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努巴马夫人的问题
(F. 不是。ROC/CHN/ANUBAMA/ADJ/S. 155/2024)
申请人于 2008 年 1 月 9 日申请了一份 DIN,并在 2013 年 4 月 23 日无意中申请了第二份 DIN。申请人被任命为使用这两个DIN的多家公司的董事。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提交申请,要求在 DIR-5 表格中交出重复的 DIN。但是,退回的表格中注明DIN持有人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违规行为必须得到裁决。因此,申请人在 GLN-1 表格中提交了裁决申请。RoC认为,申请人违反了第155条的规定,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59条处以19.51万印度卢比的罚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阿努巴马女士(“申请人”)的DIN 0198570,永久住址在泰米尔纳德邦钦奈州。
- 申请人在 GLN-1 表格中以违反 2013 年《公司法》第 155 条的规定为由提交了裁决申请。
- 根据提交的申请,申请人于2008年1月9日申请了一个DIN,并被任命为使用该DIN的多家公司的董事。后来,董事辞去了所有公司的职务。
- 该董事在2013年4月23日无意中获得了新的DIN,并被任命为一些使用这种DIN的公司的董事。
- 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 DIN-5 表格中提交了交出第二份 DIN 的申请。
- 但是,退回的表格中附有供重新提交的备注,上面写着 “DIN持有人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必须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裁决”。
- 因此,申请人提出了裁决申请。
另请阅读: RoC对该公司未开展MOA中规定的业务处以罚款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 2013 年《公司法》第 155 条:
“155。禁止获取多个董事识别号码。
已根据第154条获得董事识别号码的任何个人均不得申请、获得或拥有另一个 导演 识别号码。”
- 2013 年《公司法》第 159 条:
“第159节——对违反某些条款的处罚。
如果公司的任何个人或董事违反了第152条、第155条和第156条的任何规定,则公司的该个人或董事应处以可延长至五万卢比的罚款,如果违约行为是持续的,则进一步的罚款可能延长至此类违约持续的第一天后的每天五百卢比。”
3. RoC 的发现和分析:
钦奈中华民国得出了以下发现和分析:
- 申请人于 2008 年 1 月 9 日获得第一个 DIN,并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获得第二个 DIN。
- 申请人使用相同的DIN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 从 2013 年 4 月 23 日起,申请人持有 2 个 DIN,交出 DIN 的申请已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 DIR-5 表格中提交。
- 因此,申请人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
4。处以的罚款:
中华民国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59条处以以下金额的罚款:
| Period of Violation |
Penalty for Default |
Total Penalty Imposed |
| 3802 days (01.04.2014 to 27.08.2024) |
Penalty may extend to INR 50,000 + INR 500 per day for continuing default |
19,51,000/- (50,000 + 3802 days * 500) |
| Total Penalty Imposed |
|
19,51,000/- |
- 公司和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ADJ表格中的命令之日起60天内对裁决令提起上诉,该命令列出了上诉理由,并附有本命令的核证副本。
- 此外,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8)(ii)条,如果自收到命令副本之日起90天内未支付罚款,则违约官员将被处以可延长至6个月的监禁或最低25,000印度卢比的罚款,最高可延长至100万印度卢比,或两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