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没有盈利或所有者不想进一步经营公司时,就会进行自愿清盘。但是,公司不会仅仅因为无人看管而陷入困境。与公司成立类似,清盘还要求遵守详细的法律规定,这样公司才能合法关闭,不对董事和公司处以任何罚款。
有多种选择可供关闭,例如出售公司、从成员登记册中删除姓名、自愿清盘、强制清盘等。您可以在此处详细找到关闭公司的选项。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自愿清盘公司的选项。公司的自愿清盘早先受《公司法》第二十章(2013年《公司法》第304条至第323条)管辖。但是,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规定了与自愿清盘相关的条款,因此省略了第304条至第323条。现在,公司或任何公司个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的自愿清盘受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的管辖。
1。谁能自愿结局
- 根据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第59(1)条,法人有资格根据本法进行自愿清盘。
- 法人是指:
但是,“金融服务提供商” 不属于公司个人的职权范围。
- 任何未犯下任何违约行为的人均可根据本法启动自愿清盘。
2。自愿清盘程序
公司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清盘:
a. 大多数董事的声明:
- 公司应获得公司大多数董事的声明,即:
- 他们已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确认该公司要么没有债务,要么将能够从自愿清算中出售的资产收益中全额偿还债务;以及
- 公司不是为了诈骗任何人而进行清算
- 对于印度董事,此类申报应使用100印度卢比的邮票作出。
- 如果签署声明的董事居住在国外,则此类声明必须经过适当的公证和加注。
- 董事的声明应附有以下文件:
- 公司过去两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运营记录;
- 由注册估值师编制的资产估值报告(如果有);
b. 股东的特别决议
- 在董事声明后的4周内,公司应在成员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要求公司自愿清盘,并指定一名破产专业人员担任清算人。
- 但是,如果公司因期限届满(如果由其AOA确定)而清盘,或者AOA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公司应通过普通决议。
c. 债权人的批准
- 如果公司欠任何人的任何债务,占公司债务价值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应在该决议通过后的7天内批准股东通过的决议。
d. 向公司注册处长和IBBI(印度破产和破产委员会)提供的暗示
- 如有需要,公司必须在成员通过决议或债权人批准后的7天内将自愿清盘事宜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和IBBI。
- 自愿清算程序应视为自成员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但须经债权人批准。
- 公司应从清算开始之日起停止开展业务,除非是业务的实益清盘所必需的。
- 出于暗示的目的,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以下表格:
- MGT-14:用于董事会和特别决议
- GNL-2:用于申报偿付能力和任命清算人
e. 官方清算人的清算
- 官方清算人应根据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第35至53条以及2017年《印度破产和破产委员会(自愿清算程序)条例》执行清算程序。
- 任命官方清算人:
- 破产专业人员应被指定为清算人;
- 公司应在他被任命后的7天内将其任命通知IBBI;
- 破产专业人员应独立于法人。
- 支付给清算人的报酬应构成清算费用的一部分
- 官方清算人的职能:
- 正式清算人应准备并提交初步报告、年度状况报告、与利益相关者的磋商记录和最终报告。
- 清算人的公开公告:
- 清算人应在被任命后的5天内以附表一的表格A公布公告。
- 该公告应——
- 呼吁利益相关者在清算开始之日提交索赔;以及
- 规定提出索赔的最后日期,该日期应为清算开始之日起30天。
- 该公告应发布于:
- 一份英文报纸和一份区域语言报纸,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和主要办事处(如果有)所在地以及公司人开展重要业务的任何其他地点广泛发行;
- 在网站上
- 在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网站(如果有)上。
- 证实申诉。
- 清算人可要求索赔人提供他认为适当的其他证据或澄清,以证实其全部或部分索赔。
- 索赔的核实:
- 根据《守则》第40条,清算人应在收到索赔的最后日期起30天内核实提交的索赔,并可视情况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索赔。
- 清算人应根据根据本条例提交和接受的索赔的证据,编制利益相关者名单。
- 清算人应在收到索赔的最后日期起45天内准备利益相关者名单。
- 资产变现:
- 清算人可以按照适用法规中的规定(如果有),按照法人批准的方式和方式对法人资产进行估值和出售。
- 清算人应努力按时收回和变现法人的所有资产和应付的款项,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利益相关者的价值。
- 清算收益和收益分配:
- 开立往来账户和收取款项:
- 清算人应以法人名义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银行账户,然后写上 “自愿清算” 字样。
- 此类银行应用于收取应付给法人的所有款项。
- 清算人从账户中提取的超过5,000印度卢比的所有款项均应通过银行账户开具的支票或网上银行交易支付。
- 分布
- 清算人应在收到金额后的30天内将变现收益分配给利益相关者。
- 在进行此类分配之前,应扣除清算费用。
- 清算完成
- 清算人应完成法人清算程序,并在以下时间内提交最终报告:
- 自债权人批准该决议的清算开始之日起275天;以及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自清算开始之日起 90 天。
- 如果清算过程持续超过12个月,清算人应在清算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结束后的15天内举行出资人会议,并在其后的每12个月结束时举行一次出资人会议,直到公司解散为止。
清算程序完成后,清算人应准备最终报告,包括:
- 经审计的清算账目
- 一份证明资产、债务且未对法人提起诉讼的声明,或者已为履行任何未决诉讼产生的义务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金。
- 有关所有交易的销售声明
- 清算人应立即将最终报告发送给书记官长和董事会。
f. 法人解散
- 清盘程序完成并完成清盘后,清盘人须向审裁机构申请解散该法人。 “裁决机构”,指国家公司法法庭。
- 审裁机构应根据清算人提出的申请通过命令,自该命令发布之日起解散公司,并相应解散公司。
- 订单副本应在下达命令之日起14天内转交给公司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