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
你好 SAFEMA 在这件事上
m/s 壳牌印度市场私人有限公司对比特别董事,执行总监,巴纳格鲁鲁(FPA-FE-43 & 44/BNG/2023)
上诉人是一家印度公司,通过自动批准途径获得了204亿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公司必须在收到外国直接投资后的30天内提交预付款表(ARF)。该公司将外国直接投资报告给印度储备银行的时间推迟了24天。因此,对该公司处以20亿印度卢比的罚款,对董事处以5亿卢比的罚款。
上诉人辩称,印度储备银行自2016年2月8日起首次启动在线提交ARF表格,延迟是由于上诉人在门户网站上面临的技术问题。此外,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处以罚款。但是,自2019年10月15日起,此类条款被省略,而罚款诉讼是在2022年启动的。此外,最高可处以2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
法庭阁下认为:
- 自2016年2月8日起,在线系统在强制使用之前就已投入运行。因此,不能接受上诉人为拖延辩解的借口。此外,需要适当证实技术延迟。
- 报告要求得以维持,否则,根据《一般条款法》第6和6A条以及该法第24条,废除2016年实施的法规将无效。根据经修订的第47(3)条,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法规仍然有效,上诉法庭SAFEMA认为,上诉人不能为废除/遗漏条款找借口。
- 延迟了24天,但我们认为,对公司处以2亿卢比的罚款和对董事处以50亿卢比的罚款太过分了。需要证明施加处罚的合理性。因此,减少了罚款金额。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该上诉是针对裁决机构发布的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的,该命令因延迟向印度储备银行报告外国直接投资(FDI)而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对公司和董事处以25亿卢比的罚款。
- M/s 壳牌印度市场私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是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多元化的国际能源公司之一。
- 根据2015年2月12日的第77号通告,印度储备银行启动了在线申报:
- 用于报告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预付款表(ARF);以及
- 外币临时总回报(FCGPR)表格,用于向海外投资者报告合格票据的发行。
- 上诉人通过自动途径获得了30.900万美元(2.04亿印度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即无需印度储备银行或印度政府的事先批准。
- 由于在线申报系统相对较新,上诉公司在网上申报系统中面临问题和困难,这导致外国直接投资汇款的申报延迟了24天。
- 上诉人还以无端拖延报告为由提出了宽恕拖延的申请。
- 印度储备银行在申报汇款后将UIN分配给了上诉人。因此,这暗示印度储备银行宽恕了延期。
- 六年后,公司银行收到执法局助理局长的通知,要求他在6天内提供上诉公司的记录。
- 银行提交了所要求的资料和细节。
- 听证会结束后,执法局助理局长对上诉人提起申诉,指控其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和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5(1)条的规定。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已经被废除这一事实却一无所知。
- 在出示理由通知和答复后,裁决机构对上诉公司处以20亿印度卢比的罚款,对董事处以5亿印度卢比的罚款。
- 上诉人对该命令感到不满,因此立即支持本次上诉。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该法律的相关摘录,以供参考:
“6。资本账户交易。
(3) 在不影响第 (2) 款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储备银行可通过规章禁止、限制或监管以下内容─
..
(b) 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任何外国证券;”。
自2019年10月15日起,上述条款被省略。
“9。印度公司的报告
(1) 根据本规章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印度公司应在收到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或认股权证的对价金额之日起30天内,通过AD银行向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储备银行有关区域办事处提交一份附件规定的格式的报告。对本附表进行 “C”,并附上外国汇款证书(FIRC)、非居民投资者了解客户(KYC)报告以及政府批准详情(如果有)的副本。”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该处罚是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判处的。但是,自2019年10月15日起,该部分已被省略。
- 此外,根据第47(3)条,印度储备银行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和47条制定的法规现在将归中央政府管辖。但是,在中央政府修订或撤销之前,它将继续有效。
-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47(3)条获得的权力,中央政府通报了名为《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条例》的法规。
- 这些法规涉及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投资的付款方式和报告要求。
- 该处罚是根据一项自2019年10月15日起被省略的条款判处的,而罚款诉讼是在2022年启动的。
- 此外,上诉人在引入在线系统后面临的技术困难这一事实也被忽视。
- 向印度储备银行申请了对延误的宽恕,并要求签发UIN。印度储备银行发布了UIN,因此,上诉人认为延误得到了印度储备银行的宽恕。
