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决的《黑钱法》案件从司法管辖区所得税管理局移交给中央主管部门

Category:
直接税
Published on:
March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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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黑钱(未披露的外国收入和资产)和征税法》(BM法案,2015年),对被评估人的未公开外国收入和资产征税,税率为30%。因此,未公开的外国收入和资产的案件是根据2015年《黑钱法》处理的。

根据2016年《BM法》第6条,就BM法而言,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得税机关应为税务机关,每个此类机构应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因此,BM法案下的案件仅由管辖所得税机构处理。

但是,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已决定将此类案件移交给video 2021 年 2 月 23 日的 F.no.225/24/2021/ITA-II 指令

CBDT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19条以及BM法第6条和第84条发布了以下指示:

  1. 所有根据BM法案在所得税管辖权下待决的案件均应移交给相应的中央收支机构。但是,ADIT(Inv.)尚待处理的案件/DDIT(Inv.)应仅保留在其管辖范围内。
  2. 此类案件应根据所得税第127条通过管辖所得税官员的命令移交。

为了轻松转移此类黑钱案件,CBST发布了以下指示:

  1. 首先,管辖所得税管理局应查明根据BM法案仍在审理的由他负责的案件。
  2. 在这些已确定的案件中,应确定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的所有未决诉讼,包括向国家电子评估中心(NEaC)和国家匿名处罚中心(NFPC)提起的匿名评估诉讼。
  3. 如果国家电子评估中心(NEAC)和国家匿名惩罚中心(NFPC)的诉讼尚待审理,则管辖所得税管理局应通过相关的所得税首席专员要求NEAC和NPFC将此类案件移交给管辖所得税官员。
  4. 收到此类请求后,Pr.CCIT (NeaC) /Pr.CCIT(NFPC)可以考虑将案件移交给司法评估官员。
  5. 之后,管辖所得税官员应根据《所得税法》第127条发布适当命令,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中央变更部。
  6. 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管辖权转移后,BM法案的管辖权将自动转移到相应的中央费用。
  7. 如果任何上诉程序尚待国家匿名上诉中心(NFAC),则根据《所得税法》第127条发布的命令副本也应由主管所得税主管机构发送给PR.ccit(NFAC)。
  8. 收到同样的申诉后,PR.ccit(NFAC)可以考虑根据2020年全国 “匿名上诉计划” 的规定发布命令,将此类上诉移交给该中央指控的CIT(上诉)(中央)。
  9. 签发移交令后,各中央收费范围的所得税额外/联合专员应行使《BM法》规定的评估官员的权力并行使评估官员的职能。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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