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对此表示怀疑, —
(i)当对上述保费征收印花税和注册费时,向新租户转让租赁权(对价为租赁保费)是否会产生商品及服务税,如果是,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ii)此外,在转让租赁权的情况下,此类转让的部分对价应由离任租户承担,此类供应是否也会吸引商品及服务税?
2。这个问题已经过审查。使用租金转让租赁权,也称为”pagadi 系统”在一些国家很普遍。在该系统中,租户通过支付租赁保费(pagadi)获得该物业的租赁权。房东可能是财产的所有者,但房客拥有相同的财产。只要房东占用房产,租户就定期向房东支付租金。租户通常还可以选择出售上述财产的租赁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与土地所有者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或者,房东向租户支付现行租金以腾出房产。马哈拉施特拉邦的此类房产受1999年《马哈拉施特拉邦租金控制法》管辖。
3.根据CGST法第9(1)条,将对州内服务供应征收中央税。供应范围包括所有形式的商品和服务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例如销售、转让、易货、交换、许可、租赁、租赁或处置,以供个人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过程中对价,还包括附表二中规定的活动。以租金的形式违背对价转让租赁权的活动是一种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服务。这是一种租赁或租赁财产的形式,附表二第2段明确宣布此类活动为一项服务,即任何租赁、租赁、地役权、占用土地的许可证均为服务供应。
4。关于对此类租赁权转让征收印花税和注册费,因此此类交易不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论点是无关紧要的。仅仅因为交易或供应涉及执行可能需要注册和支付注册费和印花税的文件,并不妨碍他们进入商品和服务的供应范围以及商品及服务税的支付。租赁权的转让不能视为出售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三第5段中申报的既不是商品供应也不是服务供应的土地或建筑物。因此,对上述活动的考虑将吸引对商品及服务税的征税。
5。总而言之,“租赁权” 的转让活动完全属于供应范围,并且本身应纳税。以租赁保费的形式向新租户转让租赁权是应纳税的。但是,出租住宅用作住宅是免税的 [Sl.第12/2017号通知第12号 [中央税(税率)]。因此,以租金或定期租金或两者兼有的方式授予住宅用作住宅的住宅租赁权是免税的。对于离任租户以部分租赁保费的形式放弃租赁权而提供的服务,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