- 此外,在如此虚假的违约之后,上诉人没有拖延申报。
- 这充其量是一个技术违约案件,鉴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可能判处罚款。
- 此外,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在本案中,本可以处以的最高罚款为20万印度卢比,而不是25亿印度卢比。
- 一旦省略了某项条款,就不能根据此类条款提起诉讼,正如最高法院在Kolhapur Cane Sugar Works Ltd及Ors诉案中所裁定的那样。印度和俄勒冈州联邦,其中认为在省略该条款后发布说明理由通知是不可持续的。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上诉人以技术困难为借口,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来支持这一点。
- 该在线系统不是在 2016 年 2 月 8 日首次推出的。相反,从2015年2月12日起,尽管也可以选择手动提交ARF,但同样的方法也开始生效。
- 自2016年2月8日起,在线系统被强制执行,不可能出现任何初期问题,因为在线系统在强制执行之前已经运行了将近一年。
- 上诉人被认为是违约者;它在前几年也曾犯过违约行为,因此提出了复利申请。
- 在法律方面,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发布了通知,因为该部分在上诉人违约时已生效。
- 由于省略了自2019年10月15日起的第6(3)(b)条,还插入了新的第47(3)条,以保存根据第6和47条公布的印度储备银行法规,直到中央政府行使规则制定权为止。
- 印度储备银行参照资本账户交易制定的法规仍然有效。
- 如果以技术违约为借口,不施加任何处罚,那么每个违约者都将以技术违约为借口,因此没有人会遵守法律的规定。
5。上诉机构阁下的分析和裁决
上诉机构阁下作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分析: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附表一第9(1)(A)段要求在30天内报告收到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或认股权证的对价金额。
- 技术问题:
- 上诉人辩称,印度储备银行自2016年2月8日起使在线举报生效,否则报告将手动进行,上诉人在网上举报时遇到了初期的问题。
- 受访者表明,在线系统本身是在2015年2月12日推出的,但可以自由地手动举报。
- 它表明,在线系统早在强制使用之前就已投入运行,从2016年2月8日起就已投入运行。
- 因此,我们无法接受上诉人就初期问题所采取的借口。初期问题如果得到证实,最初可能会持续,但在强制执行之前不会以令人遗憾的形式持续一年。
- 因此,不能接受上诉人为拖延所采取的借口。
- 如果上诉人提出的请求被接受并且不处以任何罚款,那么外国直接投资报告的授权就没有神圣性。任何人都不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也不能以技术拖延为借口施加惩罚。
- 实际上,需要正确定义技术延迟。
- 印度储备银行宽恕延误
- 上诉人向印度储备银行申请宽恕拖延并签发UIN。
- 印度储备银行无权处理延迟问题。即使报告延迟,也可以签发 UIN。
- 因此,寄给印度储备银行的信无法填补空白。此外,上诉人造成外国直接投资报告的延误并不是第一次,而是多次造成的。
- 省略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 (3) (b) 条并出台了2017年法规:
- 自2019年10月15日起,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被省略,但需要根据《一般条款法》第6、6A和24条考虑遗漏的后果。
- 就法规而言,它不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因此,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47(3)条,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法规仍然有效。
- 当此类条款持续存在时,鉴于《一般条款法》第6条和第6A条以及第24条的执行情况,上诉人不能为废除/遗漏该条款找借口。
- Fiber Boards Pvt. Ltd. 案的判决明确涵盖了这个问题(同上),该判决认为:
- 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规范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的投资。
- 随后,中央政府公布了2019年条例,即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它取代了2017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移担保发行权)条例》。
- 该法还维持了报告要求,否则,根据《一般条款法》第6和6A条以及该法第24条,废除2016年实施的法规将无效。
- 罚款金额
- 裁决机构已对该公司处以20亿卢比的罚款,同时因延迟报告外国直接投资而对董事处以50亿卢比的罚款。
-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违约案例,即违约条款。但是,即使违约行为与该法和条例的规定有关,处罚也应始终保持合理。
- 只有在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评估罚款,因为 数额的确定不取决于损失。
- 相反,如果遭受任何损失,则可能导致损失。上述调查结果是,虽然损害赔偿需要对另一方契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但不存在这种处罚要求。
- 延迟了24天,但我们认为,对公司处以2亿卢比的罚款和对董事处以50亿卢比的罚款太过分了。
- 需要证明施加处罚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在罚款量上造成干扰,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司处以2卢比的核心罚款,而对董事处以50万卢比的罚款。
6。订购
法庭阁下取代了刑罚条款。但是,受质疑的命令是根据裁决机构处理的法律和事实问题维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