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员工处以罚款,因为他们不是注册人员或应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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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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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孟买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在 Shantanu Sanjay Hundekari Vs.印度联邦(2023 年令状请愿书 (L) 第 30198 号)

请愿人是M/s MLIPL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被任命为M/s Maersk的轮船代理商。请愿人协助M/s MLIPL违反商品及服务税合规,并持有代表马士基在税务机关面前代表的委托书。在调查过程中,有人指控M/s Maersk使用了不符合条件的ITC,并错误地分配了ITC。向请愿人发出了SCN,要求支付相当于马士基涉嫌逃税的1561亿印度卢比。通知是根据CGST法案第74条发布的,援引了CGST法案第122(1A)条和第137条。

高等法院阁下分析说,可以援引第122(1A)条的规定 具有合法地位、可以保留税收优惠的应纳税人,并在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此类交易。 在本案中,请愿人只是一名员工,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范围,因为申请人不能成为《CGST法》定义和职权范围内的 “应纳税人” 或 “注册人员”,以保留该条款规定的福利。此外,出示原因通知是根据CGST法案第74条发布的。 第74条不是刑法条款,而第137条属于第十九章,该章规定了 “罪行和处罚”。 因此,至于如何将第137条中的此类刑罚条款强加于请愿人,而演出原因通知本身就是要求和演出原因通知。因此, 受到质疑的节目原因通知被视为不良和非法,理应予以撤销和搁置。

另请阅读: CGST 规则的修正案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在本案中,请愿人是马士基航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MLIPL”)的雇员。
  • M/s MLIPL 是一家主要营业地点在孟买的公司。
  • 请愿人曾在M/s MLIPL担任税务经理。该公司被任命为在丹麦注册的马士基A/S(“马士基”)的Steamer代理商。
  • M/s Maersk从事航运业务,涉及通过船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货物的集装箱运输。
  • 作为税务经理,请愿人协助马士基遵守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在内的税法。
  • 请愿人还持有在税务机关面前代表马士基的委托书。但是,请愿人并不负责马士基的日常业务。
  • 请愿人还协助税务机关对马士基公司的调查,例如回应传票、出示证据、提供证词可以记录的证人名单。
  • 经过这样的调查,受访者指控马士基错误地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了1.561亿卢比的资金。此外,M/s Maersk还错误地分配了ITC。
  •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74条,请愿人将收到一份说明理由通知,其中要求他们支付3.731亿印度卢比的罚款。
  • 这样的金额是其雇主声称拖欠的税额。
  • 请愿人对DGGI发布的要求兼展原因通知提出了质疑。根据SCN的说法,请愿人必须说明为什么不应对请愿人处以相当于M/s.Maersk涉嫌逃税的罚款的理由。

另请阅读: 退还累积的补偿税进项税抵免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相关法律摘录,以供参考:

  1. “第 122 节。对某些罪行的处罚-

...

(1-A) 任何人如果保留第 (1) 款 (i)、(ii)、(vii) 或第 (ix) 款所涵盖的交易的利益,并在此情况下进行此类交易,均应处以相当于利用或传递的逃税或进项税抵免金额的罚款。...”

  1. “第 137 节。公司的违法行为

(1) 如果某人根据本法所犯的罪行是一家公司,则在犯罪时负责公司和公司开展业务并对公司负责的每一个人均应被视为犯罪,并应受到相应的起诉和处罚。

(2) 尽管第 (1) 分节中有任何规定,如果公司犯下了本法规定的罪行,并且证明该罪行是在公司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实施的,或可归因于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过失,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犯有该罪行,并应承担以下责任:进行相应的起诉和惩罚。

...”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请愿人本人没有利用任何国际贸易中心的好处。此外,出示原因通知并未声称请愿人获得了任何个人利益。
  • Show Cause Ontice 正在对 M/s Maersk 提出指控。
  • 但是,它偶然援引了《CGST法》第122(1A)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威胁要对请愿人处以惩罚,并对作为个人的请愿人提起诉讼。
  • 因此,由于请愿人没有获得任何个人补助,所援引的条款不适用于请愿人。
  • M/s Maersk是一家外国公司,在印度没有任何员工或固定机构。
  • 因此,仅出于代表M/s Maersk行事的目的,请愿人获得了委托书。
  • 根据该部门的指控,本应在十个州的11个不同注册的M/s Maersk之间按比例分配信贷。
  • 请愿人不是马士基业务的决策机构,也不负责马士基的业务,也没有对马士基的业务负责。请愿人只是在税务机关面前代表公司提供事实信息和数据。
  • 根据M/s Maersk获得的法律意见,请愿人对向请愿人提出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了答复。
  • 此外,请愿人既不是法律专家,对商品及服务税法律或其解释也没有任何深入的法律了解。因此,请愿人的作用主要是协助和配合调查当局,并就进项税抵免的分配作出澄清。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8日举行的第38次会议上提议在第122条中加入第(1A)小节,专门处理虚假发票的案件。第 122 (1A) 条的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根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个人应处以相当于已使用或转嫁的逃税或进项税抵免额等值的罚款 他保留某些欺诈性交易的好处,以及此类交易何时由他本人执行。
  • 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举证理由通知》中对申诉人提出了指控,称请愿人 “保留了马士基逃税的上述好处”,在马士基逃税时,请愿人负责并对马士基的业务负责。
  • 如果没有迹象表明请愿人使用了任何个人福利,则援引《CGST法》第122(1A)条和第137条向请愿人发出理由通知的理由不适用于申请人。
  • CGST法案第122(1A)条的规定不适用,因为申请人没有以任何方式利用ITC的主要福利的基本要素。
  • 如果它声称请愿人保留了逃避商品及服务税的好处,并且申诉人负责马士基的业务开展并对马士基负责,那么就没有理由支持这种指控。

