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CBIC发布了一份关于商业出口商如何向商户出口商申请将累积的ITC退还给商户出口商的说明,前提是他利用补助金提供的 第 40/2017 号通知-中央税(税率),日期:2017 年 10 月 23 日 & 2017 年 10 月 23 日第 41/2017-综合税(税率)通知
中央间接税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已免除向商业出口商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税(“GST”),可征收的税额超过0.10% 第 40/2017 号通知-中央税(税率),日期:2017 年 10 月 23 日 & 2017 年 10 月 23 日第 41/2017-综合税(税率)通知 但须遵守某些条件。
在 “向商业出口商退还累积的ITC” 项下,商户出口商在商户出口中获得较低的商品及服务税(GST)的条件:
但是,由于技术故障,该商业出口商无法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1A 的形式申请退款,将累积的国贸中心退还给其采购的商业出口商。为此,该部门通过第 94/13/2019-GST 号通告发布了澄清,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其中澄清了 以下问题:
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2017年CGST规则”)第89(4B)条规定,商业出口商有权要求退还受益于第40/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和第41/2017号综合税(税率)通知的供应商处采购所累积的国税。相关规则摘录如下:
89。申请退还税款、利息、罚款、费用或任何其他金额
(4B) 如果因零税率供应而不缴税而申请退还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的人有—
(a) 收到的供货商已受益于印度政府财政部2017年10月23日第40/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发布于《印度公报》特别案第二部分第3节第 (i) 小节,编号为G.S.R 1320 (E),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或第 41/2017-综合税(税率)通知,或日期为 41/2017-综合税(税率)的通知 2017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的《印度公报》特别报道,第二部分,第 3 节,第 (i) 小节,见编号为 G.S.R 1321 (E);或
(b) 利用了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印度公报》特别第二部分第 3 节小节中发布的第 78/2017-Customs 号通知的好处
(i),参见2017年10月13日的编号为G.S.R 1272(E)或2017年10月13日在《印度公报》特别规定第二部分第 (i) 小节中发布的2017年10月13日第79/2017-Customs号通知,见2017年10月13日发布的编号为G.S.R 1299 (E),见2017年10月13日发布的编号为G.S.R 1299 (E)
应退还根据上述货物出口通知收到的投入的进项税抵免,以及在用于出口商品的范围内为其他投入或投入服务提供的进项税抵免。] 97] 98]
商户出口商应在 “任何其他” 类别下提交退款申请,而不是 “因出口未缴税而退还未使用的ITC”。
商户出口商必须提交退款申请以及证实退款金额所需的所有证明文件。
在仔细检查所有提交的文件和提交的申请后,适当的官员将确定应向申请人退款的金额。但是,在发放退款之前,有关官员将要求申请人撤回其退款金额 电子信用账本 通过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DRC-03。
提交撤销证明后,有关官员将签发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形式的退款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