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关于商品及服务税下交钥匙项目分类的规定——综合供应与工程合同

Published on:
July 3, 2019

Table of contents

Talk to Us
Thank you! Your submission has been received!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while submitting the form.

One Firm,
Global Solutions

We support cross-border business with confidence and clarity.
Book a Call

对涉及商品和服务部分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分类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关于分类一直存在争论 交钥匙项目 作为复合物资,而不是工程合同。马哈拉施特拉邦预先裁决管理局(“AAR”)在2019年1月8日发布的In Re: Ms/ Jalaram Feeds(GST-ARA-83/2018-19/B-03)视频令中,有机会审查了这样的事实情况。

事实是,AAR裁定,交钥匙项目应归类为自然捆绑商品和服务的复合供应,而不是工程合同。

1。该案的事实 与交钥匙项目有关

  • m/s。
    NR Energy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纳税人”)从事以下业务
    制造,出口和供应电气控制面板,电力系统,
    保护、自动化、柔性交流传输系统、HDVC 传输等
  • 这个
    纳税人获得了某些电气元件的交钥匙项目
    各种地点/地点。
  • 这个
    所涉工作范围 “供应继电器和保护面板和变电站
    自动化系统 (SAS),完整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
    运输和交付到现场、培训、安装、测试和
    调试与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兼容的保护面板
    按照 IFC 61850 协议,控制和操作 220 K V、132 KV 和 33 KV
    馈线、电力变压器和设备”。
  • 这个
    合同既涉及服务部分,也涉及供应部分。

  • 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时代,纳税人征收了消费税和中央销售税以及
    对供应价值征收适用的税款,还对供应品征收服务税
    安装、测试和调试费的价值。

  • 在商品及服务税时代,纳税人根据HSN 85372000向商品及服务税收了28%的商品及服务税
    根据HSN 995461,供应价值和商品及服务税按服务价值计算的18%。

  • 根据纳税人的客户,应按统包项目征收18%的商品及服务税
    本质上是涉及架设和安装货物的 “工程合约”
    变为不动产,并在此过程中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合同的执行。

2。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 根据《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7(1)条,
    “供应” 包括 所有形式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例如
    出售、转让、易货、交换、许可、租赁、租赁或处置,或
    同意在课程或促进过程中交由某人考虑
    生意的

  • 就交钥匙项目而言,纳税人有义务:
    • 完成
      设备的设计、制造
    • 包装,
      保险、运输和向各个地点交付设备
    • 安装,
      在变电站及以后测试和调试各种设备
      渲染训练。

  • 根据CGST法案第2(119)条,“工程合同” 是指 一份合同
    建造、施工、制造、完工、架设、安装
    装修、改进、改造、维修、保养、翻新
    任何不动产的变更或交付使用
    货物(无论是作为商品还是其他形式)中的财产涉及
    执行此类合同。
  • 这个
    纳税人开展的项目使物资变成了不动产
    财产。根据以下原则
    各种司法声明,固定在地球上的设备和装置,
    因为其有益的享受将具有 “不可移动” 的特点
    财产”。
  • 因此,
    纳税人开展的统包项目属于其职权范围
    根据HSN 995461执行 “工程合同”,并缴纳18%的商品及服务税。

3.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 根据CGST法案第2(30)条,“复合供应” 是指 已补给
    由应纳税人向包含两个或更多应纳税物资的收款人提供
    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其任何组合,这些自然是
    捆绑在一起并在正常过程中相互提供
    业务,其中之一是主要供应'。
  • 这个
    统包项目既涉及商品供应,也涉及服务的供应;的价值
    供应占项目价值的97.5%以上,其余的2.5%的成本
    包括服务部分。
  • 具体
    出于以下目的,分类将优先于一般分类
    确定适用的费率。

  • 以便得出该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结论,以及
    工程合同,必须考虑施工要素。
  • 因此,
    该交易属于综合供应范围,不属于工程范围
    纳税人声称的合同。

4。AAR 的裁决

  • 这个
    如果有 “工程合同” 服务,则交易将等同于 “工程合同” 服务
    与任何不动产的关系。

  • 根据合同文件,设备供应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与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截然不同且分开。

  • 除了划界外,供应和服务部分也是
    自然捆绑在一起,相互结合。
  • 分开
    收到商品和服务部分的付款。
  • 这个
    没有货物,纳税人就无法提供服务,就像商品和服务一样
    提供组合携带,同时携带,并在使用过程中携带
    以商品供应为主要供应的业务。
  • 那里
    不涉及任何涉及不动产的活动
    转让货物(无论是作为商品还是以其他形式)中的财产
    执行交钥匙合同。
  • 因此,
    该交易不等于 “工程合同”

阅读更多关于 拉贾斯坦邦 E-Way 法案

CA Sachin Jindal
Explore expert insights, tips, and updates from CA Sachin Jindal
Know More About The Author

Recent Blogs

Contact Us

We'd love to hear from you! Please fill out the form and we'll get back to you as soon as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