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不加报酬地供应商品被视为供应。在这方面,收到了关于商品及服务税下主要代理人关系的范围和范围的各种陈述。
对于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主要代理人关系 附表 1 的相关条目-
3. 商品供应—
- 由委托人向其代理人提供,而代理人承诺代表委托人提供此类物品;或
- 由代理人向其委托人提供,代理人承诺代表委托人接收此类货物。
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所有活动以及反之亦然不属于上述条目的范围。
- 这个服务的供应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以及反之亦然不在上述条目范围内,因此需要“考虑”将其视为供应品,因此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 “代理人” 定义中确定的元素,即”代表委托人供应或接收货物” 已保留在此条目中。
已经澄清说,关键问题是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委托人转让或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 CGST 未涵盖的案例和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的案例无需代理人进行登记。
- 如果代理人没有向最终收件人开具发票,并且此类发票由委托人直接开具。
- 如果发票是由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客户开具的,则该代理人不属于 CGST 法案附表一。
- CGST涵盖的案例需要代理商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注册。
- 如果代理商以代理人的名义开具进一步供应的发票,则委托人向代理商提供的任何商品都将属于商品及服务税的范围。
- 如果代理人代表委托人采购的货物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开具发票的,则代理人向委托人进一步提供上述货物的规定将包括在上述条目中。
免除所有纳税人对因供应商品而收到的预付款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