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是商业融资中非常常见的部分,其中一个人代表另一人向银行或金融家提供担保,以担保贷款或信贷额度。在某些情况下,支付佣金作为提供担保的对价。CBIC已收到各种陈述,内容涉及董事为向公司发放信贷额度而向银行提供的个人担保或公司代表其姊妹企业或子公司提供的公司担保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CBIC已通过2023年10月27日的第204/16/2023-GST号通告澄清了与个人担保和公司担保有关的所有问题。通告的详细分析如下:
1。董事不考虑任何代价提供的个人担保
问题
董事为批准向公司提供信贷服务而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担保是否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澄清
- 是否被视为供应?
- 根据CGST法案第15条的解释(a),公司和董事被视为关联方。
- 根据CGST法附表一第2条的规定,关联人之间在业务或促进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没有考虑也被视为 “供应”。
- 因此,董事为公司提供个人担保的活动即使没有考虑也被视为供应。
- 估价
- 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估值条款根据CGST规则第28条给出。
- 根据规则28,应纳税价值应为公开市场价值。
印度储备银行发布了以下为发起人、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获得个人担保的详细指导方针,参见第9号通告。2021 年 11 月 9 日发布的 RBI/2021-22/121。
- 银行只有在详细审查事实后有绝对保证的情况下,才应从上述人员那里获得个人担保。
- 在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时,银行应以下列方式考虑担保人的价值、担保佣金的支付等:
- 就董事的个人担保而言,担保金额应与该人的估计价值成合理比例。
- 这些人不应将获得担保的制度用作从公司获得收入的来源。
- 因此,银行应向借款公司和担保人保证,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这些人支付佣金或任何费用的对价。
- 该要求应纳入银行批准信贷额度的条款和条件中。
-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支付对价。
- 因此,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规定,公司不能为个人担保支付任何佣金或其他对价。因此,毫无疑问,这些交易具有任何公开市场价值。
- 因此,个人担保的公开市场价值应为零,董事无需为此类供应缴税。
- 此外,在公司为个人担保支付对价的特殊情况下,应纳税价值应是公司向该人支付的对价。
2。公司担保的商品及服务税不收报酬
问题
商品及服务税是否适用于公司代表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控股公司代表子公司提供的公司担保,即使在没有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也适用?
澄清
- 如果公司担保是由一家公司为两家公司都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则根据CGST法案附表一,此类活动应被视为服务供应,即使是在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进行的。
- 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是关联方。因此,即使没有对价,控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公司担保也被视为服务供应。
- 此类服务供应的估值应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52/2023号通知中插入的CGST规则新插入的第28(2)条确定,无论服务接受者是否可以获得完整的ITC。
- 但是,《CGST法》第28(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董事为其公司提供的个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