4。答辩人的争论

被告辩称:

  • 请愿人对M/sMaersk的事务负有责任。因此,请愿人不能否认自己参与了收入损失。
  • 请愿人以委托书持有人和高级税务运营经理的身份代表M/s Maersk提交了陈述。
  • 因此,请愿人本应为遵守商品及服务税法律的法定条款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请愿人肯定纵容了马士基的逃税,因为请愿人被指派从事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合规工作。
  • 该公司没有挺身而出缴纳税款,因此,向请愿人发出陈述理由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请愿人尽管以委托书持有人的身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同样的责任。

5。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根据出庭原因通知,对请愿人的指控是以M/s Maersk高级税务运营经理的身份提出的。
  • 根据2017年《CGST法》第122(1A)条,马士基先生犯下了该法第122(1)(i)条规定的罪行,要求他说明为什么不应对他处以罚款。
  • 据称,请愿人犯下了导致马士基公司逃避商品及服务税的罪行,理由是马士基公司开具的供应发票不符合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
  • 据称,被通知人(包括请愿人)保留了上述逃避商品及服务税的好处。在马士基逃税时,请愿人和其他员工负责马士基的业务,并对马士基负责。
  • 请愿人和其他员工非常清楚税务部门的故意疏漏和佣金导致马士基逃税(GST)。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第137(1)条和第137(2)条,请愿人和此类其他雇员认定自己应承担诉讼责任。
  •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CGST法》第122(1-A)条的规定以及第137(1)和137(2)条的规定是否会被吸引向请愿人签发受到质疑的SCN,而请愿人只是MLIPL的雇员,也是马士基的委托书。
  1. CGST 法案第 122 (1A) 条的适用性:
  • 根据第122(1A)条,它规定,任何人(必然是应纳税人)保留第(1)小节第(i)、(ii)、(vii)或第(ix)款所涵盖的交易的利益,并在其情况下进行此类交易,“均应处以相当于利用或转移的逃税或进项税抵免金额的罚款”。
  • 因此,第 (1-A) 小节适用于应纳税人。
  • 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属于第122(1-A)条管辖范围的人必须是应纳税人和保留CGST法案第122(1)条规定的交易利益的人。
  • 此外,在任何人不保留上述交易的利益和/或进行此类交易时适用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第 122 (1-A) 条。
  • 相关条款表明,此类人只能是具有法律地位、保留税收优惠且在谁的情形下进行此类交易的应纳税人。
  • 在不存在这些基本要素的情况下,任何与所发布的性质类似的证明原因通知都将被视为非法。
  • 在本案中,请愿人只是一名员工,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范围,因为申请人不能成为《CGST法》定义和职权范围内的 “应纳税人” 或 “注册人员”,以保留该条款规定的福利。
  • 因此,不存在对请愿人援引第122(1-A)条的问题。
  1. CGST 法案第 137 条的适用性
  • 此外,就CGST法案第137条的适用性而言。第137条涉及 “公司犯罪”。第 (1) 分节规定,当个人根据《CGST法》犯下的罪行是一家公司时,在犯罪发生时负责公司和公司业务并对公司负责的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犯罪,应受到相应的起诉和处罚。
  • 第137条如何构成对请愿人的任何援引以及第122(1-A)条的规定的一部分,但请愿人无法理解,这尤其是因为说明理由通知是根据CGST法案第74条发布的。
  • 第74条属于《CGST法》第十五章的管辖范围,该章涉及 “要求和追回”,并规定 “确定因欺诈或任何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而错误地使用或使用的未缴税款或短缴或错误退还的税款或进项税抵免”。
  • 第74条不是刑法条款,而第137条属于第十九章,该章规定了 “罪行和处罚”。
  • 因此,至于如何将第137条中的此类刑罚条款强加于请愿人,而演出原因通知本身就是要求和演出原因通知。
  • 无论如何,即使假设可以援引第137条或可以对申请人适用,那么根据第137条提起的诉讼肯定不能成为根据第74条发布的要求和出示理由通知中可以作出答复的诉讼,因为此类诉讼属于起诉性质,必然涉及第134条的适用性。
  • 司法管辖区不可能混在一起,在按请愿人的要求强加金钱责任时也是如此,据称,在说明原因通知中显示的收入本身就是公司的责任。
  • 出于上述原因,从展会理由通知的相关内容中可以明显看出,根据CGST法案第74条发布演出理由通知不符合基本的管辖权要求/要素,以便除其他外,援引第122(1-A)条和第137条对请愿人不利。

6。订购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受到质疑的举证理由通知被视为不良和非法,理应予以撤销和撤销。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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