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N u/s 73 (2) 的三个月期限是强制性的,由于管理失误不能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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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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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ST部门对M/s C.H. Robinson环球货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请愿人”)提交的2019-20财年申报表进行了审查。在提交差异后,以不当使用ITC为由向SCN发放了11.85亿卢比。受到质疑的SCN的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但是,同样的SCN仅在2024年8月12日发布。

请愿人辩称,根据CGST法案第73(2)条,在该法第73条规定的发布命令的时限之前,至少需要3个月的期限。但是,受访者辩称,由于技术故障,SCN无法按时发布。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该法第73(2)条的目的显然是规定被评估人向最高法院提交答复的最短3个月期限。 与《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3(10)条一起解读时,《CGST法》第73(2)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是强制性的。 但是,该部的立场是,由于技术故障,DRC-01 无法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发行,但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重新发行,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3(2)条,不能认为于2024年6月3日发出的2024年5月28日SCN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因此,上述SCN和由此通过的任何其他命令均被撤销。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CGST部门对M/s C.H. Robinson环球货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请愿人”)提交的2019-20财年申报表进行了审查。
  • 在提交差异后,受到质疑的SCN以不当使用进项税抵免为由提出了11,85,45,612/-卢比的要求。
  • 请愿人辩称,受到质疑的SCN的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但是,同样的SCN直到2024年8月12日才发布。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 2013 年 CGST 法案第 73 (2) 条:

“73。确定截至2023-24财政年度期间未缴税款、未缴税款、错误退款或因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事实以外的任何原因错误使用或使用进项税抵免的税款。

[...]

(2) 有关人员须在第 (10) 款规定的发出命令的时限前至少三个月根据第 (1) 款发出通知。

[...]

(10) 有关官员应在提交未缴税款、短缴税款或错误使用或使用的进项税抵免所涉财政年度的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起三年内,或在错误退款之日起三年内根据第 (9) 款发布命令。”

  • 2023 年 12 月 28 日第 56/2023-Central Tax 号通知

“... 政府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延长第73条第 (10) 款规定的根据该法第73条第 (9) 款发布命令的期限,以追回未缴或短缴的税款或错误使用或使用的进项税抵免,期限与下文规定的期限有关,即:-

(i) 在2018-19财政年度,截至2024年4月30日;)在2019-20财政年度,截至2024年8月31日。”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对于2019-20财年,受到质疑的SCN本应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发布。
  • 但是,受到质疑的SCN直到2024年8月12日才由该部发出,而不是之前。
  • 根据CGST法案第73(2)条,在CGST法案第73条第10分节规定的时限之前要求的最短三个月期限尚未得到遵守,因此,受到质疑的SCN被禁止。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由于出现了技术故障,该部无法按照中央间接税委员会发布的2024年8月2日指令中的记录发布 DRC-01。因此,该版本于2024年8月12日发布。
  • 此外,该部还提供了更多文件来支持受质疑的SCN已于2024年6月3日发送给请愿人的论点。
  • 但是,请愿人辩称,SCN被送到了请愿人的错误地址。

5。Hon'ble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作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分析:

  • 在标题为 Tata Play Limited 与 II/AVATO 类销售税官员对比的 W.P. (C) 4781/2025 中,得出了以下观察:
  • 根据CGST法案第73条,发布此类通知的限制必须是 根据《CGST法》第73(2)和73(10)条进行解释。
  • 根据此类规定,“有关官员” 必须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命令 自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起3年
  • 要发布出示理由通知,可以在《CGST 法》第 73 (10) 条规定的时限前至少三个月内发出。
  • 因此,必须在《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3(10)条规定的通过命令的外部限制之前至少三个月发布理由通知。
  • 上文讨论的两个小节的措辞有所不同。《CGST法》第73(10)条规定了根据该法通过裁决令的外部限制。
  • 鉴于《CGST法》第73(2)条规定,应在外部界限之前至少三个月发出通知。
  • 第73(10)条规定了必须发布裁决令的截止日期。但是,第73(2)条确保应纳税人至少有3个月的时间对发给他们的SCN进行答复,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
  • 因此,从发布证明理由通知到通过命令的外部时限之间的时间应至少为三个月。
  • 提供这3个月间隔的法定意图可以解释为源于对CGST法案第73条的进一步解读,其中,CGST法案第73(3)条考虑向被通知人送达一份声明,提供拟议提出的要求的所有细节。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73(5)条,被通知人可以选择通过自我评估来纳税,如果在根据CGST法案第73(1)条发布演出理由通知后的30天内支付了这笔款项,则被通知人无需支付任何罚款。
  • 因此,《CGST法》第73(2)条的目的明确规定了被评估人向SCN提交答复的最短3个月期限。
  • 与《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3(10)条一起解读时,《CGST法》第73(2)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是强制性的。
  • 在本案中,该部的立场是,由于技术故障,DRC-01 无法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发行,但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重新发行,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 此外,2024年5月31日受到质疑的SCN没有在第73(2)条和《CGST法》第73(10)条规定的时限内送达给请愿人。

6。高等法院阁下的命令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根据CGST法案第73(2)条,2024年6月3日发出的2024年5月28日SCN不能被视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 因此,上述SCN和由此通过的任何其他命令均被撤销。

7。结论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发布的每份通知都必须遵守《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特定时限,并且必须根据其规定发布。发布原因通知 (SCN) 时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该类 SCN 非法和无效。被评估人应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来管理法律通知。我们在V J M Global的团队拥有解决商品及服务税相关问题的专业知识,我们的专家确保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条款和务实审慎对待法律声明和沟通。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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