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于2022年6月28日和29日举行了第47次会议,由联邦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在第47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上,围绕修订各种商品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以合理化倒置关税结构做出了重大决定。某些医疗器械(例如Ostomy设备、整形外科设备等)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也有所降低,其他各种服务也有所降低。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还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供应商、经销商选择组合计划等提供了放宽待遇。
在所有建议中,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讨论了与该行业面临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有关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各种建议和澄清,以确保向出口商顺利发放退款。
在本文中,详细讨论了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对各种退款相关问题所做的修订
1。延长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时效期限(2022年7月5日第13/2022号公告)
- 由于封锁,最高法院阁下排除了所有法规规定的大约 2 年的时效期限。但是,CBIC澄清说,在计算退款时效期限时,不应排除这样的期限。
- 自相关日期起,被评估人有2年时间提交退款申请。
- 由于封锁,纳税人无法在商品及服务税法允许的时间内提交退款申请,因此,他们的退款申请被时效限制。
- 考虑到真正的问题对出口造成的困难,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在计算时效期限时排除某些期限。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CBIC于2022年7月5日通过第13/2022号N/No. 进行了以下延期:
a. 确定未缴税款、未缴税款或错误退税或因欺诈以外的其他原因错误使用或使用进项税抵免 u/s 73:
| Period |
Purpose of issuance of order u/s 73 |
Extension Granted |
| FY 2017-18 |
Recovery of tax not paid or short paid. ITC wrongly availed or utilized |
30th September 2023 |
| For all Applicable Financial years |
Recovery of erroneous refund |
The period from 1st March 2020 to 28th Feb 2022 shall be excluded |
b。 对于提交退款申请 u/s 54 和 55,在计算时效期限时, 从 2020 年 3 月 1 日到 2 月 28 日期间 2022年不包括在内。
2。2022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修正案)规则(第14/2022号——2022年7月5日中央税)
2.1 当被错误处罚的退款金额存入利息和罚款时,对该金额进行重新存入
- 纳税人申请的退款金额将在其电子信用账本中扣除。
- 但是,如果错误地向纳税人发放了任何退款金额,则被评估人必须通过从电子现金账本中扣款,通过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来存入相同的退款金额以及利息和罚款。
- 存款后,应通过在 GST PMT-03A 表格中下达的订单,将相当于注册人存入的错误退款金额的金额重新存入电子信用分类账。
2.2 第96条规定的扣留退款的额外理由
- 第96(4)条为扣留因支付IGST而出口商品而申请的IGST退款提供了以下两个理由:
- 如果申请退款 u/s 54 (10),即,如果任何退款应归因于未提交任何申报表或需要缴纳任何税款、利息、罚款或退款的注册人员,则根据第 54 (11) 条申请退款,即产生退款的命令是上诉或进一步诉讼的主题。
- 海关官员确定出口的货物违反了海关规定。
- 《商品及服务税修正规则》规定了扣留退款的额外理由,即相关官员根据数据分析和风险参数认为,在发放退款之前,必须核实出口商和国贸中心提供的证书,以保障收入利益。
- 因此,每当适当的官员有理由相信出口商没有使用有效的ITC时,他可以根据第96(4)条扣留退款。
2.3 根据第 96 条被扣留的退款将根据第 89 条处理(警示案例)
- 第96(4)条规定,如果出口有风险的出口商或违反海关规定出口货物,则有权扣留因出口商品而支付的IGST的退款。
- 到目前为止,对于扣留的退款,海关官员有责任向申请人和司法专员发出关于暂停退款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有权退还扣留的款项,则有关司法官员应着手退还退款。
- 现在,已经对第96条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在扣留退款的情况下,有关官员应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以电子方式将此类索赔转交给司法官员,还应向出口商发送有关此类传输的暗示。
- 此类系统生成的表格应被视为退款申请,应根据规则89的规定进行处理。
2.4 其他更改
- 如果是电力出口,则允许退款,为了申请退款,个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出口发票的数量和日期、能源出口的详细信息、单位费率和其他特定文件。
退款申请将在门户网站上以 GST RFD-01 表格的电子形式在 “任何其他” 类别下提交。在申请的备注栏中,纳税人将输入 “电力出口-无需缴税(累计ITC)”。在此阶段,申请人无需从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扣除任何款项。
2022年7月6日第175/07/2022-GST号通告详细阐明了申请退款的程序。
- 在不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情况下因出口商品而给予退款时,出口商品的价值应至少为以下金额。
- 在装运账单中申报的离岸价格或
- 在税务发票或供应清单中申报的价值
3.关于被视为 “视作出口” 的物资的退款的澄清
问题:1
- 视同出口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有资格获得退款,被视为出口的供应商或接收方均可申请此类退款。
- 收货人有权就被视为出口的申请退款,条件是他没有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此类入境物资。
- 但是,收款人申请退款时遇到了困难,因为尽管电子信用分类账从未记入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退款金额,但系统仍在从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扣除退款金额。
- 为了克服技术限制,CBIC在2021年3月12日的第147/03/2021-GST号通告中澄清了该通告,收件人可以申请国际贸易所缴纳的视同出口税款,以使他们能够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申请退款。
- 现在,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收件人就视同出口申请的此类国际贸易协定是否受2017年CGST法案第17条规定的约束 (信贷和冻结信贷的分配)
澄清
- 该部门已澄清说,向收款人提供此类ITC仅用于使他们能够在门户网站上申请退款,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五章的规定,它不是国际贸易中心。
- 因此,此类国际贸易中心将不受CGST法案第17条规定的约束。
问题:2
- 如果因未缴纳IGST的出口而申请ITC退款或根据反向关税结构申请退款,则应计算 “净ITC” 以计算符合条件的退款金额。
- 净ITC和合格退款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CGST规则第89(4)和89(5)条给出。
-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根据CGST规则第89(4)和(5)条,收货人为视同出口提供的ITC是否应计入计算退款的 “净ITC” 中。
澄清:
- CBIC澄清说,根据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7条,声称被视为出口的此类国际贸易委员会不是国际贸易中心。
- 因此,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89(4)条或第89(5)条,收款人提供的此类ITC不应包含在计算国贸中心退款的 “净ITC” 中。
4。由于产出商品及服务税的优惠税率,在反向关税结构下允许退款
- 参见2020年3月31日第135/05/2020-GST通告第3.2段,澄清说,在输入和输出供应相同的情况下,不允许因反向关税结构而退款。
- 但是,该部门澄清说,该通告的目的不在于涵盖供应商根据优惠通知供应货物,并且由于优惠通知,产出供应率低于同期(相同货物)投入供应率的供应。
- 因此,在倒置关税结构下,允许根据反向关税结构进行退款,即累计国税,因为由于优惠通知,相同商品外向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低于入境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