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有关各州艺术家供应的待遇和画廊艺术家的物品供应问题
如果是向画廊赠送的艺术品, 纳税待遇 在艺术家手中移交给美术馆或画廊实际供应时,如何将其视为艺术家的商品供应。
根据综合读数
规则 55 (1) (c):对于出于供应以外的原因进行货物的运输,应发出交货质疑。
规则 55 (3):此类交付质疑应按照规则 138 进行申报
规则 55 (4):如果在供应时无法开具税务发票,则应在供应后开具税务发票
1。供艺术家供应或供应商品的艺术品可以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与交付要求和电子账单一起转移到同一州或州外,发票可以在艺术品实际供应时开具。
2。如果州际供应,将吸引IGST。
通告第 22/22/2017-2017-GST [F.NO.349/58/2017-GST],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收到了关于艺术家在注册为应纳税人的国家以外的不同州对艺术品供应征税的各种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艺术品由买方选择,则供应商仅在供应时开具税务发票。有迹象表明,艺术家将他们的艺术品交给画廊,在那里展出供应。无论是向美术馆征税,还是在画廊实际供应时由艺术家纳税,对这种活动的处理方式似乎都存在混乱。因此,在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168(1)条赋予的权力时,为了统一该法的执行,决定澄清此事。
2。可以看出这个条款 (c)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以下简称 “上述规则”)第55条第(1)款规定,如果货物的初始运输是出于供应方式以外的其他原因,则供应商应为货物的初始运输发出交货质疑。此外,该规则第 (3) 分则规定,应按照上述规则第138条的规定宣布上述交付质疑。还可看出,上述《规则》第55条第 (4) 款规定,如果运输的货物是为了向收货人供应,但在为供应目的运送货物时无法开具税务发票,则供应商应在交付货物后开具税务发票。
3.对上述条款的综合解读表明,经批准供货的艺术品可以根据交付要求从注册人(艺术家)的营业地转移到同一州的另一个地方,或在适用的情况下连同电子方式账单一起转移到州外的地方,发票可以在艺术品实际供应时开具。
4。还澄清说,根据2017年《综合商品和服务税法》第5条,从一个州向另一个州的艺术品供应将是州际供应,并需要缴纳综合税。
5。进一步澄清的是,如果艺术家通过画廊供应,当艺术品送到画廊展出时,画廊没有向艺术家流向对价,因此供应不一样。只有当买家选择画廊展出的特定艺术品时,才会进行实际供应,并在供应时支付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6。要求发布适当的贸易通告,以宣传本通告的内容。
7。如在执行上述指示方面存在任何困难,请提请董事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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