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Nidhi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7(3)(g)和179(3)(g)条,公司未能向RoC提交已通过的《财务审批》的董事会决议。因此,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117(3)(g)条和第179(3)(g)条的规定。该公司回应称,违规行为是专业人员无意犯下的错误。
Hon'ble RoC认为,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45(8)条,该公司是Nidhi公司,不会受到较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在2016-17财年至2020-21财年期间,对公司处以10卢比的罚款和4.50卢比的董事处以罚款。
文章:
1。该案的事实
- M/s Mursiri Kamdhenu Nidhi Limited (“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办事处位于泰米尔纳德邦的Trichy。
- 该部拒绝了 NDH-7 表格 (申请申报为Nidhi和Nidhi更新身份的申请表) 该公司提交的理由是公司尚未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7(3)(g)条和第179(3)(g)条向中华民国提交董事会通过的财务批准决议。
- 因此,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117(3)(g)条和第179(3)(g)条的规定。
- RoC 针对此类违规行为发布了说明原因通知。
- 该公司回应称,违规行为是专业人员无意犯下的错误。
另请阅读: 中华民国对未能以非物质化形式发行证券的公司和董事进行处罚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 2013 年《公司法》第 117 条
“117。待提交的决议和协议
(1) 关于第 (3) 款所指明的事项的每份决议或任何协议的副本,连同召集拟议决议的会议的通知所附的根据第102条作出的解释性声明(如有),须在决议通过或通过后三十天内,以订明的方式和费用向处长提交。
(2) 如果任何公司未能在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根据第 (1) 款提交决议或协议,则该公司应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持续倒闭,则在持续失败的第一天之后每天再处以一百卢比的罚款,但最高为20万卢比,公司的每位违约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股东(如果有)将被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持续失败,在第一次失败之后仍在继续,最高限额为五万卢比。”
(3)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
(g) 根据179号第 (3) 款通过的决议。
..”
- 2013 年《加拿大公司法》第 179 条:
“179。董事会的权力
(3) 公司董事会应通过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代表公司行使以下权力,即:—
(g) 批准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报告;”
3.公司注册处长阁下对违规行为的分析
Hon'ble RoC 做了以下分析:
- 该公司是一家Nidhi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45(8)条,不存在较轻罚款的规定。
- 该公司未能就董事会通过的 2O2O-21 2016-17财年财务报表的决议提供 MSGT-14。
- 因此,该公司在该财政年度违反了2013年《公司法》第117(3)(g)条和第179(3)(g)条。
- 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17(2)条,公司及其违约高管应承担罚款。
4。处以罚款
公司注册处长阁下对公司及其董事处以以下处罚:
Penalty Summary (FY 2016-17 to FY 2020-21)
| Financial Year |
Penalty Imposed on the Company |
Penalty Imposed on the Directors |
Total Penalty Imposed |
| FY 2016-17 |
2,00,000 |
1,50,000 |
3,50,000 |
| FY 2017-18 |
2,00,000 |
1,50,000 |
3,50,000 |
| FY 2018-19 |
2,00,000 |
50,000 |
2,50,000 |
| FY 2019-20 |
2,00,000 |
50,000 |
2,50,000 |
| FY 2020-21 |
2,00,000 |
50,000 |
2,50,000 |
| Total Penalty Imposed |
10,00,000 |
4,50,000 |
14,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