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审计师没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RoC对公司及其董事处以罚款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November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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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SEN HON LEE TECHNOLOGIES PRIVATE LIMITED是一家根据2013年《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犹他州大诺伊达。在对2013年《公司法》第206(4)条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发现公司审计师没有出席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1月30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因此,公司及其董事未能遵守2013年《公司法》第118(10)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18(11)条的规定,中华民国对公司处以25,000卢比的罚款,对公司的每位董事处以5000卢比的罚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SEN HON LEE TECHNOLOGIES PRIVATE LIMITED(“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上游大诺伊达,根据《公司法》在CIN U25209UP2019PTC117599 注册。
  • 该局在信中编号为Inq。/Guard/2021/10971 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内政部信函编号F.No。CL-II-08/131/2021-DGCOA-MCA于2021年12月13日指示对该公司进行2013年《公司法》第206(4)条的调查。
  • 经审查发现,公司审计师没有出席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1月30日的年度股东大会(AGM)。
  • 因此,公司及其董事未能遵守2013年《公司法》第118(10)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 该办公室于2025年6月24日向公司及其违约主管发布了说明原因通知,因为该审计师未能按照第146条的要求出席,这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18(10)条的规定,以及要求审计师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第2号秘书标准第4.2点的规定。
  • 但是,没有收到公司或违约官员的回应。
  •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8(11)条,将对公司及其违约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下述适用的处罚。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 2013 年《公司法》第 146 条:

“146。审计师将出席股东大会

与任何股东大会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转交给公司的审计师,除非公司另有豁免,否则审计师应亲自或通过其授权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授权代表也有资格担任审计师的任何股东大会,并有权在该会议上就与他作为审计师有关的任何业务部分发表意见。”

  • 2013 年《公司法》第 118 (10) 和 (11) 条:

“118。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记录以及通过邮寄投票通过的决议:

...

(10) 每家公司都应遵守印度公司秘书协会根据1980年《公司秘书法》(1980年第56号)第3条规定并经中央政府批准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秘书标准。

(11) 如任何会议未能遵守本条的条文,则公司可处以二万五千卢比的罚款,而公司的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处以五千卢比的罚款。

...”

  • 秘书标准2的第4.2点:

“4.2 审计师除非获得公司豁免,否则审计师应自行或通过其授权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有权在这些会议上就与他们有关的业务部分作为审计师发表意见。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也应有资格成为审计师。”

3.订单:

  • 由于审计师未能按照第146条的要求出席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1月30日的股东周年大会,这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18(10)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24日向该公司及其违约官员发布了显示原因通知。
  • 自发布理由通知之日起已过期超过15天,迄今尚未收到任何回复。该公司及其违约官员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
  •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8(11)条,将对公司及其违约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下述适用的处罚。

4。处以的罚款:

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8(11)条,对公司及其违约高管处以以下处罚:

Person on whom the Penalty is imposed Penalty Amount Additional Penalty (E)
(*Per day of continuing default i.e. date of rectification of default less order issue date)
Maximum limit for Penalty (F)
Sen Hon Lee Technologies Private Limited (“The Company”) 25000 - 25000
Director-1 5000 - 5000
Director-2 5000 - 5000
Director-3 5000 - 5000
Total 35000

5。结论

与公司法有关的法规日趋严格,公司注册处(RoC)因疏忽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而对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重罚。因此,每家公司都必须确保按时编制《公司法》的所有条款。随着表格越来越详细,在自动化时代,中华民国可以很方便地提取未遵守《公司法》任何条款的公司的详细信息。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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