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储备银行(RBI)已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跨境支付聚合器(PA-CB)监管的详细通告,见RBI/2023-24/80 co.dpss.polc.no.s-786/02-14-008/ 2023-24。处理跨境交易中的付款或收款交易不是个人实体可以自己做的事情。所有这些设施均由支付聚合器通过支付网关提供。
到目前为止,所有支付聚合器(PA),无论是促进国内转账还是跨境支付,都受印度储备银行不时发布的不同通告和法规的保护。根据交易类型分别发布了通告。因此,考虑到跨境支付的发展,印度储备银行决定将促进商品和服务进出口跨境支付交易的所有实体置于印度储备银行的直接监管之下。此类实体应被视为跨境支付聚合器 (PA-CB)。
因此,所有参与处理或结算商品和服务进出口跨境支付交易的实体,包括授权交易商(AD)银行、支付聚合商(PA)和PAS-CB,都应遵守这些指示。
本文讨论了详细的法规:
1。支付聚合器 (PA)、跨境支付聚合器 (PA-CB) 和支付网关的含义
a. 支付聚合器 (PA)
- PA促进电子商务网站和商家接受客户的各种付款。此类商家和电子商务网站无需创建自己的单独的支付集成系统。
- PA 接收客户的付款,在一段时间后将其汇集并转账给商家。
b. 跨境支付聚合器 (PA-CB)
- PAS-CB是促进在线模式下允许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跨境支付交易的实体。这些实体经印度储备银行授权开展这些业务。
c. 支付网关
- 支付网关是指在不参与资金处理的情况下提供技术基础设施以路由和促进在线支付交易处理的实体。
2。授权要求
现有的支付聚合商必须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授权才能充当PA-CB:
- I类授权交易商(AD)银行无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单独批准即可开展PA-CB活动。
- 但是,提供PA-CB服务的现有非银行实体必须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申请授权。此类实体可以继续提供此类服务,直到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或最终沟通。
- 可以在以下任何类别下申请PA-CB活动的许可:
- 仅导出 PA-CB (PA-CB-E)
- 仅导入 PA-CB (PA-CB-I)
- 导出和导入 PA-CB (PA-CB-E&I)
- 目前开展这项活动的实体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遵守有关治理、商户入职、客户申诉补救和争议管理框架、基准技术建议、安全、欺诈预防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指导方针。此后应不断汇编此种通告。
- 不遵守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 非银行会计机构,无论是已获批准还是其申请尚待印度储备银行批准,都必须在60个日历日内将其现有的PA-CB活动告知支付和结算系统部(DPSS)、印度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室(CO)。
- 如果任何获授权的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想要开始PA-CB活动,则应在开始此类业务之前寻求DPSS、印度储备银行、CO 的批准。非银行需要单一授权才能开展PA和PA-CB活动。
- 如果授权的PA-CB想在批准后更改其活动,则必须在新活动开始前至少60个日历日通知DPSS、印度储备银行、科罗拉多州。只有在获得印度储备银行批准后,才能开始新业务。
- 此外,作为寻求印度储备银行授权的先决条件,所有现有的非银行PA-CB都应在印度金融情报机构(FIU-IND)注册。
3.净值标准
- 现有的非银行实体在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授权申请时的最低净资产应为15亿卢比,到2026年3月31日预计净资产为25亿卢比。
- 新的非银行PA-CB在提交申请时的最低净资产应为15亿卢比,并且在授予授权的第三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应达到25亿卢比的最低净资产。
- 新价值可以通过其法定审计师的证书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来证明。新成立的非银行PA-CB可以提交其法定审计师关于当前净资产的证书以及临时资产负债表。
- 所有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遵守授权标准的现有非银行PA-CB都应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结束PA-CB活动。
- 除非PA-CB出示印度储备银行提供的授权证据,否则银行应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关闭现有非银行PA-CB的账户。
4。授权类型
4.1 仅导入 PA-CB
- 仅限进口 PA-CB应在AD I类附表商业银行开立进口收款账户(ICA)。
- 进口款项应存入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托管账户。这些款项应转给ICA。来自ICA的资金应转移给外国商人。
- 为了促进进口交易,PA-CB可以直接让国外的商人入境,也可以与电子商务市场或在国外提供PA服务的实体签订协议。在所有这些安排中,PA-CB有责任对商家(即直接入职的商家、电子商务市场或在国外提供PA服务的实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且他们不为进口任何受限/违禁商品和服务的付款交易提供便利。
- 如果每单位进口的商品或服务超过25万卢比,则PA-CB也应对买方进行尽职调查。
- 可以使用授权支付系统提供的任何支付工具进行付款,小额PPI除外。
4.2。仅导出 PA-CB
- 仅限出口 PA-CB应在AD I类附表商业银行开立出口收款账户(ECA)。此类银行应以印度卢比或外币计价。每种非印度卢比货币的ECA应单独保存。
- 所有出口收入应记入PA-CB的相关货币ECA。
- PA-CBS应确保不为任何限制或违禁物品和服务的出口交易提供便利。
- 应对商家(即直接入职的印度商家、电子商务市场或提供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服务的实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ECA的收益只能在该商家的账户中结算。
- 只有那些直接加入PA-CB的商户才允许以非印度卢比货币结算。
4.3 导入和导出 PA-CBS
- 进口 PA-CB 和出口 PA-CB 的要求均适用于进出口 PA-CB。应保留单独的收款账户——ICA和ECA——以促进进出口交易。
5。杂项
- 如果PA-CB也从事国内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活动,ICA和ECA应与为国内交易设立的托管账户分开。
- 关于允许从私人机构托管账户中提取的借记和信贷的指示应比照适用于PA-CBS的ICA和ECA。
- 开展PA-CB活动的AD I类银行应确保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遵守PA-CB的要求。
- 对于PA-CB处理的进出口交易,出售/购买的每单位商品/服务的最大价值应为25,00,000卢比。
- 维持ICA或ECA的广告银行应确保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所有要求,包括EDPMS/IDPMS中报表和对账的要求,都得到遵守。
6。结论
目前,不同的通告和监管涵盖了不同的支付聚合器。PA-CB法规旨在将所有实体置于一个保护伞之下,以制定共同的规章制度。此举还旨在通过在印度金融情报机构(FIU-IND)注册来避免任何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