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令侵害的一方,即被评估人或该部门,可以对任何机构的命令提出上诉。提起上诉需要大量的费用和精力,还会占用司法当局的时间。被评估人在考虑了各种因素(例如所需的预存金额、争议金额、时间因素等)后提起上诉。但是,对于部门上诉,CBDT规定了金额上限,即不超过规定的金额上限,该部门不得提出上诉。
CBDT在2019年8月8日的第17/2019-所得税号通告中规定了以下部门提出上诉的更高限额:
| Appellant Forum |
Existing Monetary Limit (INR) |
Revised Monetary Limit (INR) |
| Before Income Tax Appellate Tribunal |
20,00,000 |
50,00,000 |
| Before High Court |
50,00,000 |
1,00,00,000 |
| Before Supreme Court |
1,00,00,000 |
2,00,00,000 |
参见2024年3月15日第5/2024号通告(“通告”),该部修订了部门上诉的指导方针,例如金额上限不应是提出部门上诉的唯一考虑因素。该部还必须考虑其他各种因素。
本文剖析了2024年3月15日的第5/2024号通告:
1。提交部门上诉的金额上限
根据通告第4段,该部门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提起诉讼 税收影响不超过 以下提到的货币限额:
| Appellant Forum |
Revised Monetary Limit (INR) |
| Before Income Tax Appellate Tribunal |
50,00,000 |
| Before High Court |
1,00,00,000 |
| Before Supreme Court |
2,00,00,000 |
2。不得提起上诉的案件
根据通告第3.1段,通告第4段中给出的货币限额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与TDS和TCS有关的案件。但是,以下是例外情况,在这些例外情况下,无论税收影响和货币限额如何,都应根据案情做出上诉或提起SLP的决定:
- 如果所得税法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在宪法上无效,
- 如果委员会或政府的任何命令, 通知, 指示或通告被认定为非法或越权或在其他方面在宪法上无效,
- 如果评估基于从任何执法或情报机构(例如CBI、ED、DRI、SFIO、NIA、NCB、DGI)、州警察、州警戒局、州警戒局、州反腐败局、州消费税部、州销售/商业税或商品及服务税部门收到的有关涉嫌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犯下的任何罪行的信息,
- 如果该案是该部已对相关案件提起诉讼,而任何法院的审判仍在审理中,或定罪令已经通过但没有复合,
- 如果有人发表负面评论或向税务局、CBDT或其官员收取了费用,
- 如果税收影响无法量化或不涉及税收影响,例如根据该法第10(23C)、12A/ 12AA/12AB条注册信托或机构的情况、该法令第263条通过的命令等。
- 如果其他内容涉及未公开的外国收入/未公开的外国资产(包括金融资产)/未披露的外国银行账户,
- 涉及有组织逃税的案件,包括通过便士股和住宿入境的虚假资本收益/损失案件,
- 如果法院的指示有授权,
- 令状很重要,或
- 与财富税、附带福利税、均衡征税以及除《所得税法》以外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事项,或
- 关于因国内和国际税收费用中与TDS/TCS事项相关的争议而产生的诉讼:-
- 如果争议与交易性质的确定有关,因此从交易中扣除TDS/TCS或以其他方式扣除的责任受到质疑,或
- 如果争议与数据协议或其他条款的适用性有关,则对国际税收费用提出上诉。
-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为伸张正义或收入利益进行异议的任何其他案例,董事会就此发布的通告对此作了规定。
CBIC澄清说,不应仅仅因为税收影响超过规定的货币限额就提起上诉。但是,提出上诉应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官员们在做出上诉决定时,应牢记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并为纳税人的所得税评估提供确定性的总体目标。
3.根据《所得税法》第 158AB 条推迟上诉
- 《所得税法》第158AB条规定了任何评估年度的被评估人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与出现的法律问题相同的情况:
- 就他而言,在任何其他课税年度;或
- 对于任何评估年度的任何其他被评估人;a
而且这样的问题尚待管辖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审理,那么该部门可以决定在现阶段不向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或专员(上诉)或上诉法庭提出任何上诉。
- 在该通告的第3段中,该部门指出,第8/2023号通告以联邦编号279/Misc的形式发布。关于延期上诉的/M-93/2018-ITJ(Pt.)将移交2023年5月31日的/M-93/2018-ITJ(Pt.)
-
- 此类情况下的例外情况如下:
- 如果对其他案件作出有利于收入的裁决,则无论现行的金额限制如何,都可以根据案情对相关案件的上诉提出异议。
- 同样,如果其他案件的裁决不有利于收入,并且该部不予受理,则无论现存的金额限制如何,都可以根据案情对 “其他案件” 的上诉提出上诉,从而得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4。计算税收影响和需要考虑的要点
- 为了计算税收影响,纳税义务应包括附加费和税费,并应排除利息,除非利息的可征性本身存在争议。如果利息的可征性是有争议的问题,则利息金额应为税收影响。
- 如果回报损失减少或评估为收入,则税收影响将包括对有争议的增值征收名义税。
- 对于罚款令,税收影响将意味着取消或减少的罚款金额。
- 详细规定了根据第115JB条或第115JC条的规定计算收入的情况。
-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每个评估年度的税收影响应单独计算。如果争议问题出现在多个评估年度,则可以就该评估年度或税收影响超过货币限额的年度提出上诉。
- 即使是综合令,即涉及超过一个评估年度的综合命令,也不得就税收影响小于金额上限的一个或多个评估年度提出上诉。
- 在计算涉及TDS/TCS的案件的税收影响时,应考虑扣除者评估年度通过的所有命令的累积效应,并应包括该法第201(1A)条的利息。
5。记录将由未提起上诉的部门保存
- 如果不是仅仅因为税收影响低于货币限额而提起上诉,则Pr.专员/专员税应特别记录这一点, “尽管该决定不可接受,但上诉并不是仅以税收影响小于日期<>的CBDT通告中规定的货币限额为由而提出上诉”。
- 所得税部门不提出上诉,不妨碍其就任何其他评估年度的同一被评估人对争议问题提起上诉,如果税收影响超过规定的金额上限,则不妨碍其就争议问题提起上诉。
6。不能申请救济,指的是该部门因金额限制而无法提起上诉的案件
- 在许多情况下,被评估人之所以向法庭或法院申请救济,理由是该部没有就同样的争议问题提起上诉,从而默示接受了法庭或法院在任何其他案件中的裁决。
- 部门代表必须将同样的情况通知法庭或法院,提起上诉的不仅仅是税收影响低于规定的金额限额,因此,不应推断该部可以接受上诉中作出的决定。
- 因此,此类案件没有任何先例价值,也提请法庭/法院注意该法第286A (4)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