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举行,由联邦财政和企业事务部长主持。各州的联盟部长也出席了会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就以下事项提出了建议:
- 商品和服务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变化;
- 对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澄清;
- 贸易便利化措施;
- 简化商品及服务税合规的措施;
- 与法律和程序有关的措施
详细讨论第55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和其他建议:
1。贸易便利化衡量标准
1.1 清关前存放在经济特区或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的供应不应被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
- 根据CGST法附表三第8(a)和8(b)条的规定,在清关供家庭消费之前的仓储物品的供应不应被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
- 但是,存放在位于经济特区(SEZ)或自由贸易仓储区(FTWZ)仓库中的货物存在模糊之处,因为它们不在第8(a)或8(b)条目中。
- 为了统一存储在位于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仓库以及海关保税仓库中的货物的纳税性,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插入条目编号。(aa) 在《商品及服务税法》附表三的第8段中。
- 根据第8(aa)条目,在出口或国内关税区清关之前,从位于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仓库供应的货物,不应被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
- 该条目将追溯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另请阅读: 第 53 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要点 | 贸易便利化措施及相关程序
1.2 商品及服务税下代金券应纳税性的明确性
- 第12(4)条将代金券的供应时间规定为商品供应,第13(4)条将代金券的供应时间指定为服务供应,CGST规则第32(6)条规定了凭证供应的估值。
- 但是,关于凭证的供应应被视为商品供应还是服务的供应,一直存在模糊之处。
- 在各种判决中,执政当局认为,凭证只是一种支付工具,而不是独立的供应标的。
- 为了使条款保持统一,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省略第12(4)条和第13(4)节 CGST 法案 以及CGST规则第32(6)条,并对代金券的可纳税性进行了以下澄清:
- 代金券供应不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凭证交易不得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的供应;
- 本金对本金的交易: 本金对本金的代金券的分发不受商品及服务税的约束;
-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交易: 但是,如果代金券是按委托人对代理人分配的,则代理人为此类分配收取的佣金/费用或任何其他金额应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纳税;
- 辅助服务: 与代金券相关的其他服务,例如广告、联合品牌、营销和促销、定制和技术支持、客户支持等,将按为这些服务支付的金额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未兑换的服务: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未兑换的代金券(破损)不被视为供应,对于账户中因破损而记入的收入,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1.3 应作出必要澄清的事项,以消除某些问题中的模棱两可之处和法律争议。
a. 电子商务运营商撤销对根据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第9 (5) 条提供的供应实行的国贸优惠政策:
- 电子商务运营商正在收到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的通知,要求撤销对根据CGST法案u/s 9(5)提供的供应的ITC,即要求电子商务运营商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5)条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商应缴税的供应,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7(1)条或第17(2)条,不要求按比例撤销ITC。
b. 澄清供应商在其(供应商)营业地交付的货物的国贸中心可用性:
- 如果是出厂合同,则货物由供应商在收货人自己的营业地或运输商所在地交付给收货人,也就是说,从供应商所在地或运输商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责任由收货人承担。
- 货物的所有权在那时转移给收货人本身。
-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6(2)(b)条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将这些商品视为 “已收到”,收货人可以根据2017年《CGST法》第16和17条规定的条件就此类商品申请国际贸易税。
c. 关于延迟提交 GSTR-9C 表格滞纳金的适用性的澄清,以及在 2017-18 年至 2022-23 年期间对延迟提交 GSTR-9C 表格的滞纳金的豁免: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如果延迟提交完整的年度申报表,即 GSTR-9 表格(年度申报表)和 GSTR-9C(对账声明)(如适用),则应根据CGST法案第47(2)条征收滞纳金。
- 对于与2017-18年度至2022-23年期间相关的年度申报表,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还建议对延迟提交 GSTR-9C 表格提供豁免,该表格超过截至该财政年度 GSTR-9 表格提交之日应支付的滞纳金金额。为了申请豁免,GSTR-9C 应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当天或之前提交。
2。简化商品及服务税合规的措施
2.1《追查机制》的新规定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授权政府对更容易逃税的特定商品实施追踪机制。
- 在该系统下,应在货物或包裹上贴上唯一的识别标志(UIM)。
- 这将为建立这样一个系统提供法律框架,并将有助于执行在整个供应链中追踪特定商品的机制。
- 此步骤可能有助于防止逃税行为。纳税人在初步实施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2.2 关于记录未注册接收者所在国名称的正确详细信息以及关于提供 “在线服务” 的正确供应地点的澄清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澄清说,如果向未注册的收件人提供 “在线服务”,例如在线货币博彩,OIDAR服务等,则供应商必须在税收发票上强制记录未注册接收者的州名。
- 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12(2)(b)条以及2017年CGST规则第46(f)条的附带条件,收款国名称应被视为收件人记录在案的地址。
3.与法律和程序有关的其他措施
3.1 调整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17 (5) (d) 条中的 “工厂或机械” 一词
- 2017年《CGST法》第17(5)(d)条规定,对于因建造不动产而收到的商品或服务,ITC没有资格。但是,不动产不应包括 工厂或机械。
- 对第 17 节的解释定义了 “设备和机械” 一词。
- 为了调整条款和意图,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回顾性地将第17(5)(d)条中的 “工厂或机械” 一词替换为 “工厂和机械”,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 因此,上述短语可以按照2017年CGST法案第17条末尾的解释来解释。
3.2 通过减少提起上诉的预存金额来减轻财务负担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修订2017年《CGST法》第107条和第112条,规定向上诉机构提出的上诉以及仅涉及罚款要求而不涉及税收要求的案件向上诉法庭上诉的预存款仅需10%。
3.3 向无须按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人士提供的临时身份证号码
- 根据第87(4)条,未根据该法注册的个人需要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基于通过公共门户网站生成的临时身份证号码支付。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建议在2017年CGST规则中插入新的第16A条,为有责任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人员单独生成临时身份证号码作出规定。
- 2017 年 CGST 规则第 87 (4) 条应提及商品及服务税 REG-12 表格的新规定和相应修改。
3.4 对发票管理系统(IMS)功能的修改
-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38 条和 2017 年 CGST 规则第 60 条将进行修订,为根据纳税人在发票管理系统 (IMS) 上采取的行动生成 GSTR-2B 表格提供法律框架。
- 修订2017年CGST法案第34(2)条,特别规定收款人撤销可归因于信用票据的ITC,以减少供应商的销项税负担。
- 在2017年CGST规则中插入新的第67B条,规定供应商的销项税负债应如何根据其签发的贷方票据进行调整。
- 修订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39 (1) 条和 2017 年 CGST 规则第 61 条,规定只有在门户网站上提供上述纳税期的 GSTR-2B 表格后,才允许提交纳税期的 GSTR-3B 表格。
4。其他措施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批准了官员委员会的建议,该建议针对各州提出的与IGST和解有关的各种问题采取措施,并要求该委员会在2025年3月之前完成预期的变更。
- 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注意到为GSTAT内部运作提出的程序规则,该规则将在法律委员会审查后予以通知。这将有助于GSTAT的运作。
- 理事会还决定将部长小组重组商品及服务税薪酬的时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 应安得拉邦的要求,该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部长小组,审查法律和结构问题,并就该州发生自然灾害/灾难时征税的统一政策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