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下的评估正在进行中,各国的企业都沉浸在基于各种理由发布的 “显示原因通知” 中。显示原因通知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 以 DRC-01 表格签发,该流程从过去 2-3 年开始进行。但是,在过去的4-5个月中,是什么触发了如此大规模的SCN发行?同样的原因是2017年《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3(10)条。第 73 (10) 条规定了确定未缴税款或未缴税款或税收申报不正确的时限。
Show Cause Notices 的发布理由多种多样,其中一些是合法的,有些则基于系统错误的计算。企业必须重新评估其战略并解决潜在的问题。过去的通知可以作为指导,指导后续时期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提前有效地管理这些问题。
本文详细讨论了发布原因通知的各种理由,以及纳税人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来避免这种情况。
1。出具原因通知的时限
在过去的4-5个月中,企业收到大量商品及服务税通知的原因是CGST法案第73(10)条规定的时限。第 73 节给出的简要时间表如下:
- 根据CGST法案第73条,如果有关官员认为纳税人没有支付或少付或申请了错误的进项税抵免,则他应向该人发出证明理由通知。
- 此类通知应以商品及服务税 DRC-01 表格发出,主管官员应在考虑所提交的材料后,在商品及服务税 DRC-07 表格中发布确定应纳税额的最终命令。
- 根据CGST法案第73(10)条,主管官员必须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申报表到期日起3年内发布命令。
- 有关官员必须在下达命令的时限前至少 3 个月以商品及服务税 DRC-01 表格发布通知。
- 发布2017-18财年订单的时限为2023年12月31日。
- 2018-19财年订单发布的延期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但是,参见2023年12月28日第56/2023-Central Tax号通知,将2018-19财年的相同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4年4月30日,2019-20财年同样的延期至2024年8月31日。
- 同样,2018-19财年的《说明原因通知》的发布时限也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2。发布展会通知的理由
显示原因通知是基于各种理由发布的,其中一些是合法的,有些是基于软件选择的错误值。以下是发布显示原因通知的可能依据:
a. 在 GSTR-1 中申报的应纳税额与通过 GSTR-3B 缴纳的税款的差额
- 如果在 GSTR-1 中申报的应纳税额高于通过 GSTR-3B 缴纳的税款,则 “显示原因通知” 要求纳税人缴纳差额的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
- 在各种情况下,如果对任何发票进行了任何修改,例如,B2C 发票被进一步修改为 B2B 发票,那么在根据 GSTR-1 确定应付商品及服务税时,系统仅考虑在 B2B 发票下申报的发票,不对通过修改减少的金额生效。
- 纳税人在 GSTR-1 和 GSTR-3B 中提交信息时必须非常谨慎,任何差异都必须妥善解决。
b. 在 GSTR-9 中申报的应纳税额与通过 GSTR-3B 缴纳的税款的差额
- 如果在 GSTR-9 中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通过 GSTR-3B 缴纳的税款,则说明原因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差额的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
- 但是,在确定通过 GSTR-3B 缴纳的应纳税额和纳税额的差额时,系统将应纳税额计算为 GSTR-1 中申报的金额和 GSTR-9 中申报的金额中的较高值。
- 因此,如果要求纳税人减少在 GSTR-1 中申报的责任,则纳税人必须通过对未来时期的 GSTR-1 进行适当修改,对 GSTR-1 进行更正,而不是直接通过 GSTR-9 进行修改。如果在 GSTR-9 中申报的金额较少,则系统会将在 GSTR-1 中申报的金额视为应纳税额。
c. 与 GSTR-2A 或表 8A 中反映的 ITC 相比,GSTR-3B 中申报的 ITC 超额部分
- 系统根据供应商提交的 GSTR-1 计算符合条件的ITC,然后将其与纳税人在 GSTR-3B 中申报的ITC进行比较。
- 如果索赔超额金额,则必须撤销该超额金额以及适用的利息和罚款。
d. 由于国贸中心不符合资格,国贸中心被撤销
- 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根据供应商申报的HSN守则(例如保险、机动车采购、硬件等)追踪根据CGST法案第17(5)条不符合资格的ITC。
- 将这种不符合资格的ITC与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不符合条件的ITC进行比较,并要求撤销ITC的差额以及利息和罚款。
- 在许多情况下,ITC 符合资格,并在 Show Cause 通知中被指控为不符合资格。纳税人可以通过证实进项或进项服务不受CGST法案第17(5)条的限制来申请ITC的好处。
e. 国贸中心关于已注销的经销商提供的供应品
- 有许多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被取消,具有追溯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注册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
- 如果发票日期晚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生效日期,则出示原因通知要求纳税人撤销与此类供应商在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生效之日后开具的发票相对应的ITC以及利息和罚款。
- 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困难,因为纳税人在供应完成后无法控制供应商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状态。供应商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可以在向纳税人完成供应后取消,具有追溯效力。
f.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申报 GSTR-1 但未能通过 GSTR-3B 纳税的供应商供应的供应品进行调查
- 在商品及服务税的实施阶段,供应商提交了 GSTR-1,披露了所有销售额,但没有申报 GSTR-3B,也没有缴纳相应的税款。
- 该部门禁止与已提交 GSTR-1 但未提交 GSTR-3B 的供应商相对应的 ITC。
- 因此,纳税人还必须对供应商的 GSTR-3B 申报状态更加警惕,因为除非供应商已缴纳此类纳税义务,否则仅在 GSTR-2A 或 GSTR-2B 中反映 ITC 并不能确保 ITC 的资格
g. 撤销与豁免供应品相对应的通用国际贸易中心
- 2017年CGST规则第43条要求纳税人撤销国际贸易中心对普通国际贸易中心豁免供应的归因。
- 如果供应商在 GSTR-1 或 GSTR-9 中披露了任何豁免供应,则显示原因通知要求纳税人撤销与此类豁免供应相对应的ITC。DRC-01 将整个 ITC 视为共同的 ITC,并相应地计算 ITC 逆转。
- 建议纳税人在自己提交 GSTR-3B 或 GSTR-9 时进行正确的ITC撤销。
上述理由清单并不详尽,也可以根据任何其他理由发出通知。
3.前进之路
为了应对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这些事态发展,强烈要求企业重新评估其战略,解决触发 DRC-01 发布的潜在问题。纳税人需要对供应商的合规性保持高度警惕,供应商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ITC损失。供应商仅提交 GSTR-1 是不够的。供应商也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款。此外,正确的法律披露是避免 DRC-01 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