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于税收目的,公司必须使用公平交易原则记录商品交换。1961年印度的所得税法规定了确定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正常交易价格的各种方法。这些关键方法之一是 利润分割法。本文将阐明这种方法的工作原理,何时使用它以及它的各种优缺点。
利润分割法是转让定价中使用的关键方法之一,通常在参与交易的两个或所有企业都对商品供应或服务的提供做出重大贡献时使用。这种方法基本上消除了因联合合同而产生的特殊条件的影响,使每个企业获得的利润份额本应在独立交易中实现的利润。
这种流行的方法首先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相对于每个企业对交易的贡献的利润分享比例。在这里,重要的是,这种利润分配必须反映企业在履行的职能、所产生的风险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方面的贡献。(这通常在涉及有形或无形财产、交易活动或金融服务的案件中很有用。)
利润分配的基础将因交易的性质而异。如果交易涉及大量投资并构成交易的关键因素,则可以根据投资金额分配利润。同样,利润可以根据所用资产的价值或所涉及的直接成本进行分配。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企业进行的交易与其他关联企业的交易类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于利润分割的市场数据,则可以构成合理的利润分割基础。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进行的交易相互关联性太强,无法单独观察。
例如,两家关联公司可能合作成立一个单独的合资企业,例如开发和推出新品牌。由于利润分割法着眼于两个关联方相互进行交易的合并利润,因此可以用来确定如何以对两个组织都公平的方式分配利润。
它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应用:总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公司根据交易的结构和可用数据来选择方法。
PSM最常用于利润相对较高的复杂行业的公司,例如高科技和制药组织。它在处理无形商品(例如知识产权)时特别有用,因为这些交易通常过于复杂,无法应用其他方法。
规则 10b (1) (d) 在《所得税规则》中,对利润分割法规定了《印度转让定价条例》如下:
将由此分配给被评估人的利润考虑在内,得出 手臂的长度 与国际交易有关的价格。
4.1 要在总利润分割法下计算正常交易价格,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第 1 步— 确定联营企业(AE)从其参与的国际交易 [或指定的国内交易] 中获得的合并净利润。此类利润代表通过AE的共同努力从第三方获得的利润。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中提及的 “合并净利润” 不是AE赚取的全部利润的总和。
第 2 步— 在以下基础上评估参与交易的每个实体的相对贡献:
第 3 步— 此后,将合并后的净利润与上面确定的相对贡献成比例进行分配。
第 4 步— 以这种方式分摊的利润得出与国际交易 [或特定的国内交易] 相关的正常交易价格。以这种方式分配给阿联酋的利润加上其在国际交易 [或指定的国内交易] 中产生的成本将产生正常交易价格。
4.2 要在剩余利润分割法下计算正常交易价格,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第 1 步— 确定AE从其参与的国际交易 [或指定的国内交易] 中获得的合并净利润。
第 2 步—在第一阶段,根据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确定相应活动的基本回报。在上述基础上分配合并后的净利润。此步骤导致将合并后的净利润部分分配给每个企业。为此,分配是参照可比的非受控实体的利润率进行的。
第 3 步— 合并净利润的余额根据对相对贡献的评估进行分配。
第 4 步— 从这种两级配置中获得的总净利润计算得出正常交易价格。以这种方式分配给阿联酋的利润加上其在国际交易 [或特定国内交易] 方面产生的成本将产生正常交易价格。
利润分割方法仅在特定情况下有效,因此,为了确保其结果的可行性,强烈建议在使用该方法之前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复杂的综合交易—当交易高度相互关联且几乎不可能单独评估交易时,必须使用利润分割法。以实体承担共同成本或获得合并收入的案例为例,只有利润分割方法才会导致不恰当的结果。
确定决定利润分配的因素— 可靠地了解影响利润分配决策的因素是使用这种方法的先决条件。企业必须能够确定构成利润分配基础的因素。如果不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分配利润,这种方法将无法提供可靠的结果。
所有企业的增值— 如果参与交易的每个企业在职能上或通过大量转让独特的无形资产,则传统方法中采用的片面方法无法得出确定的结果,而利润分割法则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