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居住在印度以外的个人通过股权工具对印度公司进行的任何投资,或通过资本出资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进行的任何投资。当印度朝着成为发达国家的方向时,印度境外居民对印度实体的兴趣正在大幅增加。随着外国资金的增加,中央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也在增加。
根据FEM(非债务)法规附表一,可以通过以下可能的途径在印度进行外国投资:
- 自动批准: 自动批准途径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限制最少且无需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或中央政府批准即可进行投资的行业。
- 政府批准: 根据政府的批准途径,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在获得印度中央政府的批准后进行。此外,投资应遵守政府规定的批准条件。在大多数行业,外国直接投资采用自动批准途径,最高可达特定百分比。但是,除了此类投资外,还需要印度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
例如,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采用自动批准途径,最高可达100%。然而,保险业的外国直接投资采用自动批准途径,高达74%。对于超过74%的外国直接投资,需要印度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
但是,现在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获得印度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的程序是什么。本文详细讨论了如何在需要时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根据印度政府于2023年8月17日发布的标准操作程序(SOP),申请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才能获得政府的事先批准:
1。提交在线申请
- 政府批准的提案必须通过国家单一窗口系统(NSWS)在线提交给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DPIIT)。
- 行政部委/部门将在外国投资便利化门户(FIF门户)上审查外国直接投资提案。
- 申请人应将提案连同数字签名的文件一起上传。
- 申请人还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安全许可表。
- 政府的目标是使整个过程完全在线和无纸化。因此,申请人无需提交处理外国直接投资提案所需的任何文件的任何实物副本。
- 但是,经有关秘书批准,有关行政部/部门可在需要时要求提供原始文件的实物副本,以证实文件的真实性。
- 主管当局不得在各自的部委/部门中重复设立部际机构来批准外国投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处置制度需要更简便的执行和迅速的处置。
2。需要与申请一起上传的文件
申请人必须上传以下由授权签署人进行数字签名的文件,以及获得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的提案:
- 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支持提交申请的人。
- 外国直接投资提案摘要
- 被投资者的股权模式
- 示意图表示
- 资金从投资者流向被投资者
- 公司的集团结构/组织结构图清楚地显示了股东之间的股权百分比和各自的注册地点。
- 受益所有权详情
- 与印度共享陆地边界的国家的受益所有权详情
- 重要受益所有人(SBO)的详细信息
- 被投资方文件
- 被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证书(CoI)
- 被投资者的组织备忘录(MoA)
- 被投资者的组织备忘录(MoA)
- 被投资方关于拟议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 被投资方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投资者文件
- 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证书(CoI)
- 投资者的协会备忘录(MoA)
- 投资者的公司章程(AoA)
- 投资者关于拟议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 投资者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下游投资的合规报告副本(如果有)
- 过去的批准:
- 过去的相关批准副本。
- 支持过去或现有外国对被投资者的投资的报告文件
-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签署了投资协议、合资协议、股东协议、NCLT或任何其他主管机构的批准副本。
- 根据2019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和FEM非债务工具规则的要求,在适用的情况下,应以公平交易为基础提供估值证书。
- 承诺被投资方和投资者或其各自的发起人不会受到以下机构的任何负面或警告
- 国民政府
- 国际组织
- 法定或监管机构,例如SEBI、RBI、SFIO、执法局、CBI、所得税部门等。
- 被投资方或投资者要求的任何股东、第三方或任何其他实体就拟议活动/投资/交易进行的任何其他批准/同意/NoC。
- 在邮票上经过正式公证的宣誓书,仅限 100 卢比/-
注意: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是外语,则应在上述文件/语言上加盖公章并翻译成英文。
3.处理寻求批准的申请
3.1 将申请转交给不同的部委
- 将申请转交给有关行政部委或部门
- 收到提案后,DPITT应确定提案并将其分配给有关行政部委或部门,以处理和处置提案。
- 行政部委或部门应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第4.1.2段处理寻求事后批准的申请。
- 将申请转交印度储备银行征求意见
- 该提案还将由DPIIT在线分发给印度储备银行(RBI),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则的角度征求意见。
- 将申请转交给内政部进行安全许可
以下外国投资提案应提交内政部(MHA),以获得安全许可并征求其意见:
- 对广播、电信、卫星建设和运营、私人保安机构、国防、民航以及含钛矿物和矿石的采矿和矿物分离、其增值和综合活动的投资。
