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简化部门诉讼而发布的指令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法律小组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了第275/65/2013-CX.8A(Pt.)号指令,其中发布了简化法院和法庭对部门诉讼的处理的指示。根据指示,CBIC强调指出,提供了处理该部门诉讼的详细程序。但是,这些程序没有得到认真遵守,因此,拖延的部门上诉/请愿书只能向高级法院提出。因此,指示所有首席专员/总干事遵守以下程序:
- 应严格遵守为提出上诉所规定的时限。
- 所有命令/判决只能在收到时提交给首席专员/首席助理官/专员/AGD。不得直接向该科提交任何命令/判决。应仅在现阶段审查命令/判决,并应就是否要求提出上诉/请愿人提出初步看法。此外,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必要的指示,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文件。
- 在做出最终决定和提出上诉之前,所有命令/判决都应由首席专员/助理总干事/专员/助理总干事的 “特别监视”。
- 上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 应将有利于收入的命令/判决传达给法律部门,即CBIC,以便在流通时考虑同样的决定。
- 有时有人观察到,有关官员将责任推给常设律师,因为他们迟来的行动。因此,除了定期与常设律师联系外,有关官员还应见证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特别是重要案件的诉讼程序。同时,可以每天查看相应高等法院当局的网站,以确定案件的状况。
2。发布通告指示在向法院/法庭提交上诉/请愿时严格遵守时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1077/01/2021号通告,CBIC观察到,尽管定期发布有关上诉/请愿人常规档案的指示,但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愿书为时已晚,强调在提交宽恕延期申请时没有特殊情况。因此,CBIC澄清了以下几点:
- 最高法院阁下一直遵循这种在过度拖延之后提起上诉,从而向请愿人收取费用的做法。在 SLP(crl.)中的印度联盟诉吉滕德拉案中Apex Court Hon'ble Dairy No.24676/2020 指出:
- Hon'ble Court一再否认部门当局在拖延时间过长之后才出庭的做法,他们假设《时效法》不适用于他们。
- 当技术不容易获得时,人们反复依赖于老式的判断。
- 没有提及随后就首席邮政局长办公室及其他人诉印度Living Media Ltd.及Anr. —(2012)3 SCC 563一案作出的判决,在该案中处理了此事,并认为必须在现有技术的背景下考虑政府及时提出上诉的能力,而仅仅将文件从一张桌子改到另一张桌子将不再是问题充分的理由。
- Hon'ble Court还将此类案件归类为 “证明案件”,还提到,提起此类案件的目的仅仅是获得最高法院的驳回证明以解决问题,从而记录由于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而无法采取任何行动。
- 这是一种手续的完成,目的是拯救可能违约的官员及时完成适当的法律程序。
- 尽管法院一再下达命令,但至少在对存档无所作为的有关官员采取行动方面几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该部门当局坚持要求本法院容忍延期。
- Hon'ble Court拒绝遵循这种做法,并向请愿人收取了最终费用。
- 在SLP(C)第9217/2020号中对中央邦诉Bherulal案以及SLP(C)第9228/2020号大孟买及其他州市政公司诉Uday N. Murdukar案中也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 此外,最高法院阁下在2012年第2474-2475号民事上诉中对首席邮政总长办公室诉印度Living Media Ltd案的观察是,最高法院阁下认为:
- 有关请愿人很清楚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通过提交特别许可申请受理此事的规定时效期限。
- Hon'be Court认为,当该部门有熟悉法庭诉讼程序的合格人员时,该部门当局不能声称他们有单独的时效期限。诉讼时效法无疑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 Hon'ble Court 质疑,为什么仅仅因为政府或政府派别是我们面前的党派就给予宽恕。
- 但是,在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作为的情况下,纵容拖延,必须采取自由的让步来推进实质性正义。但是,该部无法利用先前的各项决定。
- 鉴于现代技术的使用和可用,不能接受以非人为的机制和传统的官僚主义方法进行几次记录而提出的索赔。诉讼时效法无疑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 因此,法院阁下认为,应告知每个政府机构及其相关机构,除非他们有合理和可接受的拖延理由,并且做出了真正的努力,否则法官不会,除非由于程序中存在相当程度的程序繁文缛节,档案等解释等待了几个月/几年。
- 政府当局期望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纵容拖延是一种例外,不应像对政府部门预期的好处那样使用。
- 法院阁下表示,法律保护住在同一个避难所中的每个人,不应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混乱。
- 考虑到该部除了提及不同的日期外,没有对延误做出任何恰当的解释,因此,该部没有给出任何可以接受和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容忍如此巨大的延误,令人痛心。
- 因此,所有实地编队都必须在2017年6月1日的第1080/DLA/50/Tech/Monitoring/SLPS-Appeals/16号指令中规定的时限内向上诉/申请人提出上诉/申诉。
- 所有外地干事都应不鼓励以机械方式提交宽恕延迟申请的做法, 不注明有说服力的理由,
- 为了税务局的利益,司法官员应亲自监督上诉/请愿是否按时提出。
- 任何仅以时效为由被驳回的上诉/申请均可进行彻底审查,并可采取纠正措施,包括纪律处分。
- 此外,向Hon'ble High Court提交的请愿/上诉具有全印度复杂性,需要政策意见,应立即与专员(法律)一起提请董事会政策部门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