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促进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申报和索赔流程的顺利进行,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努力在每个阶段实施无忧退款流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其中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 在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申报和索赔过程中合理化并引入了几项对纳税人有利的措施。
此外,已经就退款申请、管辖权、反向关税结构、补偿索赔、进项税抵免等程序方面发布了几份澄清,这将使商品及服务税官员采用的程序更加清晰。
在这种情况下,CBIC发布了 2018 年 12 月 31 日第 79/53/2018-GST 号通告 关于这个问题。为便于参考,通告摘要如下:
根据目前的退款申请流程,纳税人必须依次采取以下行动:
为了简化流程,CBIC规定了以下修订流程:
但是,如果纳税人愿意,他仍然可以选择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1A 表格亲自向司法管辖区官员提交退款申请以及支持文件。
ARN生成后,退款申请和所有证明文件应以电子方式转交给管辖的商品及服务税官员
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将能够在系统上查看申请。
提交退款申请的日期应被视为ARN的生成日期
完整的申请确认书或缺陷备忘录(如适用)将由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根据从公共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收到的文件发出。
应在 ARN 发布之日起 15 天内发出确认书。暂时应手动发布确认/缺陷备忘录。
如果纳税人的司法管辖权仍未分配给中央或州税务局,则退款申请必须亲自提交给州或中央税务机关的管辖商品及服务税官员,由纳税人选择。
关于转移分配给错误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的退款申请,CBIC已澄清如下:
如果退款申请以电子方式转交给了错误的司法官员,则该官员应在三天内以电子方式将其重新分配给正确的司法官员。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重新分配退款申请后,才应计算提交退款申请的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仅仅因为申请是在错误的司法管辖区以电子方式收到而向纳税人发出缺陷备忘录。
在没有电子调任设施的情况下,应继续采用目前的人工调任安排。
如果已就退款申请签发了缺陷备忘录,则纳税人必须仅根据先前的ARN提交更正后的退款申请。
CBIC的澄清如下:
CBIC已建议所有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在收到ARN之日起45天内以GST RFD-06表格发布最终制裁令,以便中央和州税务机关在60天内完成退款的支付。
如果自ARN之日起60天内未退还任何下令退还的税款,则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应向纳税人支付退款金额的年利率为6%,从退款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
CBIC已阐明了前进的方向,内容如下:
退款申请将被拒绝,金额将重新存入 电子信用账本 通过签发商品及服务税 RFD-01B 表格,纳税人身份。
如果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在自ARN之日起的60天内未收到申请,则可能会向申请人发送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其在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起的15天内重新提交申请。
上述信函中也可能提供司法官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如果纳税人即使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后仍未亲自提交申请,则退款申请将被立即拒绝,所有余额应重新存入 电子信用账本。
CBIC注意到,商品及服务税官员不包括供应商在上个月开具的发票,但ITC在当前纳税期内使用并在GSTR-3B中提交。
CBIC的澄清如下:
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只有在收到货物后才能使用ITC
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例如:2017年8月),并且货物在下个月(例如:2017年9月)到达买方的住所,则买方可以就此向国际贸易中心申请此类发票 货物 仅限于下个月(例如:2017年9月)的GSTR-3B表格。
因此,在相关时期提出的退款索赔是针对可用的净国贸中心金额,而不仅限于该期间的购物。
此外,第16(4)条还允许注册人在发票所涉财政年度或年度申报表提交日期之后的9月份申报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以较早者为准)申请ITC。
因此,不应拒绝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购买的信用额度。
CBIC澄清并重申,“投入” 一词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供应商在课程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资本货物以外的任何货物 促进业务。
对使用输入进行制作的方式没有限制 对外补给 只要在课程中使用/打算使用相同的内容或 促进业务。
因此,不应否认在制造过程中未直接消耗的投入(例如仓库和备件、包装材料、机械维修、印刷和工位)的ITC
CBIC已澄清,撤销的ITC金额不应视为ITC的可用金额。因此,在计算净国贸中心数额时不应包括同样的数额。
但是,如果在《CGST法》第16(4)条的限制下返回,则可以考虑退还相同的款项,
请确认一下 在退款相关问题中进行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