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 | 商品及服务税与转让定价之间的相互作用

Category:
转让定价
Published on:
Octobe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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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专家对商品及服务税实施情况的评估,旧的转让定价问题有可能在未来动摇该体系。商品和服务税(GST)的实施目标是创造 “一个国家,一个税”,这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间接税改革。

事实是,随着商品及服务税的实施,在通常的转让定价交易中面临一些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为您列出了一些内容,以便您能够在游戏中脱颖而出!

1。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条款

1.1 特定国际交易

  • 《所得税法》规定了特殊条款,以处理任何一方位于印度境外的关联方之间的特定国际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特定国内交易。
  • 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将较高税收国家的业务利润转移到应纳较低税收的国家/地区来限制所得税。
  • 转让定价条款确保印度不会通过将利润转移到印度境外来避免所得税。
  • 因此,交易定价条款确保关联方之间的国际交易是在以下地点进行的: 遥不可及的价格,即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相同。

1.2 特定国内交易

  • 就国内交易而言,交易价格的变化通常不涉及纳税义务,除非任何一方蒙受损失或处于较低的税率范围内。
  • 但是,印度的某些人有资格享受免税期,即在一定时期内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者允许扣除更高的费用,即实际支出的150%或200%。因此,某些人试图通过将利润转移给这些实体来遏制所得税。
  • 为避免这种做法,规定转让定价适用于某些国内交易。
  • 国内 TP 条款确保以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1.3 确定正常交易价格

  • 在所得税下,根据《所得税法》第92C条,提供了以下方法来计算正常交易价格:
    • 可比不受控制的价格(CUP)法;
    • 转售价格法;
    • 成本加法;
    • 利润分割法;
    • 交易净利润率法;
  • 应选择最合适的方法并应用于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

2。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关联方交易

  • 2017年《CGST法》第15条涉及确定商品和服务价值的规定。
  • 根据第15节,如果供应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则供应价值应为:
    • 此类供应的公开市场价值
    • 如果没有公开市场价值,则提供相同种类和质量的供应价值;
    • 如果该值无法根据第 (a) 或 (b) 条确定,则应为适用规则 30 或规则 31 所确定的值。
  • 如果收款人有资格获得进项税抵免,则发票中申报的价值应被视为公开市场价值。
  • 此外,根据CGST法案附表一,相关人员之间不加考虑的供应仍被视为供应,因此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关联方的范围很广,也涵盖国内交易。

3.转让定价和商品及服务税条款之间的矛盾

  • 这两项法律的利益都是遏制印度的避税行为。但是,这些条款相互交织的性质导致了某些矛盾的解释和争议。
  • 两部税法的视角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 对于任何与支出相关的交易,所得税部门希望将正常交易价格定在较低水平,因为这将增加印度实体的利润,因此将增加印度的所得税负担。
    • 鉴于,商品和服务管理局希望从更高的角度做出决定,因为这将增加服务进口商品及服务税的征收额。
  • 因此,根据所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任何供应价值的确定都可能朝相反的方向发展。
  • 有些交易需要纳税人仔细规划。

3.1 免费使用其外国母公司授予印度子公司的许可证/品牌名称

  • 外国公司通常允许其印度子公司免费使用其外国公司的许可证/品牌名称,即免费。
  • 因此,由于没有可用的货币价值,此类交易不记入账簿。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一,关联方之间没有任何对价的供应被视为供应,因此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为了计算商品及服务税负债,价值应根据CGST法案第15条确定。
  • 因此,应要求纳税人确定价值并相应地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但是,如果考虑此类交易的价值,则将导致应纳税收入减少或增加亏损,因此,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92(3)条,转让定价的规定不适用。
  • 但是,所得税主管机构可能将出于商品及服务税目的进行的估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并可以要求扣除TDS。

3.2 印度子公司为使用外国公司的许可/品牌名称而向印度子公司收取的版权/许可费/品牌费

  • 如果为授予许可费/品牌费收取费用,则所得税官员希望确定较低的价格,从而提高利润和增加所得税负担。
  • 然而,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希望确定更高的价格,因为这将导致服务进口的商品及服务税征收率提高。

3.3 被视为国际交易

  • 根据1961年所得税第92B(2)条,非关联企业的任何人之间达成的国际交易应被视为两家关联企业之间达成的国际交易,前提是此类交易的价格和条款是根据该另一人与关联企业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确定的。

例如。

  1. 美国的一家控股公司在印度设有子公司。
  2. 美国公司与一家独立的美国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其中确定了向印度子公司供应商品的各种条款。
  3. 该美国公司与印度子公司签订了协议,根据该美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确定的条款供应货物。
  4. 因此,根据第92B(2)条,印度子公司与美国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达成的交易。
  • 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此类交易不被视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在这种情况下,从商品及服务税的角度来看,向商品及服务税当局提交3CEB表格可能会使此类交易面临正常测试,否则这种测试本来不属于该范围。

3.4 调整/调整调整:

  • 为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对初始交易价值进行了各种调整。
  • 由于这些调整未计入交易的初始价格,因此在支付补助金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商品及服务税负担。

4。商品及服务税和转让定价下估值矛盾的可能解决方案

  • 牢记上面提到的挑战,问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是很自然的。好吧,根据分析师的说法,间接税制度是有时间限制的,低估法规在价格计算中起着重要作用。
  • 向纳税人提供救济已有三年了,税务部门一直在努力通过与跨国公司签署预定价协议(APA)来解决转让定价困难。

4.1 预付款协议(“APA”)

  • 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APA(或安排)是一种安排,它在控制交易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用于确定固定时期内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
  • 换句话说,APA是董事会与纳税人/任何人之间为确定ALP而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旨在具体说明在国际交易中确定ALP的方式。
  • 1961年《所得税法》第92CC条允许董事会与任何人签订APA,以确定与国际交易相关的ALP或确定ALP的方式。
  • 公平地说,考虑到两者都是中央政府机构,所得税部门接受的转让定价价格理想情况下也应被商品及服务税部门接受。
  • 因此,如果纳税人就其转让定价政策签订了APA协议,则商品及服务税方面的风险敞口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

结论

每枚硬币都有两面,商品及服务税和转让定价的总和也是如此。可以进一步探索应对挑战的可能解决方案,以找出更容易、更富有成效的成果。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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