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件事上
M/s BCL 房屋有限公司
M/s BCL Homes Limited(“公司”)是一家非上市上市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9(1)(b)条以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偿付能力证明规则》第9A条,公司必须促进其现有证券的非物质化。但是,根据CS 在实践中的报告,见表格编号的附件MGT-7,该公司未能遵守第29(1)(b)条以及第9A条的规定。因此,RoC阁下因此类违规行为对公司处以2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对每位董事处以50,000卢比的罚款。
另请阅读: RoC 对持有重复的董事识别号码 (DIN) 处以2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摘录:
“29。以非物质化形式公开发行证券。
(1) 尽管本法的任何其他条款中有任何规定,-
(a) 每家进行公开发售的公司;以及
(b) 可能订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公司,
应遵守1996年《存管法》(1996年第22号法令)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的规定,仅以非物质化形式发行证券。
...”
“规则9A——非上市上市公司以非物质化形式发行证券:
(1) 每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
(a) 仅以非物质化形式发行证券 表格;以及
(b) 促进其所有现有证券的非物质化
根据1996年《存管法》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
..
(3) 非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的每位持有人,_
(a) 谁打算在2018年10月2日当天或之后转让此类证券,应在转让前实现此类证券的非物质化;或
(b) 在2018年10月2日当天或之后认购非上市上市公司的任何证券(无论是通过私募还是红股或供股要约)的人应确保其所有现有证券均以非物质化形式持有 表格 在此类订阅之前。
...
(4) 根据1996年《存管法》第2条第 (1) 款 (e) 项的定义,每家非上市上市公司均应通过向存管机构提出必要的申请,促进其所有现有证券的非物质化,并应确保每种证券的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并应向其所有现有证券持有人通报此类设施。
...”
“450。未规定具体处罚或处罚的处罚。
如果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人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或违反任何条件、限制或限制,而对任何事项给予或给予任何批准、制裁、同意、确认、指示、豁免,且本法其他条款未对此规定任何处罚或处罚,则公司和公司的每位违约高管或其他人应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持续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持续的第一天之后每天再处以一千卢比的罚款,公司最高可处以20万卢比的罚款,对于违约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人,最高处以5万卢比的罚款。”
根据2013年《公司法》,以下是非上市上市公司对证券进行非物质化的要求:
公司注册处长阁下对不遵守《公司法》第29条规定的公司及其董事处以以下处罚:
有关证券非物质化的法规最初于2018年适用于非上市上市公司。最近,这些法规的范围已扩大到包括非上市的私营公司,但视具体情况而定。属于该类别的所有公司都必须在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获得ISIN号码,并将此信息传达给其股东。在截止日期之后,公司将被允许仅以非物质化形式发行或分配新股。此外,所有现有股东都必须将其实物证书退还给存托参与者,以便转换为非物质化形式。不遵守 非物质化条款 将导致对公司及其董事的处罚后果。
鉴于中华民国实施的严格措施和每天实施的严厉处罚,公司必须遵守非物质化条款,以防止惩罚性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