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CGST法案第18条、第29条和第41(1)条规定了转让业务时向新企业转让进项税抵免的规定。
这些章节和规则中的条款规定了以业务出售、合并、分立、合并、租赁或转让为由转让国际贸易中心的转让。但是,这些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独资经营者死亡时国贸中心的转让。
有人对因独资经营者死亡而转让所有权以及随后将国贸中心转让给新企业的情况提出了一些疑问。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并统一商品及服务税法条款的执行,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发布了 2019 年 3 月 28 日第 96/15/2019-GST 号通告。
为了回答在任何人继续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独资经营者死亡时如何转让ITC,考虑了下一节中的规定。
第 18 节:特殊情况下的信贷可用性
(3) 如果注册人的章程因业务的出售、合并、分立、合并、租赁或转让而发生变化,并附有负债转让的具体条款,则应允许该注册人转让其尚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 电子信用账本 适用于以规定的方式出售、合并、分立、合并、租赁或转让的业务。
因此,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18(3)条(涉及特殊情况下的信贷可用性)规定,如果业务的出售、合并、分立、合并、租赁或转让导致业务结构发生变化,则允许转让人转让未使用的ITC 电子信用账本 给受让人。
上文重申的《CGST法》第29(1)(a)条明确规定,业务转让的原因包括 “独资经营者死亡”。因此,为了统一起见,该部门澄清说,就CGST法案第18(3)条而言,业务转让还应包括独资经营者的死亡。
第 29 节:取消注册
(1) 如果该人死亡,有关人员可自行决定或应注册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的申请,在考虑以下情况后,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取消注册:
(a) 该业务已中止、因任何原因(包括所有者死亡)完全转让、与其他法律实体合并、分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
(b) 企业章程有任何变化;或
(c) 除根据第25条第 (3) 款注册的人外,应纳税人不再有责任根据第22条或第24条进行登记。
因此,在独资经营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死者的业务由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经营,则允许将死者未使用的ITC转让给受让人/继承人。
规则41(1):企业销售、合并、合并、租赁或转让时的信贷转让。-
(1)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进行出售、合并、拆并、合并、租赁或转让或变更企业所有权,注册人应以电子形式在公共门户网站上以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表格提供业务的出售、合并、拆分、合并、租赁或转让的详细信息,同时申请转让其中的未使用进项税抵免 电子信用账本 致受让人:
但是在分拆的情况下,进项税抵免应按照分拆计划中规定的新单位资产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解释:-就本分则而言,特此澄清,“资产价值”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无论是否有进项税抵免。] 34
因此,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CGST规则”)第41(1)条,转让人必须申报 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表格 在公共门户网站上以电子方式转移他身上的未使用的 ITC 电子信用账本 给受让人。
与一般程序类似,如果独资经营者死亡,受让人/继承人应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表格,以转让死者的ITC。但是,在申请取消死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之前,应先以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的形式提交ITC转让申请。
已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表格的未使用的国际贸易中心在接受后应开始反映在受让人或继承人的分类账的电子信用中。
如上所述,如果死者的业务被任何人接管,则在 “独资经营者死亡” 的情况下,允许转让ITC。但是,允许转让ITC,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CGST法案第29(1)(a)条,合法继承人将申请取消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对于死者。
申请将通过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 商品及服务税 REG-16 在公共门户网站上提及取消注册为 “独资经营者死亡” 的原因。此外,如果业务延续,应提及受让人或继承人的GSTIN将转让人的GSTIN与受让人联系起来。
根据CGST法案第22(3)条,如果因继承或其他原因进行业务转让,受让人还必须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获得注册,自转让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独资经营者也死亡,继承人或转让人也必须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注册。
第 22 节:注册责任人
(3) 如果根据本法注册的应纳税人经营的业务因继承或其他原因作为经营中企业转让给他人,则受让人或继承人有责任从此类转让或继承之日起进行登记。
在提交申请时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受让人将提及 “独资经营者死亡” 作为获得注册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