- 属于2020年4月17日第3号新闻通报范围的申请,以及2020年4月22日的《2020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修正规则》。
- 将申请转交给 MEA 征求意见
- 此外,所有提案都应转交外交部(MEA)以供参考。如有必要,多边环境协定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意见。
- 所有意见应直接提供给有关行政部委/部门。
3.2 与DPIIT和其他部委协商
- 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角度需要澄清的提案,经有关行政部委/部门秘书事先批准,可向投资和信息技术部寻求澄清。因此,与DPIIT的磋商将以需要为基础,而不是例行或定期的。
- 可以与另一个部委进行协商,但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有关行政部委的秘书批准。
3.3 印度储备银行、内政部和多边环境部的评论
- 所有相关部委和部门,包括印度储备银行、内政部和多边环境协定,都应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发表意见。
- 但是,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有关部委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则应推定他们没有意见可提出。
- 只要有需要,内政部可能会要求有关部委延长时间。
3.4 有关当局对申请的审查
- 主管当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和文件,并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和信息。
- 所有疑问只能通过FIF Porta提出。
- 主管当局应设法在初次沟通中提出所有疑问。
- 主管当局应考虑到部门要求和相对于提案的部门政策。
3.5 批准或拒绝提案
- 处理提案后,主管当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应通过FIF Portal本身将决定连同副本一起转交给申请人,并附上所有咨询过的部委/部门、监管机构和DPIIT。
3.6 处理延迟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
- 为了对延迟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和有关部委/部门上报的提案作出适当决定,以便加快处置速度,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
- 此类委员会由来自DPIIT、经济事务部、公司事务部、MHA、相关行政部委/部门的秘书以及印度储备银行和NITI Aayog的代表组成。
- 该委员会将审查并指导有关行政部委或部门处理此类提案,以便及时处理。
4。处理申请的时限
DPIIT和主管当局必须按照时间表处理申请。
FDI Proposal Processing Timeline
| Action Point |
Time Period |
Cumulative Time Period |
| Dissemination of proposal by DPIIT to the Concerned Ministries or Department, RBI, MHA and MEA |
2 Days |
— |
| Initial scrutiny of the proposal and documents attached therewith, and seeking relevant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from the applicant |
12 Days |
2 Weeks |
| Time limit for submission of clarification by DPIIT on specific issues of FDI Policy |
2 Weeks |
4 Weeks |
| Time limit for submission of comments by MHA, MEA and any other consulted Ministry/Department / RBI/ Regulator / Stakeholder |
6 Weeks |
10 Weeks |
| Time limit for approval on proposals by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grant of approval |
4 Weeks |
12 Weeks |
注意:
- 应给予DPIIT额外2周的时间来考虑那些提议拒绝的提案或主管当局提议施加额外条件的情况。
- 分配的时限应不包括申请人消除缺陷所花费的时间或提供额外信息或文件所花费的时间。
5。不完整提案的截止
- 如果外国直接投资提案不完整,即没有提交一整套文件或信息未以正确格式提交,或者申请人尽管一再提醒仍未答复询问,则行政部或部门可以在向申请人发出最后提醒后关闭提案。
- 此外,关闭外国直接投资申请并不等于拒绝,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重新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 申请应由有关行政部委的秘书予以终止。
6。拒绝提案或插入附加条件
- 如果提案被否决或对批准附加条件,则主管当局必须征得该部的同意,并经有关秘书批准。
- 秘书,DPIIT是就此类事项寻求同意的主管当局。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对复合施加条件或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不需要征得DPIIT的同意。
- 拒绝信的副本应标明给所有咨询过的部委、部门和监管机构。
7。申请人撤回
- 在没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撤回其外国直接投资提案。
- 撤回须向主管当局提交经正式授权的撤回信,明确说明撤回理由,并附上副本交给DPIIT。
- 此类撤回请求应在NSWS门户网站上得到主管当局的确认,之后该提案将被视为已撤回。
8。申请人放弃批准
- 在申请人提交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原始声明后,申请人可以交出批准函,明确说明交出的原因。
- 将向申请人发送确认书,明确注明撤回批准书的起始日期。
- 应向所有咨询过的部委、部门和监管机构标记相同的副本。
9。更正批准信中的错误
- 申请人可以要求更正批准信文本中记录中明显的印刷或语法错误。
- 经过必要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后,经有关秘书批准,行政部或部门可以发布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