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期限 u/s 143 (2) 应从最初的退货日期和缺陷移除之日算起

Category:
直接税
Published on:
May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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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ITAT 阁下就以下事项举行

Aark Infosoft Private Limited 对比 ACIT,Circle-1 (1) (1),艾哈迈达巴德(ITA 编号 681/Ahd/2023)

被评估人于2017年7月28日提交了所得税申报表。缺陷退货通知已于2018年7月6日向被评估人发出,此类缺陷已于2018年8月19日得到纠正。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143(1)(a)条处理了申报表,并发放了相应的退款。后来,根据该法第143(2)条于2019年9月22日发布了通知。被评估人质疑根据第143(2)条制定的评估的有效性,认为通知的发布已超过时效期限。被评估人辩称,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的期限不是从纠正缺陷的财政年度之日/结束时开始确定的。相反,应从提交原始收入申报表的财政年度之日/结束时开始确定。

ITAT阁下认为,第139(9)条的附带条件明确规定,即使根据该法第139(9)条发布的缺陷未被消除,也可以启动评估程序。因此,消除缺陷并不妨碍评估官员继续进行评估程序。因此,评估官员无需等待缺陷消除即可继续进行评估。 由于即使申报表有缺陷也可以启动评估程序,因此,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的期限逻辑上将从提交申报表的年份开始,而不是从被评估人消除缺陷之日算起。

1。该案的简要事实

  1. M/s Aark Infosoft Private Limited(“被评估人”)于2017年10月28日根据《所得税法》第139(1)条提交了2017-18财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2. 有缺陷的退货通知已于2018年6月6日发给被评估人。
  3. 经过后续提醒,被评估人最终于2018年8月19日纠正了缺陷。
  4. 申报后,根据该法第143(1)(a)条,对申报表的初步评估于2019年3月30日完成。
  5. 退款已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发放给被评估人。
  6. 此外,该法第143(2)号通知已于2019年9月22日发布给被评估人。
  7. 被评估人提出了质疑根据第143(2)条规定的管辖权通知制定的评估有效性的法律依据,理由是该通知的发布时间已超过该节规定的时效期限。

2。诉讼中的问题

诉讼的问题是,根据该法第143(2)条发布的框架评估管辖权通知是否在该法规定的时限内发布?

3.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摘录,以供参考:

a.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143 (2) 条的相关摘录:

“143

...

(2) 如果根据第139条提交了申报表,或者为回应根据第142条第 (1) 款发出的通知,则评估人员或指定的所得税机构(视情况而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或权宜之计,应确保被评估人没有低估收入,没有计算过多亏损或没有以任何方式少缴税款,则应向被评估人送达通知书,要求被评估人送达通知, 具体日期待定, 要么到评估官员办公室办理, 要么出示或安排在之前出示评估官被评估人可能据以支持申报表的任何证据:

但自提交申报表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不得根据本小节向被评估人送达任何通知。

..”

b.《所得税法》第139 (9) 条的附带条件:

“139...

(9) 评估官在哪里...

前提是,如果被评估人在上述十五天期限或更长的时间期限到期后,但在进行评估之前纠正了缺陷,评估官员可以宽恕延迟并将退货视为有效的申报表。”

4。被评估人的争论

被评估人争辩说:

  • 在提交相关评估年度的收入申报表后,向被评估人发送了该法第139(9)条的缺陷通知。
  • 评估人于2018年8月19日纠正了此类缺陷通知。
  • 此后,于2019年9月22日向具有启动评估程序的管辖权的被评估人发出通知,该法案于2019年9月22日向该法案的143(2)号受让人发出了通知。
  • 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的期限不是从纠正缺陷的财政年度之日/年底开始确定的。相反,应从提交原始收入申报表的财政年度之日/结束时开始确定。
  • 在本案中,收入申报表是在2017年10月28日提交的。
  • 因此,根据该法第143(2)条,通知将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发布。
  • 但是,在给定情况下,它是在2019年9月22日发布的,即比规定日期晚了一年多。 因此,所制定的评估是不可持续的,很可能会被撤销。
  • 根据第 143 (2) 条,退货中缺陷的更正日期无关。

5。该部的争论

该部门代表争辩说:

  • 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的期限应从被评估人消除缺陷之日,即2018年8月19日起确定。因此,通知是在该法规定的时限内发出的。
  • 被评估人在处理缺陷退货的法案第139(9)条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了缺陷。
  • 此外,还依赖最高法院阁下在所得税(豁免)副局长诉案中的裁决。卡林加工业技术研究所认为,如果被评估人没有质疑通知中的缺陷并参与了诉讼,则他将被禁止对评估官员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6。尊敬的所得税上诉法庭的分析和裁决

ITAT 阁下分析说:

  • 该法第139 (9) 条的附带条件明确规定,消除缺陷并不妨碍评估官员进行评估程序。
  • 根据该法第139(9)条,被评估人在收到缺陷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消除ITR中的缺陷。但是,根据附带条件,如果在期限到期之后但在评估之前消除了缺陷,评估官员可以宽恕延误并将退货视为有效的退货。
  • 这显然意味着被评估者可以在评估框架之前消除缺陷。
  • 因此,评估官员无需等待缺陷消除即可继续进行评估。
  • 由于即使申报表有缺陷也可以启动评估程序,因此,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的期限逻辑上将从提交申报表的年份开始,而不是从被评估人消除缺陷之日算起。
  • 此外,高等法院在Kunal Structure案(印度)(P.)中的管辖权高等法院阁下Ltd.(同上)认为:
    • 退货中的缺陷不需要提交任何新的退货单,而只需删除缺陷即可。《消除缺陷法》将与提交收入申报表有关。
    • 此外,发布该法第143(2)号通知规定的时限自提交该法第139号收入申报表或该法第142(1)号收入申报表之日起生效。
    • 因此,该法第u/s 143(2)号通知应在自提交收入申报表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发布,而不是从消除该法第139(9)条缺陷之日起发出。
  • 此外,关于最高法院对卡林加工业技术研究所案裁决的适用性(同上),根据该法第124条,对评估官员的管辖权提出了质疑,与该法第143(2)条规定的时限无关。
  • 税务局辩称,被评估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因此最初的申报表被视为无效。因此,该法第143(2)条的限制从缺陷消除之日起确定。但是,如果原始申报表被视为无效,则应视为未提交任何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任何有效收入申报表的情况下,如何发出通知 u/s 143 (2)。
  • 此外,通过接受被评估人消除的缺陷并随后处理该法第143(1)条的申报表,评估官员似乎宽恕了延迟消除缺陷的行为。

7。订购

ITAT阁下认为,评估令已被撤销,认为该法第143(2)号管辖权通知的发布超出了该法规定的时限。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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