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M/S. SHRI SHYAM BABA食用油诉首席专员及另一名委员会一案(2020年11月19日第16117/2020号法律公告)中,中央邦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根据第142条,传达通知和命令的唯一规定程序是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上传通知和命令。但是,受访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同样的沟通,但未能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传。根据陈词滥调的法律原则,当规定了特定的程序时,所有其他程序/模式都被排除在外。因此,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未上传到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的质疑通知和命令可能会被撤销。
“142。要求根据该法应付金额的通知和命令。-
(1) 适当的官员应与以下人员一起任职
(a) 根据第 52 条或第 73 条或第 74 条或第 76 条或第 122 条或第 123 条、第 124 条或第 125 条或第 125 条或第 127 条或第 127 条或第 129 条或第 130 条发出的通知,其摘要 电子方式 我n 表格 GST DRC-01,
(b) 根据第73条第 (3) 款或第74条第 (3) 款作出的声明,其摘要 电子形式为 GST DRC-02, 其中具体说明应付金额的详细情况.
(1A) 根据第73条第 (1) 款或第74条第 (1) 小节(视情况而定),在向应缴税款、利息和罚款的人送达通知之前,有关官员应在商品及服务税 DRC-01A 表格的A部分中通报该官员确定的任何税款、利息和罚款的详细信息。
...”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也就以下问题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2020 年 11 月 19 日的 AKASH GARG 与 STATE OF MP.(W. P. No. 16117/2020)的对决。
因此,高等法院阁下认为,除非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沟通,否则仅仅传达理由通知和要求令是不够的。因此,即使该部门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出示原因通知和要求令,并且被评估人对此有充分的了解,但根据该法的第142条,此类通信仍不应被视为有效,因为并非如此 CGST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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