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能收取12.4亿卢比的出口收益处以25亿卢比的罚款,上诉法庭拒绝加重处罚

Published on:
August 8, 2025

Table of contents

Talk to Us
Thank you! Your submission has been received!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while submitting the form.

One Firm,
Global Solutions

We support cross-border business with confidence and clarity.
Book a Call

在2000年8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受访者使用51张发票进行了出口,金额为12.41亿卢比。但是,答辩人未能发放出口收益。因此,审裁机构对两名被告处以12.50亿卢比的罚款,理由是他们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条和第8条以及2000年《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9(1)条和第13条。这种处罚超过违规金额的200%。通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因此,通知是通过附在最后的已知地址上送达的。因此,裁决机构对他们提起了单方面诉讼。

但是,上诉人埃德提出上诉,要求加重刑罚,辩称所判处的刑罚相当微不足道。被告公司没有认真努力通过对他们提起追回诉讼来兑现出口收益。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条,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所涉违规金额的3倍。第13 (1) 条没有规定固定的罚款金额或最低罚款金额。因此,裁决机构施加的处罚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在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后谨慎行使。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本身明确规定了裁决机构行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是审慎的。在本案中,处以的总罚款比违规金额高出约200%。但是,上诉人埃德没有执行上述追回令,而是提出上诉,要求加大刑罚,无视受访者无法追踪的事实,因此,在这段时间内,追回罚款的任何机会都微乎其微。因此,需要废除上诉人埃德提出此类上诉以增加罚款金额的做法。

阅读更多: 如果由于未提交澄清而未记录在案 FC-GPR,则除最低罚款外不得处以任何罚款

因此,审判机构的命令无需干预。要求增加刑罚的上诉失败,因此被驳回。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在本案中,Sh.Bharat Kumar 和 Sh.C Sharavan Kumar(“受访者”)从2000年8月到2000年12月对照51张发票进行了出口,金额为12,41,89,927卢比。
  • 但是,受访者未能实现此类出口收益。
  • 因此,裁决机构对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条和第8条以及2000年《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9(1)和13条的受访者处以罚款。
  • 对每位受访者处以1,2,50,00,000卢比的罚款。
  • 本次上诉由钦奈地区办公室助理主任针对裁决机构发布的命令提出。
  • 无法送达上述通知人,因此,他们是通过附在最后的已知地址上送达的。因此,裁决机构对他们提起了单方面诉讼。
  • 审裁机构对提出的指控感到满意,因此对被通知者处以罚款。
  • 上诉人埃德对上述命令感到不满,因此提出本次上诉,要求加重刑罚。

2。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提出:

  • 被告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条和第8条,以及2000年《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9(1)和13条,理由是未能实现总额为12,41,89,927/-卢比的出口收益。
  • 但是,对他们处以的罚款相当微不足道,仅为违规金额的100%。
  • 被告公司没有认真努力通过对迪拜和牙买加的外国进口商提起追回诉讼来兑现上述金额。
  • 因此,本次上诉是为了提高罚款金额,因为上述罚款较低,没有考虑违规的数量。

3.答辩人的争论

即使在裁决程序中,也没有人代表上诉人出庭,对他们下达了单方面命令。

4。法庭阁下的分析

上诉法庭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条,很明显,可以处以的最高罚款金额是所涉违规金额的3倍。
  • 第13 (1) 条没有规定固定的罚款金额或最低罚款金额。因此,裁决机构施加的处罚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在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后谨慎行使。
  • 上诉人辩称,裁决机构已处以最高达违规金额100%的罚款,即未从外国进口商处获得的出口收益。
  • 在本案中,裁决机构不仅注意到了案件的事实,而且还评估了记录在案的证据,仅处以100%的刑罚。
  • 在国会议员和议员的州问题上。Vs.Bharat Heavy Electricals [(1997)7 起最高法院案件 1],最高法院阁下认为:
    • 该法规规定了相当于入境税10倍的罚款,它只规定了最高限额,没有规定不可减少的金额,剥夺了评估机构在这方面的任何自由裁量权。
    • 评估机构没有义务征收相当于入境税金额十倍的定额罚款。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本身规定了最高可达违规金额三倍的罚款,因此明确规定了裁决机构行使酌处权的范围,尽管是审慎的。
  • 在本案中,处以的总罚款比违规金额高出约200%。
  • 但是,上诉人埃德没有执行上述追讨令,而是采取行动方针,提出上诉,要求加大刑罚,无视答辩人无法追踪的事实,因此,在这段时间内,追回罚款的任何机会都微乎其微。
  • 因此,需要废除上诉人埃德提出此类上诉以增加罚款金额的做法。

5。最终订单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我们不倾向于增加刑罚的量度,因为审裁机构会判处足够的刑罚。
  • 因此,审判机构的命令无需干预。要求增加刑罚的上诉失败,因此被驳回。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Know More About The Author

Recent Blogs

Contact Us

We'd love to hear from you! Please fill out the form and we'll get back to you as soon as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