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一项基于公平交易原则的国际指导方针来遏制这个问题。正常交易价格是指独立各方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
1961年《所得税法》第92C条规定了计算正常交易价格的5种方法。你可以在这里阅读有关此类文章的信息。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通过管理、资本或控制权相互关联的受控交易实体应同意与非关联公司进行不受控制的交易时所商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示例: 假设A公司处理苹果并与名为B公司的分销商进行交易,如果B公司和A公司不是1961年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关联实体,则他们之间的交易将是不受控制的交易。因此,本次交易中考虑的条款和条件将采用 “公平交易原则”。
P 公司处理 Apples,这些由分销商 Q 公司出售。P 公司和 Q 公司都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共同管理权归于 R 公司。尽管该交易属于受控交易,但条款和条件需要符合 转让定价 法规,需要满足正常交易原则。
《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9条载有与《正常交易原则》有关的讨论。双边税收协定已经商定了原则。
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帮助商业组织避免缴纳双重税收,同时允许税务管理者利用其应得的税收份额。滥用转让定价是发展中国家一直面临的问题。
有五种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分为两类,分别是-
a) 传统交易方法
b) 交易盈利方法。
第一种方法仅关注个人交易,但第二种方法也涉及公司的利润。这两种方法都采用特定的方法,同时纳入风险和收益。
没有什么比对错更合适的方法了——无论哪种方法适合公司的业务模块;他们都会选择这种方法。
让我们深入了解两个转让定价类别及其相应方法的详细信息。
在传统的交易方法下,我们可以找出非关联方之间在不受控制的条件下达成的类似交易。
与不受控制的交易(由第三方组织)相关的条款和条件由传统交易方法衡量。接下来,将所有交易与受控交易进行比较,控制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以确保它们保持正常运营。有三种方法属于这一类。
在这种方法中,我们首先需要找出在不受控制的条件下与无关企业达成的类似交易。然后在 CUP 下或 可比的不受控制的价格 方法,在根据差异进行所有调整后,将不受控制交易的价格与受控交易下收取的价格进行比较。
例如。 A Ltd. 生产手机。它向其位于印度境外的子公司B Ltd. 出售了10部白色手机,每部4万印度卢比。一家公司以每部35,000卢比的价格向印度的一位独立买家出售了一款数量为100的类似黑色手机。
因此,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交易。因此,转让定价的规定应适用。
为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CUP方法可用于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为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需要根据以下理由进行调整:
因此,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之间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应如下所示:
但是,可比数据是做出这种区分所需的关键要素。此外,不受控制的交易必须足够高的可比性标准才能设定可比的价格。
RPM 方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转售价格。在这里,将关联企业的转售价格视为独立方的转售价格。
接下来,转售价格降低毛利率,毛利率是通过比较非关联组织完成的可比交易的毛利率来确定的。
之后,相关的购买成本将从总额中扣除。而且,最后一个或最后一个数字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本金分配的。
例如。 M/s A Ltd. 以每件40,000印度卢比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给了其位于印度境外的子公司B Ltd。B有限公司以5万印度卢比的价格向C有限公司(非阿联酋)出售了此类手机。B Ltd. 还以42,000印度卢比的价格从独立方购买了一款类似的手机,并以55,000印度卢比的价格将其进一步出售给了D Lts(非阿联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 A Ltd 和 B Ltd 之间交易的 ALP:
计算A有限公司向B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ALP
CPLM 方法将公司的毛利润与总销售成本进行比较。这种方法计算了供应商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受控交易中报价的成本。
接下来,将基于市场的加价与总价值相加,以获得适当的利润。该公司必须发现非关联组织之间发生的可比交易的加价成本,才能使用成本加法。
例如。 A Ltd.以40,000印度卢比的价格向其子公司B Ltd出售了手机。制造此类手机的成本为30,000印度卢比。在这一年中,一家有限公司没有向无关方出售任何类似的产品。因此,CPL 方法可用于确定 ALP。该公司的正常毛利率为销售成本的25%。在这种情况下,ALP 应如下所示:
这种方法不能衡量不同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取而代之的是,它检查了从控制交易中收集的净营业利润,并估计了其与第三方公司进行的可比交易的利润的相似之处。启动此流程是为了确保所有公司加价均保持一定距离。
CPM,又名 交易净利润率法 (TNMM)仅通过考虑关联企业之间控制交易的净利润来确定转让价格。接下来,将该利润价值与独立企业进行不受控制的交易的净利润进行比较。
通常,当公司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类似交易时,企业会使用这种方法。因此,为了确定正常价格,我们可以考虑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从事类似产品销售的独立企业的交易。
有时,关联公司会进行相互关联的交易,这意味着无法在特定的基础上看待这些组织。根据利润分享法,两家或多家企业以同一个品牌运营,并同意分享或分割利润。
公平交易原则和转让定价的主要问题是该政策为过多的解释留出了空间。这最终导致了税务管理者和纳税人之间的激烈讨论。
据我们了解,并非所有产品都相同,也没有同等的品牌价值。因此,将各种产品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相对困难。
另一件事是,无论公平交易原则如何,跨国企业都可以将利润转移到较低的税收管辖区以避税。这方面的例子是从避税天堂赚取的公司的被动收入分配,没有任何实际活动可以展示。
通常,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绕过外汇管制,以免税形式汇回利润。经合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通过标准方式实施转让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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