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对董事薪酬的适用性以及根据RCM对董事薪酬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最近,卡纳塔克邦预先裁定局和拉贾斯坦邦预先裁定管理局已确定该公司有责任付款 RCM 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关于以雇员身份向董事支付的报酬。
对M/S. ALCON咨询工程师(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的案件作出了判决。有限公司。(不是。KAR ADRG 83/2019(2019年9月25日),由卡纳塔克邦预先裁定管理局和印度国务院的回复:M/S. CLAY CRAFT INDIA PVT PVT。有限公司。(RAJ/AAR/2019-20/33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由拉贾斯坦邦预先裁决管理局发布。
拉贾斯坦邦AAR阁下已决定,根据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第6条的规定,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公司向董事支付的薪酬/对价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考虑到各种陈述以及预先裁决引起的越来越多的混乱,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了第140/10/2020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以澄清商品及服务税对董事薪酬的适用性。
以下是对尊敬的预先裁决机构通过的命令以及CBIC随后就此事发布的通告的详细分析。
1。对印度粘土工艺品私人有限公司的预先裁决
在本案中,双方当局提出了许多事实和论点。让我们来看看下文,重新评估这种背景的实际情况。
1.1 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Clay Crafts India Private Limited(“申请人”)从事骨瓷陶器、Transfer Sheet Decalcomania、其他餐具以及模具和模具的制造。
- 董事正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同时,董事们也作为员工在不同的管理层工作,根据政策,他们将获得定期工资和其他津贴。
- 董事被视为与公司其他员工平等,公司还从其薪酬中扣除TDS和EPF。
- 2019年9月,主管机构对M/s Alcon Consulting Engineers(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应根据RCM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事宜作出预先裁决。预先裁定机构阁下规定了以下几点:
- 支付给公司董事的薪酬不在2017年《CGST法》附表三的涵盖范围内,因为董事不是公司的员工。
- 董事是服务的提供者,公司是服务的接受者。
- 作为收款人(即公司)位于应纳税地区,董事的薪酬是根据他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因此,该服务属于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通知的第6标题。因此,根据RCM,公司有责任为此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请愿人已经根据RCM为支付给董事的任何佣金支付了商品及服务税。
- 董事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将支付给董事的工资记在 “工资收入” 项下。
请愿人提出的要求事先裁决的问题:
- 是否根据反向收费机制(RCM)对董事的工资和其他款项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如果该董事也是任何其他公司的兼职董事,则商品及服务税的适用性如何?
2。CGST法律的相关法律摘录,用于确定董事薪酬的RCM
2.1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7 (2) 条
“(2) 尽管小节中有任何内容
(a) 附表三中规定的活动或交易;或
(b) 政府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可能通知的中央政府、州政府或他们作为公共当局参与的任何地方当局开展的活动或交易,不得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的供应。”
2.2 参赛编号I 到 2017 年 CGST 法案附表三
“1。雇员在雇用过程中或与雇主有关的服务。”
2.3 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的第6项条目:
“对于下表第 (2) 栏中提及的由该表第 (3) 栏所述个人提供的服务供应类别,根据上述《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9条应征的全部中央税应由此类服务的接受者按反向费用支付”。该通知是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3)条发布的。
上述通知的第 6 条内容如下
| S. No. |
Category of Supply of Services |
Supplier of Services |
Recipient Services of Services |
| 1 |
2 |
3 |
4 |
| 6 |
Services supplied by a Director of a company or a body corporate to the said company or the body corporate |
A director of a company or a body corporate |
The company or a body corporate located in the taxable territory |
3.为什么根据RCM,董事的工资/薪酬不应计入商品及服务税
- 除了担任董事会董事外,请愿人的董事还作为雇员担任全职董事,与员工同等待遇。
- 请愿人正在从工资中扣除公积金,所有其他福利都发放给他们,就像给予其他雇员一样。
- 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三第1条的规定,根据RCM,向他们支付的工资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 2017年《CGST法案》没有对雇员的任期进行定义,因此,必须从以下其他来源中提取论点:
《公司法》,2013
- 根据2017年《公司法》第2(94)条,董事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 因此,任何担任全职董事的董事都是公司的员工。
《1952年雇员公积金和杂项条款法》和1952年《雇员公积金计划》
- 全职董事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并赋予公司的各种职责。因此,根据这两项法案,他们都有资格成为公司的雇员。
1997 年 1 月 29 日 E.S.I.. 与 Sarathi Lines (P) Ltd. 案的区域总监(1998 年)ILLJ 28 Ker 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阁下
- 董事或董事总经理可以同时拥有代理人和公司员工的双重身份。
- 这完全取决于他的工作和工作条件。
- 雇员在其雇主的监督或直接控制下工作。
- 最高法院阁下认为,董事总经理的权力必须在雇用条款和条件范围内行使,其工作受董事的控制和监督。
- 因此,董事被聘为公司的仆人。
