中央政府行使了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128条赋予的权力,从2017年10月起,减少了延迟填写GSTR时应缴纳的滞纳金——3B。
第64/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中央政府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法)(以下简称上述法案)第128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免除任何注册人员因未能提供申报表而应支付的滞纳金 表单 GSTR-3B 自2017年10月起,在上述法案第47条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在失败持续期间,每天超过二十五卢比:
已提供 如果上述申报表中应缴的中央税总额为零,则免除该注册人未能在上述法案第47条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交2017年10月以后的上述申报表而应缴的滞纳金,前提是此类失误持续的每天超过十卢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