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EC最近发布了标准操作程序,用于核实纳税人: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已获批准 被视为注册依据。根据修订后的程序,在提交申请时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应对授权签名人进行 Aadhar 身份验证。为此,Aadhar号码被用作常见的唯一识别号码,这有助于链接不同门户网站上可用的法定信息,例如所得税部门,银行账户等。
为了简化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并加快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流程, 自2020年8月21日起,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增加了 “Aadhar身份验证” 的强制性功能。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第9条,如果Aadhar身份验证未完成或失败,则:
-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是在对申请人的营业地点进行实物核实后批准的;或
- 在难以核实营业地的情况下,在收集某些额外文件后即可进行登记,但须得到不低于联合专员级别的官员的批准。
但是,如果有关官员在提交注册申请后的21天内没有发出通知,则申请人被视为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数据库的数据,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在Aadhar认证未完成或失败的情况下,各种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是在视为批准的基础上批准的。因此,需要对所有此类登记的营业地进行实物核查,以确保在这些场所进行或拟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为了完成被视为注册的验证过程,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标准作业程序(“SOP”),见第4/3/2020-GST指令
根据标准作业程序发布的程序要点如下:
- 总干事系统已向所有实地编队分发了在视同基础上批准的所有注册的分区清单。
- 第25条载有与实物核查有关的条款,包括批准登记后的核查。CBIC已指示,在所有被视为批准的情况下,都必须进行注册后验证。经核实,如果有关官员有理由相信,则他可以着手取消此类注册证书。
- 在进行实物核查之前,应以商品及服务税 REG-17-“发布通知,要求说明不应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原因” 在以下情况下发出通知:
- 纳税人在哪里提交 GSTR-1。但是,2020 年 8 月或 9 月都没有提交 GSTR-3B;
- 如果 GSTR-1 中报告的差额税额高于 GSTR-3B 中报告的税额,且此类税额的差额大于 1 Lacs
- 在提交差异和异常情况的理由后,适当的官员应根据CGST规则第22条处理诉讼
1。进行核查的程序
- 根据发布的《标准操作程序》,所有验证应在这些指令发布之日起 3 周内完成。
- 有关人员应在主要营业地点进行实物核查,并尽可能在 其他营业地点,如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证书(GST REG-01)本身所示。在进行实物核查时,除其他事项外,该官员还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 如果被评估人从事制造活动,则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是否已安装在营业地点。
- 相关时期的电费账单是否已支付。
- 场所的大小是否符合申请人开展的活动。
- 房屋是自有还是已租用,以及与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和注册租赁有关的所有文件是否完整。如有疑问,房东或房屋所有者可以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 根据记录,在职员工人数和员工数据。两个数据是否相同,如果有任何差异,则说明差异的原因。
- 申请人及其所有者、合伙人、karta、董事和授权签字人的PAN和Aadhar卡(视情况而定)。
- 银行关于最新KYC的信函。
- 就收入而言,除了实物核查外,有关官员还应通过收集以下信息和文件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对注册人进行初步财务核查:
- 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或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ITR,以较低者为准。
- 如果是独资企业或HUF或合伙公司,则可以采用所有者、合伙人、Karta等的ITR。
- 自注册关联的所有银行账户注册之日起的活动状态。此类信息可以通过申请人的信函/承诺获取。也可以获取申报/关联到每个银行账户的电话号码。
- 已动用/拟动用的资本金额。
- 使用的总资本分为以下金额:
- 自有资金或
- 借入的资金
- 如果是借入资金,应分别获得所有贷款人的姓名、完整地址、PAN和借款金额的更多详细信息。
- 如果是自有资金,除了上述所得税申报表外,还要查看上一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果有)。
- 如果是贷款,还要检查提交给银行/金融机构以批准贷款的提案,以及该提案中提议向银行和/或金融机构借款的最大允许银行融资。
- 因此,建议所有外地机构注意,如果申请人未选择Aadhaar身份验证或此类身份验证失败,则不应在视为批准的基础上批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