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 阁下允许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提交或更正 TRAN-01。受访者可以核实请愿人索赔的真实性,但不得以未提交 TRAN-1 为由拒绝任何人延续 CENVAT/ITC 的合法索赔
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请愿人是根据1994年《中央消费税法》或《金融法》或州增值税法注册的,在指定日期,即2017年7月1日,请愿人在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下累积了ITC。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40条以及2017年CGST规则第117条和第120条,允许申请人将指定日期累积的ITC结转到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但须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在某些情况下,在2019年12月27日当天或之前,进一步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但是,请愿人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或提交了错误的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请愿人可能未能提交 TRAN-01 或提交了错误的 TRAN-01,因为他们可能不熟悉电子系统。但是,在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下缴纳的税收的ITC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以程序或技术为由将其剥夺。
因此,HC 阁下允许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提交或更正 TRAN-01。受访者可以核实请愿人索赔的真实性,但不得以未提交 TRAN-1 为由拒绝任何人延续 CENVAT/ITC 的合法索赔
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
1。该案的简要事实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
- 请愿人是根据以前的《中央消费税法》或《1994年金融法》或相应的州法律注册的。
- 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之日,即2017年7月1日,请愿人要么拥有根据以前的法律已缴纳关税的投入品或资本货物的截止库存,要么拥有根据1994年《中央消费税法》或《金融法》或《旁遮普省增值税法》提供的未使用进项税抵免余额余额。
-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CGST法”)第140条,允许申请人自2017年6月30日起结转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但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 第 140 条没有规定任何使用积分的时限。但是,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117条,为了结转未使用的ITC,申请人必须在自2017年7月1日起的90天内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表格。
- 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12月27日。对于因技术故障而未能在2017年12月27日之前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纳税人,到期日进一步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120A条,注册人可以在第117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次修订后的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 在本案中,由于某些或其他原因,请愿人未能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或提交了错误的 GST TRAN-01。
- 因此,有两种类型的请愿人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即
- 注册人员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前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也没有证据表明有人试图装货或
- 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前加载了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但犯了错误并想修改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人员。
2。法律摘录 的 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
- ”2017年《CGST法》第140条——进项税抵免的过渡安排” 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每位注册人员都有权获得截至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申报表中结转的CENVAT抵免。
- “规则117-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或在指定日期存货的预付税收或关税抵免” 规定:
- 每位有权根据第 140 条获得抵免的注册人员均应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的 90 天内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提交电子申报。
- 此外,专员可以将90天的期限再延长不超过90天。
- 对于因技术故障而未能在2019年12月27日之前提交申报的注册人员,专员可以进一步延长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截止日期,但不超过2019年3月31日。
- “修订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表格声明的规则” 允许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表格的申报文件在规则117规定的时间内修改一次,并在第117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订后的声明。
3.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的律师辩称,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 的案件如下:
- 对于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未能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且没有尝试装货证据的注册人员,请愿人的律师认为,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前不申报 TRAN-01 的理由有很多,例如
- 新闻稿显示最后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而不是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实用程序是在 2017 年 9 月提供的,而不是 2017 年 7 月
- 有大量评估的会计师负担沉重
- 缺乏对计算机的适当了解
- 申报不同栏目的 GST TRAN-01 的复杂性
- 纳税人对电子系统不熟悉,由于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复杂性,请愿人提交的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不正确。
- 在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中积累的未使用的CENVAT抵免额是请愿人的既得权利,因此拒绝遗嘱违反了《印度宪法》第14条和第300A条。
- CENVAT抵免的失效将导致双重征税,这是任何法律都不允许的。
- 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下,请愿人已在税务机关正式登记,受访部门拥有此类未使用的CENVAT/ITC的完整记录,因此该部门无权以技术或程序为由拒绝信贷。
- 此外,《商品及服务税法》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在未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情况下CENVAT/ITC失效。因此,如果认为申请人无权结转ITC,则应向申请人退款。
4。受访者的争论:
答辩人的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 政府不时延长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截止日期,这是申请人在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没有尝试填写表格的部分错误。
- 如果允许请愿人在现阶段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那将永无止境。
- 请愿人也有机会修改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但他们没有这样做。
5。高等法院的解释:
- 商品及服务税法为结转未使用的国贸中心提供了机会。
- 商品及服务税是一种基于电子的税收制度,大多数印度人对电子系统不熟悉。我们大多数人无法以电子方式加载简单的表单,而 TRAN-1 表单中有许多步骤和栏目,因此不能排除出错的可能性。
- 拒绝使用未使用的国贸中心将构成违反《印度宪法》第14条和第300A条。根据《印度宪法》第300A条,未使用的信贷被视为既得权利和财产。 (古吉拉特高等法院审理悉达思企业诉节点官员案的分庭法官)
- 德里高等法院审理 Krish Automotors Pvt. Ltd. Vs. UOI 和其他人 指示受访者允许申请人为此目的打开电子门户以电子方式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表格,或者允许申请人在 2019 年 10 月 15 日当天或之前手动投标所述表格
6。结论——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
-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对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的观点持相反的看法。
- 因此,已指示受访者允许申请人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以电子方式或手动方式提交或修改已经提交的错误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 但是,受访者可以自由核实 ITC Corryward 的正确性,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提交 TRAN-1。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各州商品及服务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