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SAFEMA 下属的上诉法庭阁下审理
关于 M/s. Raja Metals Corp. 诉钦奈执法局助理局长的问题(FPA-FE-169/CHN/2010)
上诉人出口了12批货物,12批货物中仅有1批实现了出口收益。 执法局特别局长以违反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条和第8条为由对上诉人处以7,000万卢比和2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上诉人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来实现出口收益,例如向出口信贷担保公司(ECGC)、印度驻新加坡高级专员公署、收债机构新加坡艾伦·格莱德希尔先生和孟买的欧米茄联盟提出收债投诉。但是,仍然无法实现出口收益。
法庭阁下认为 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如果国外的外国买家真正违约,则应将应归还给该国的外汇收入作为法律例外情况,承认这种可能性。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出口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兑现此类外汇并将其汇回印度。在本案中,出口商提供了所有证据,以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收回货款。因此,允许上诉,并将预先存入的罚款退还给上诉人。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Raja Metal Corporation 和 ShS Ponsekar(“上诉人”)参与了货物的出口。
- 上诉人出口了12批货物。然而,只有一批货物实现了出口收益。
- 尽管做出了所有合理的努力,但上诉人仍无法兑现其余11批1,82,14,278卢比/-的货物的收益。
- 为此,上诉人提供了与11张运单有关的未交陈述以及发票、装箱单、提单、出口促销副本和外汇管制申报单的复印件。
- 此外,上诉人还向出口信贷担保公司(ECGC)、印度驻新加坡高级专员公署、收债机构新加坡艾伦·格莱德希尔先生和孟买的欧米茄联盟提出收债申诉。
- 此外,上诉人写了几封信给买方,要求支付上述货物的款项。
- 执法局特别局长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条(1999年)对上诉人处以7,000万卢比和2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理由是他们违反了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和第8条。
- 之所以处以罚款,是因为上诉人即使在规定的期限之后仍未兑现出口收益。
- 上诉人根据SAFEMA向尊敬的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反对受到质疑的处罚令。
- 早些时候,法庭免除了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并驳回了不起诉的上诉。但是,该命令被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撤销,指示上诉人每缴纳50%的罚款。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部分以供参考:
'8。 外汇的变现和汇回-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居住在印度的人到期或已经累积了任何金额的外汇,则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储备银行可能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将此类外汇兑现并汇回印度。”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上诉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买方实现出口收益。
- 他们过去也曾向该买家出口货物,并且从未拖欠付款。
- 该法律的规定要求为货物出口付款。但是,它还强调已采取合理步骤来兑现和汇回未兑现的外汇款项。
4。答辩人的争论
被告辩称:
- 上诉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实现出口收益。但是,事实仍然是无法变现此类收益。
- 如果没有收到出口商提出索赔的机构的来文,就不能认为出口商所采取的步骤是合理的。
5。法庭阁下的分析
法庭阁下认为:
- 根据事实,11批货物的出口收益无法兑现。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节规定了出口商对印度储备银行的某些义务,以确保实现出口收益。
- 第9条和第13条(上文)规定了实现货物全部出口价值的期限,并规定了某些特殊安排。
- 上诉人已经提交了所有由海关总署签名和盖章的文件,这确保了上诉人真正进行了出口。
- 此外,上诉人还提交了一份提交给ECGC的索赔表的副本,该副本也盖有正式盖章,确认ECGC收到了索赔,其中指明了由于买方违约而无法实现出口收益。
- 上诉人还致函新加坡印度高级专员公署、新加坡艾伦和格莱德希尔先生和孟买欧米茄联盟M/s Omega Alliance,并致函买家。
- 这些文件清楚地表明,上诉人已经出口了货物,并努力实现出口收益。
- 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如果国外的外国买家真正违约,则应将应归还给该国的外汇收入作为法律例外情况,承认这种可能性。
-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出口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兑现此类外汇并将其汇回印度。
- 的确,如果出口收益的兑现延迟到规定的期限之后,则可以推定出口商没有采取合理的步骤来实现出口收益。
- 但是,在本案中,出口商提供了所有证据,以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收回货款。
- 因此,允许上诉,并将预先存入的罚款退还给上诉人。
6。订购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上诉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实现出口收益。因此,允许上诉,并将预先存入的罚款退还给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