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虚拟公司的案例在进行非法交易时很常见,或者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是创建的,但这些公司从未投入运营,只保留在中华民国的记录中。此外,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是在实际不存在的地址上创建的。为了避免此类地址不正确的情况,许多部门都要求在批准新的注册之前进行实物验证。公司注册也采取了类似的步骤。
参见《2022年公司(公司)第三修正案规则》,为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实物核查提供了新的规定。为此,在2014年《公司(成立)规则》中加入了新的第25B条。
2022年《公司(注册成立)第三修正案规则》的条款摘要如下:
1。物理验证程序
-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2(9)条,如果注册商有理由相信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或开展任何业务,则他可以对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进行实物核查。
- 2014年《公司(公司)规则》第25B条规定了进行实物核查的程序。
- 书记官长应根据MCA 21上提供的信息或文件进行实物核查。
- 实物核查将在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两名独立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有必要,书记官长可以寻求当地警方的帮助进行此类核查。
- 此外,书记官长应携带在MCA门户网站上提交的文件的副本,并应通过与实物核查时获得的文件进行交叉核对来检查此类文件的真实性。
- 书记官长还应获得注册办事处的照片,同时进行实物核查。
2。公司实物核查报告
实物核查报告应包含以下细节:
- 公司的名称和个人识别号码
- 根据MCA 21记录,公司注册办公室的最新地址
- 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授权书的日期
- 公司注册处处长名称
- 访问日期和时间,用于对注册办公室进行实物验证
- 位置详细信息以及地标
- 访问时可用人员的详细信息(如果有):-
- 备注(如果有):-
- 需要附上的文件:-
- 所有者/租户/出租人签发的协议/所有权/租赁协议/公司注册办事处的无异议证书副本
- 注册办公室的照片
- 可用人员的自我认证身份证(如果有)
3.将公司名称从RoC登记册中删除
- 如果发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无法接收和确认所有通知,则中华民国将向公司和所有董事发出通知,表示他打算将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中删除。
- 公司必须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