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遵守印度所得税法,转让定价是每家公司的流行术语。本文将简要讨论两种类型的转让定价调整,即主要调整和二次调整。
术语 “转让定价” 是指为从一个组织的一个单位转移到位于不同国家的其他单位的商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价格(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它基本上是关联方之间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所附带的价值。
在转让定价方面,即使用两种类型的调整:
2.1 主要调整
2.2 二次调整
通俗地说,主要调整的定义是指根据正常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格,从而增加纳税人的总收入或减少损失(视情况而定)。
转让定价条款旨在确保应纳税利润在税收管辖区之间进行公平和公平的分配,因此,在标的交易不公平的情况下,将进行主要调整,以使上述转让价格与之保持一致 遥不可及的价格 (ALP) 已获得。在这里,这被称为主要调整。
为了了解这些调整的实际实施情况,转让价格的初步调整发生在以下情况之一:
印度在《2017年金融法》中对转让定价案例进行了二次调整。二次调整旨在确保纳税人的现金利润与初级调整后的税收利润一致,初级调整是对转让价格的调整,即在公司间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第三方之间交易中的预期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二级调整条款,印度纳税人必须汇回与初级调整金额等值的现金。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款,则主要调整产生的超额金额被视为纳税人向关联方预付的预付款,印度纳税人向关联方收取名义利息并提议在印度纳税。
基本上,引入与二次调整相关的条款主要是为了确保AE之间的利润分配与主要转让定价调整保持一致。
“二次调整” 的定义是指对纳税人及其代理人的账簿进行调整,以反映纳税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实际利润分配与主要调整后确定的转让价格一致。
因此,关于二次调整的规定旨在通过寻求汇回联营企业的此类多余资金来针对此类现金或基金收益。在这里,联营企业未汇回的任何资金将被视为被评估人向关联企业提供的 “预付款”,按照规定,名义利率将通过二次调整计入被评估人的总收入(第 92CE 节)。
通过考虑以下规定,可以进一步理解这些二次调整:
本节规定,如果对转让价格进行初步调整,则被评估人应进行二次调整:
(i) 是被评估人在收入申报表中自行决定的;
(ii) 评估官提出的已被评估人接受;
(iii) 由被评估人根据第 92CC 条签订的预先定价协议确定;
(iv) 是根据第 92CB 条制定的安全港规则制定的;或
(v) 是根据根据第90条或第90A条为避免双重征税而签订的协议,通过共同协议程序解决评估的结果。
前提是,在以下情况下,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
(i) 前一年所作的主要调整金额不超过一亿卢比;以及
(ii) 主要调整是针对自2016年4月1日或之前开始的评估年度进行的。
细则10CB规定了根据二次调整计算利息收入的规定。本文进一步简要讨论了这个问题以及最近的修正案。
该条款提到了在某些情况下对利息扣除的限制。
第 94B (1) 节 规定,无论以利息或类似性质发生任何超过一亿卢比的支出,在计算非居民、印度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作为借款人、作为该借款人的关联企业的外国公司发行的任何债务,利息在计算收入时均不可扣除,在 “商业或专业利润和收益” 项下应缴的收入在上述标题之下,以免产生于超额利息,因为在第 (2) 小节中指定:
[注:前提是,如果债务由非关联企业的贷款人发行,但关联企业要么向该贷款人提供默示或明示担保,要么向贷款人存入相应和相等数额的资金,则此类债务应被视为联营企业发行的。]
第94B (2) 条就第 (1) 款而言,超额利息是指已支付或应付的利息总额超过借款人上一年度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或上一年度已支付或应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以较低者为准。
(千万卢比)
此外, 条款 (4) 本条规定:如果在任何课税年度,利息支出并未从 “商业或专业利润和收益” 项下的收入中全部扣除,则未扣除的大部分利息支出应结转至下一个课税年度或课税年度,并允许从其经营的任何业务或专业的利润和收益(如有)中扣除该课税年度的利润和收益(如有)。在允许的最大利息支出范围内第 (2) 小节:
[注意: 但根据本小节结转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最初计算超额利息支出的评估年度之后的八个评估年度。]
2019年9月30日,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通过了一项通知(REGD。不。D. L.-33004/99),以修改1962年《印度所得税规则》第10CB条所载二级调整条款下与现金汇回和名义利息计算有关的条款,这些变更也被认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通过以下方式修订了规则 10CB:
在通知之前,APA缔结后的现金汇回规定尚不明确,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解释。根据先前的规定,90天期限是从提交修改后的申报表的到期日起计算的,这允许纳税人至少有180天汇回现金。有了新的修正案,情况就更加清晰了:
以前,现金汇回的90天期限是从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开始计算的,这可能模棱两可,有多种解释。现在,如果转让定价调整是根据MAP下的决议确定的,则必须在评估人员发布要求通知以使MAP决议生效之日起的90天内进行现金汇回。
多年来,纳税人对二次调整产生的名义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一直以各种方式解释。在这份通知中,CBDT澄清说,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90天期限内汇回全部现金,则名义利息应从现金汇回的到期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该日之后的第91天开始计算。
CBDT澄清说,为了在计算名义利息时确定以外币计价的跨境交易的价值,适用的汇率是进行跨境交易的财政年度3月31日的外币电汇购买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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