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方邦公司注册处持有
在这件事上
M/s 中国中车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编号 07/01/ADJ-12/CRRC)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2(1)条,公司注册处以未保留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由对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处以11万卢比的巨额罚款。已向该公司发出了展会原因通知,但退回了同样的通知,并附有 “左” 字样。没有针对该展览理由通知作出任何答复,公司及其董事没有针对该理由通知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向指定机构出席。
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2(8)条,RoC因未保留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对公司处以100万卢比的罚款,对董事处以800,000卢比的罚款,对公司的公司秘书处以100万卢比的罚款...
下文将详细讨论该判决: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中国中车印度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是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在Gautam Budh Nagar的诺伊达设有注册办事处。
- 该局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06(4)条指示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 调查人员发出一封信,要求该公司向其注册办事处提供信息和文件。
- 但是,这样一封信没有送达,上面写着 “NO SUCH PERSON” 字样,这表明该公司没有保留其注册办事处。
- 调查官员向公司事务部区域主任(北部地区)暗示了这种违规行为。因此,以违反规定为由对该公司提起了法律诉讼。
- 公司及其董事,包括主要管理人员,未能遵守2013年《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维持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因此,第12 (8) 条规定的刑罚条款应适用。
- 因此,已向该公司及其董事发出理由通知,理由是该公司未保留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但是,收到的此类通知并未送达,邮政标记为 “左”。
- 公司及其董事未能对此类证明理由通知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出席指定机构。
- 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2(8)条,公司及其董事应受到处罚。
另请阅读: 根据中华民国注册的公司的合规情况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 2013 年《公司法》第 12 (1) 条:
“(1) 公司应在其成立后的三十天内以及其后的任何时候都有一个能够接收和确认可能向其发送的所有通信和通知的注册办事处”
- 2013 年《公司法》第 12 (4) 条:
“(4) 在公司成立之日后,注册办事处情况的每一次变动,经规定核实后,应在变更后的三十天内通知书记官长,注册处长应记录变更。”
- 2013 年《公司法》第 12 (8) 条:
“(8) 如果因遵守本节的要求而犯下任何违约行为,则公司和每位违约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违约持续期间每天应处以一千卢比的罚款,但不超过10万卢比。”
3.Hon'ble RoC 的分析
RoC 阁下认为:
- 该公司及其任何代表均未根据展会原因通知提交或提供回应。这加剧了人们对该公司没有保留其注册办事处的担忧。
- 违约日期应为出具证明理由通知(用于suo-moto调查)的日期,该通知未送达,直至发布裁决理由通知之日为止。
- 根据财务报表,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58)条,该公司不属于小公司类别。因此,第446B条规定的较轻处罚金额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4。罚款
RoC因未保留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处以以下金额的罚款:
| Person on whom the penalty is imposed |
No. of days of default |
Penalty per day |
Total Default Amount |
Maximum Penalty |
Final penalty imposed |
| Company |
911 |
₹1,000 |
₹9,11,000 |
₹1,00,000 |
₹1,00,000 |
| Directors (9) |
911 |
₹1,000 |
₹9,11,000 per director |
₹1,00,000 per director |
₹9,00,000 |
| Company Secretary |
706 |
₹1,000 |
₹7,06,000 |
₹1,00,000 |
₹1,00,000 |
| Total Penalty Imposed |
|
|
|
|
₹11,00,000 |
- 公司和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ADJ表格中的命令之日起60天内对该裁决令提出上诉,该命令列出了上诉理由,并附有本命令的核证副本。
- 此外,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8)(ii)条,如果自收到命令副本之日起90天内未支付罚款,则违约官员将被处以监禁至6个月或最低25,000印度卢比的罚款,最高可延长至100万印度卢比,或两者兼而有之。
- 如果公司在收到订单副本之日起 90 天内未支付罚款,则公司将被处以至少 25,000 印度卢比的罚款,罚款范围可能扩大至 5,00,000 印度卢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