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到期日内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则在违约持续期间,他有责任每年支付18%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利息。但是, 就利息计算而言,无论是 “总产出税负债” (调整ITC时)” 或 “净纳税额(调整ITC后)” 一直是诉讼问题。
发布不同当局的各种相反决定,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其中 第 39 次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 建议 延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利息应根据净现金应纳税额计算 (即调整ITC之后)。
为了使该建议生效,《2019年财务(第2号)法》在第50条 “延迟缴税款的利息” 中插入了以下但书:
“前提是,对于在纳税期内供应并在到期日之后提供的上述期限的申报表中申报的供应品的应纳税利息,除非此类申报表是在根据第73条或第74条就上述期间进行的任何诉讼开始后提交的,则应对通过从电子现金账本中借记支付的部分税款征收。”
但是,正如2020年8月25日第63/2020号通知——中央税收所宣布的那样,该但书将从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的但书对第50条的适用性使纳税人感到困惑,即过去一段时间(即直到2020年8月31日)延迟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的利息负债是否应按 “总产出税负债” 还是 “净应纳税额” 计算?
因此,为了回应社交媒体上流传的有关以下方面的各种评论 第 63/2020 号通知——中央税收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5 日 关于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的但书对第50条的适用性, 中央间接税委员会(“CBIC”)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了一份新闻稿 其中澄清了以下几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