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对未能在表格MBP 1中提供利益披露的董事处以罚款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Novembe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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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举行了2022-23财年的首次董事会会议,但该公司的2名董事未能在该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其利益。同样,在2023-24财年,公司举行了首次董事会会议,公司的3名董事未能提供必要的利益披露。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84(1)条,将对在指定日期举行的02次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管处以罚款。Suo-Moto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条以电子表格 GNL-1 申请裁决,理由是违反了184(1)。

仔细阅读后,德里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两名董事未能在2022-23财年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利益,3名董事未能在2023-24财年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利益。这导致该法第184 (1) 条未得到遵守。因此,RoC对所有未披露其权益的董事处以5拉姆的罚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Fluence Bess 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在德里。
  • 在2022-23财年期间,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举行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公司的两名董事被要求以规定的形式披露其在其他公司或法人团体中的权益。但是,这些董事未能提供必要的利益披露。
  • 此外,在2023-24财年,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举行了首次董事会会议,并要求公司的3名董事以规定的形式披露其在其他公司或法人团体中的权益。但是,他们未能提供必要的利益披露。
  • 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84(1)条,将对在指定日期举行的02次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管处以罚款。
  • Suo-Moto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条以电子表格 GNL-1 申请裁决,理由是违反了184(1)。

2。相关法律条款: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184。董事披露利息

“(1) 每个 导演 应在他作为一名参加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 导演 然后在每年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 财政年度 或每当已披露的内容有任何变更时,则在变更后举行的首次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其对任何披露的担忧或利益 公司 或公司或团体、公司、公司或其他个人协会,其中应包括股权,以这种方式 如处方所示

...

(4) 如果 导演公司 违反第 (1) 小节或第 (2) 分节的规定,例如 导演 将被处以10万卢比的罚款。”

3.Delhi RoC 阁下的调查结果

德里RoC得出了以下调查结果:

  • 该公司已就该法案第184(1)条的违规行为提交了自动裁决申请。
  • 针对2013年加利福尼亚州的默认u/s 184(1),已向该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发了电子扫描。这些通知没有在15天的时间范围内对SCN提交任何回复。后来,该公司承认了违规行为。
  • 此外,由于多处违规行为,据观察,需要就此事提供一些补充信息,因此发布了u/s 206 (1) 号通知。
  • 针对这样的答复,公司提交了两名董事于2022年4月1日提交的 MBP-1 副本和另外三名董事提交的 MBP-1 副本。
  • 仔细阅读可以看出,没有注意到董事提交的 MBP-1,这似乎是公司及其董事会的失败。
  • 该公司和有关董事表示,他们无意中没有向公司提交这些 MBP-1,这导致了 2013 年 CA 第 184 条的程序失效。
  •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该公司的两名董事未能在 2022-23 财年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以 MBP-1 表格向公司披露利益,三名董事未能在 2023-24 财年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以 MBP-1 表格向公司披露利益。
  • 这导致违反该法第184(1)条,根据该法第184(4)条,对公司的违约高管处以罚款,但条件是在即将发布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以维持公司治理下的必要披露。

4。处以罚款

德里中华民国阁下对董事处以以下处罚:

董事 罚款金额 额外罚款(*持续违约的每日罚款,即:纠正违约日期减去处罚令发布日期)
董事 1(2022-23 和 2023-24 财年未合规) 100,000 100,000
董事 2(2022-23 财年未合规) 100,000 -
董事 3(2023-24 财年未合规) 100,000 -
董事 4(2023-24 财年未合规) 100,000 -

5。2013 年 CA 第 184 条的要求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84(1)条以及2014年《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权力)规则》第9条:

  1. 每位董事应通过在表格MBP-1中发出书面通知,披露其对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关注或利益,
  1. 董事有责任在通知发布之日后立即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予以披露。

6。结论

根据2013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每家公司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导致处罚和不必要的诉讼时间。在本案中,董事们未能在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其在其他公司的权益,因此对所有董事处以5 Lac的罚款。

该法第184(1)条特别要求每个 导演 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然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或在先前披露内容发生任何变更后举行的每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都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披露其在任何公司或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关注或权益。

公司及其董事应确保绝对合规,以避免此类处罚以及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诉讼。因此,公司必须就法律合规性征求专家意见。我们在V J M Global的团队拥有公司法事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提供协助以确保遵守公司法。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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