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MA上诉法庭将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的罚款从5亿美元减少到50拉克

Published on:
July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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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协议(SHA)和股票认购协议(SSA),M/s Amrapali于2012年7月23日从新加坡IPFII-S获得了140亿卢比的资金,用于建造和开发住宅、公寓和商业综合体。M/s Amrapali在两个银行账户(包括上诉银行)中获得了资金,并针对此类外国直接投资分配了股票和差价合约。从2013年到2015年,上诉银行以17%的利率向新加坡IPF-II汇款了47.30亿卢比。上诉银行被指控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关于汇款利息的规定,因此,对上诉银行处以5亿卢比的罚款。根据第10(5)条,上诉银行有义务作出申报和提供信息,以合理地证实该交易不涉及,也不是为了违反或逃避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的规定而设计的。

因此,认定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但是,罚款金额从5亿印度卢比减少到50万印度卢比。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最高法院下令对Amrapali公司集团犯下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 M/s Amrapali硅城私人有限公司(M/s Amrapali)成立的目的是建造和开发住宅、公寓和商业综合体。
  • M/s Amrapali于2012年7月23日与新加坡IPFII-S签订了1.4亿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FDI)股东协议(SHA)和股票认购协议(SSA)。
  • 这笔款项存入了M/s Amrapali的两家银行,即新德里的巴罗达银行和加兹阿巴德的轴心银行。
  • 在获得140亿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后,M/s Amrapali向IPF-II分配了以下证券:
    • 1,06,060 股 B 类股票(29 亿印度卢比);
    • 8,11,908 张强制性可转换债券(CCD)(约合11.1亿卢比)
  • 因此,根据阿姆拉帕利先生的指示,巴罗达银行(“上诉机构”)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根据M/s Amrapali的指示向新加坡IPF-II汇款了47.3亿卢比,利息为17%。
  • 上诉人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关于向利息汇款47.3亿卢比的规定。
  • 该公司将外国直接投资用于该工程的建设和开发。但是,这些资金被挪用并用于其他目的。
  • 根据第10(5)条,上诉银行有义务作出申报和提供信息,以合理地证明该交易不涉及,也不是为了违反或逃避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的规定而设计的。
  • 根据2012年7月23日的SHA和SSA,CCD将在五年内转换为股票。
  • 但是,即使在五年期满之后,也没有兑换,因此,它成了以外国直接投资为掩护的对外商业借款(ECB)的情况。
  • 违反SHA和SSA条款和条件的行为是在记录正面发现的,该协议旨在以CCD的形式获得外国直接投资,以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
  • 因此,上诉银行因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被处以5亿卢比的罚款。因此,上诉银行提出上诉,对裁决机构特别主任通过的命令提出质疑。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下文重申《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以供参考: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10(5)条,上诉银行有义务从M/s Amrapali那里获取声明和信息。在本例中,外国直接投资将用于建筑项目,但被转用于其他目的。该公司对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但上诉银行不可能对最高法院注意到的事件充当沉默的旁观者。

(1) 到 (4) xxx

(5) 经授权的人在代表任何人进行任何外汇交易之前,应要求该人作出申报并提供能合理地使他确信该交易不会涉及、也不是为任何违反或逃避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指示或命令的行为而设计的,以及该人拒绝遵守任何此类要求或仅作出不令人满意的情况遵守这些规定,授权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拒绝进行交易,如果他有理由相信该人正在考虑上述任何违规行为或逃税行为,则应将此事报告储备银行”。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提出:

  • 上诉人没有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
  • 根据公司与IPF-II签订的SHA和SSA协议,它汇款了47.3亿卢比的利息。
  • 根据协议,CCD的利息 @17 %应在3个月的暂停期结束后支付,因此,利息是在2013年至2015年之间支付的。
  • 根据协议,CCD将在2017年转换为股票。
  • 上诉人不可能分析CCD不会转换为股票,从而拒绝在到期前两到三年汇出利息,将CCD转换为股权。
  • 所有信息都以其他方式发送给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 因此,受访者错误地对上诉银行处以了5亿卢比的罚款。
  • 资金一旦支付,上诉银行就无法控制资金的使用。不可能要求上诉银行对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
  • 此外,在2013年至2015年汇款利息之前,没有征得印度储备银行许可的禁运;相反,未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或许可,汇款是允许的。
  • 根据第7章 “汇款、举报和违规行为”,CCD中的利息可以全部、强制和强制兑换,也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汇回。
  • 因此,上诉银行根据Amrapali的指示汇出CCD利息的行动并不违法。

4。上诉法庭阁下的分析和裁决

上诉法庭阁下作出了以下分析和裁决:

  • 本案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启动的,该法院认定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的规定和外国直接投资规范。
  • 该公司没有使用收到的项目资金,并将资金转给了一家集团公司,并用一部分金额来偿还银行贷款和债权人。
  • 此外,最高法院注意到,利息的支付率非常不正常,为17%,违规行为是在新加坡IPFII-S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 对上诉人的指控是汇款利息为17%,这是更高的利率;相反,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汇率,因此,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10(5)条。
  • 上诉人辩称,早在差价合约转换为股票之日之前,就不可能要求其为不将差价合约转换为股票而拒绝汇付利息承担责任。
  • 差价合约将于2017年转换为股票。
  • 但是,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10(5)条,上诉银行有义务作出声明和提供信息,以合理地确信该交易不会涉及也不是为任何违反或逃避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条款而设计的。
  • 在本例中,外国直接投资将用于建筑项目,但被转用于其他目的。
  • 该公司对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但上诉银行不可能对最高法院原本注意到的事件充当沉默的旁观者,并已认真对待并指示执法局进行调查。
  • 外国直接投资资金在上诉银行的银行账户中收到资金后被转移,尽管资金被挪用并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以外的目的,但上诉银行还是汇出了利息。
  • 上诉银行辩称,这笔款项存入其账户后,它无法控制公司的业务,无视上诉银行知道从银行账户中转出的款项这一事实,否则就没有意要求受权人宣布该交易不是为了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的规定。
  • 此外,上诉银行辩称,如果不在五年内将CCD转换为股票,就不可能将其称为对外商业存款(ECD),以寻求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汇出利息。
  • 当上诉银行有义务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进行申报时,上诉银行提出的论点不能被接受。
  • 因此,认定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

5。惩罚量子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5亿卢比的罚款金额与对上诉银行的指控不成比例。
  • 因此,罚款金额从5亿卢比减至5000万卢比。

6。最终订单

上诉法庭认为:

  • 上诉银行必须获得一份声明,证明该交易不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的规定。因此,认定存在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的行为。
  • 罚款金额从5亿印度卢比减少到50万卢比。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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