- 最高法院阁下在这件事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拉姆·珀沙德诉新州所得税专员... 1972 年 8 月 24 日 1973 年 AIR 637、1973 年 SCR (3) 985。
- 请愿人的组织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还允许任命董事总经理,以工资形式支付薪酬。
- 因此,申请人辩称,合并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董事会与董事总经理之间存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 因此,向董事支付的所有工资和其他津贴(差旅津贴、医疗津贴等)均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因此受《CGST法》附表三第1条的保护。
- 因此,在向董事支付的工资的反向收费机制下,申请人没有责任按同样的费用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4。为什么根据RCM,董事的工资/薪酬应计入商品及服务税
- 由于董事不是公司的员工,因此申请人支付给董事的工资受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三第1条的保护。
- 服务提供者是董事,服务的接受者是公司(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93)条),申请人向董事支付此类服务的报酬。
- 如果接收者是位于应纳税地区的公司/法人团体,服务提供商是公司董事并且为董事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则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国家税法(税率)第6条对反向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在给定情况下,申请人位于应纳税地区,向董事支付报酬,以补偿他们向公司提供的服务。
- 因此,申请人有责任根据RCM支付给董事的薪酬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对于董事提供的服务,公司以工资和佣金的形式向董事支付报酬。公司是此类服务的接收者。
- 申请人已经根据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中央税(税率)第6条向董事支付的佣金支付了RCM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 第6条特别涵盖了董事向公司提供的服务。由于董事不是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向董事支付的对价不在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三第1条的涵盖范围内。
- 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中央税(税率)第6号条文区分了董事提供的服务和其他服务,特别包括RCM下的此类服务。
- 此外,申请人引用的判例法与本案无关,案件必须根据CGST法的现有条款作出裁决。
- 因此,由于申请公司位于应纳税地区,并且董事对价是为董事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因此,根据第6号条目,同样需要缴纳RCM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5。AAR 对以下情况的决定
第 1 个问题:根据反向收费机制(RCM),是否应向按合同支付工资的公司董事的工资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裁决: 申请公司向董事支付的对价将根据RMC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因为该对价受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3)条发布的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第6号条文的保护
问题2:如果该董事同时也是另一家公司的兼职董事,情况会否与上述(a)有所改变。
裁决:情况将与上述(a)相同,并将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吸引商品及服务税。
6。 关于澄清董事薪酬商品及服务税的通告(第 140/10/2020 号通告-2020 年 6 月 10 日商品及服务税)
该部门收到了各种陈述,以澄清董事薪酬是否受2017年CGST法附表三第1条的保护,还是应根据反向收费机制纳税(见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国家税收——中央税(税率)第6条的规定。
该部门已对以下两类董事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 非公司雇员的独立董事(参见2013年《公司法》第149(6)条)。
- 全职董事和董事总经理,他们是公司的员工。
6.1 根据RCM,独立董事的薪酬将从商品及服务税中扣除(非公司员工)
-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49(6)条,任命独立董事的先决条件是,该董事在前三个财政年度中不应是公司的雇员。
- 2013年《公司法》第2(94)条对全职董事提供了包容性的定义。因此,非公司雇员的人可以被任命为全职董事。
- 因此,支付给非公司雇员的此类董事的薪酬不在2017年CGST法附表三第1条的范围之内。
- 因此,根据第13/2017号中央税(税率)第6条的规定,服务的接收者,即公司,有责任根据RCM为此类薪酬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6.2 根据RCM(公司员工),全职董事和董事总经理的薪酬不计入商品及服务税
- 该部澄清说,要确定商品及服务税对董事薪酬的适用性,有必要研究服务是根据 “服务合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还是 “服务合同” 提供的。
- 董事可以以双重身份工作,即作为员工和担任公司董事。
- 1961年《所得税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立场,根据第192条(工资TDS),支付给董事的工资应向TDS缴纳。但是,如果薪酬是以专业费用而不是工资的性质支付的,则根据第194-J条,TDS可以扣除(关于专业费的 TDS)
- 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192条,向董事支付的款项在账簿中被申报为 “工资”,TDS已被扣除,CGST法案附表三第1号条目涵盖了该款项。因此,此类付款不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 但是,除了 “工资” 以外的付款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根据《所得税法》第194J条,该付款受TDS的约束。此类付款属于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国家税收中央税(税率)第6条的范围,公司有责任根据RCM为此类付款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7。结论
- 在公司账簿中作为 “工资” 记账的款项,根据《所得税法》第192条从中扣除TDS,因此,此类付款受2017年CGST法案附表三的保护,此类付款不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 除了 “工资” 和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94J条扣除的TDS以外的其他款项,公司有责任根据RCM为此类付款支付商品及服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