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和中央警戒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官员没有遵守适当的搜查行动程序和/或记录panchanamas/陈述的指导方针。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规行为往往会削弱对该案的司法审查。任何不遵守搜查行动的情况都可能使整个搜查无效,或者可能使任何重要的证据或陈述无效。
因此,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已根据2021年2月02日第01/2020-21号指令 [商品及服务税调查] 发布了指示/指南,其中规定,即使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根据《中央消费税情报和调查手册》(2004年)发出的指令也包含货物。
1984年《中央消费税法》第18条载有与搜查有关的条款。它指出,所有搜查都应根据1973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2017年《CGST法》第67条给出了相应的搜索条款。
因此,CBIC已指示在商品及服务税下进行搜索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适当的官员应有发放搜查许可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将这些理由正式记录在档案中。此外,只有获得主管当局正式给予的适当搜查授权,才能进行搜查。如果适当的人员没有有效的搜查授权,则有关人员可以拒绝搜查行动。
与签发有关的指令 文件识别码 (DIN) 应该毫无失败地执行。请注意,自2019年11月8日起,所有通知都必须引用DIN。任何没有 DIN 签发的文件都将被视为无效。(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122/41/2019-GST 号通告)。通知中引用的 DIN 可在以下地址进行验证 https://esanchar.cbic.gov.in/DIN/DINSearch。
搜查令仅对收件人有效,对任何其他人无效。因此,在对其他人的住所签发搜查令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搜查行动。此外,当以已经死亡的人的名义签发搜查令时,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官员应向主管当局报告,并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获得新的搜查令。
对住所进行搜查时,女警官应加入搜查小组。
搜查应在两名或更多独立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最好是当地受人尊敬的居民。如果当地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则应要求任何其他地方的人出庭作证。此外,如果进行敏感搜查,则可以将PSU员工、银行雇员等列为搜查行动的见证人,以保持透明度和可信度。应让证人了解搜查的目的和职责。
在搜查房舍之前,有关人员应向房舍负责人出示身份证,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此外,在开始搜查行动之前,应由适当的官员和证人进行人身搜查。搜查完成后,警官和证人应再次主动出面进行个人搜查。
在开始搜查任何场所之前,应执行搜查许可,并应向场所负责人出示搜查许可,该人员应在搜查授权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必须在搜查授权书正文上获得证人的签名和日期。
为了真实描述搜查过程,应随之附上从场所找回的文件/物品/物品清单。此外,必须毫无故障地将以下信息记录在 panchnama 中:
此外,对于敏感场所,还应录制搜查过程的录像,panchnama中也应提及同样的内容。
在进行搜查时,该警官:
如果有任何文件需要扣押,则应允许该人复印或摘录,为此,他可以有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拍摄此类副本或摘录。但是,如果搜查人员认为提供此类副本和摘录可能会对调查产生不利影响,则该官员不得提供此类副本。如果要求复印是在搜查过程中提出的,则将同样的复印记录在panchnama中。
正式签发的授权书应连同搜查结果一起退还给发放搜查授权的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