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收到申诉,要求澄清商品及服务税法律下的某些问题。有人要求进一步澄清向织物加工商退还未使用的国贸中心的问题。
已对未使用国贸中心的退款进行了审查,对该问题的澄清如下:
向经济特区(SEZ)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的短期住宿、会议、宴会等服务应被视为州际供应(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7(5)(b)条)还是州内供应(根据2017年《IGST法》第12(3)(c)条)?
1.1 根据2017年《综合商品和服务税法》(简称IGST法)第7(5)(b)条,在州际贸易或商业过程中,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应被视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鉴于根据IGST法案第12(3)(c)条,在任何不动产中以住宿方式提供服务以组织任何活动的地点应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的地点和供应地在同一个州/联盟领土内,则将被视为州内供应。
1.2 解释法规的既定原则是,如果两项规定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则应优先于一般条款。
1.3 在本案中,《IGST法》第7(5)(b)条是与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具体条款,规定此类供应应被视为州际供应。
1.4 因此,明确规定,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的短期住宿、会议、宴会等服务应视为州际供应。
是否允许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的所有采购(例如活动管理服务、酒店和住宿服务、消耗品等)享受零税率供应的好处?
2.1 根据IGST法案第16(1)条,“零税率供应” 是指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鉴于《IGST法》第16(3)条规定,根据债券/LUT或在缴纳综合税时提供零税率供应的注册人可以退款,但须遵守可能规定的条件、保障和程序。此外,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简称CGST规则)第89(1)条的第二项但书,对于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供应的物资,退款申请应由以下人员提出:
A. 经特区指定官员认可,此类商品已完全获准进入经济特区进行授权运营后的货物的供应商;
B. 服务供应商,以及经区域指定官员认可的有关接受授权业务服务的证据。
2.2 综合阅读上述法律条款后发现,向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提供的供应应为零税率,只有在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收到此类供应用于授权运营的情况下,供应商才有资格获得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或已缴综合税款的退款(视情况而定)。这方面的认可必须由临时安全区的指定官员签发。
2.3 因此,在遵守CGST法案第17(5)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经济特区开发商或经济特区单位在特区指定官员的认可下接受活动管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消耗品等用于授权运营,则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将享受零税率供应的好处。
即使所供应的商品(面料)受2017年6月28日第5/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的保护,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3)条的规定,纺织行业中提供工作服务的独立面料加工商(工作人员)是否有资格因关税结构倒置而获得未使用的ITC的退款?
3.1 第5/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 2017年6月28日明确规定,根据CGST法案第54(3)条的规定,由于投入税税率高于此类商品产出供应的税率而累积的抵免额(ITC),则不允许退还因反向关税结构而退还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ITC)的商品。但是,对于面料加工商而言,输出供应是工作服务的供应,而不是货物(面料)的供应。
3.2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 根据《CGST 法》第 54 (3) 条,由于关税结构倒置,面料加工商有资格获得未使用的 ITC 的退款 即使向他们提供的货物(面料)在2017年6月28日的第5/2017号通知中涵盖了中央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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