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高等法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0条支付利息的重大判决。判决的重点是:
延迟填报申报表时的总负债利息:如果延迟填写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则应付总税额的利息负债累计
利息 u/s 50 (1) -根据第 50 (1) 条支付利息的责任是自行规定的,也是自动的,没有任何 b 部分的决定
利息 u/s 50 (3) -无论何时向国贸中心提出过度或超额的索赔,或者每当过度减少产出应纳税额时,根据su (3),就可以支付利息。
只有在填写了有效的申报表后才能使用ITC: 输入进项税 信用账本 只有在填写了有效的申报表后才能提供给纳税人,在此之前,此类进项税抵免仅以空运形式提供,不能用于结算销项税负债。
该判决将影响大多数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的印度纳税人。特兰甘纳邦和安得拉邦高等法院对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案作出了判决。对阵海得拉巴中央税务专员、中央税务助理局长库卡特帕利和海得拉巴中央税务局局长 O/OTHE 主管人;其中,HC驳回了请愿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的令状申请。
这里的请愿人是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MS Pipes并执行各种基础设施项目。 该公司声称要提交他们的 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 正确,但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推迟了在GSTR-3B表格中提交申报表。
他们在提交申报表时已经支付了应纳税额以及根据净应纳税额计算的利息。请愿人还声称,提交申报表的延迟并不大。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和2018年5月的延迟时间仅为一天。
税务局已发出索赔信,表示利息是根据应纳税总额或应纳税总额计算的。针对这一要求,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向特兰甘纳邦高等法院提交了令状申请。
在考虑了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所有各种条款后,法院驳回了令状申请,并裁定该公司必须为总应纳税额支付利息。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39条,每个在商品及服务税法登记的人都必须在20日当天或之前报税th每个月的。如果存在任何差异或不正确的细节,则注册人员需要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进行更正。
在诉讼过程中,请愿人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表示,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的设计方式是,除非被评估人收取全部应纳税额,否则该系统不接受GSTR-3B表格下的申报表。因此,即使还有很少的金额需要支付,也无法提交申报表。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41 条 说,每个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人都有资格获得自我申报的进项税抵免。该人索赔的金额暂时记入其电子分类账中。但是,只有在缴纳了自我评估的产出税之后,它才能使用。
通俗地说,这意味着在以制造商、代理商、供应商等的身份缴纳产出税时,该人可以减少已经缴纳的投入税额。
根据第 16 节,该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然后才能申请购房期间缴纳的进项税的抵免:
因此,关于提交申报表的第39条、涉及国贸中心索赔及其临时接受的第41条、涉及国际贸易中心申请的条件和资格的第16条和涉及纳税的第49条的总体框架明确规定,一旦第16条第 (2) 款规定的所有四个条件得到满足,个人就有权获得国贸中心的信贷。根据第41(1)条,一旦一个人从ITC获得贷记,该金额将临时记入其电子信用分类账。
因此,当该人以自我评估的申报表缴纳税款时,会记入其电子账本,该账本用于根据该法缴纳销项税。但是,只有在根据自我评估提交申报表后,这笔款项才会出现在他的信用分类账中。
在不这样做之前,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没有可用的金额。提交自我评估的申报表后,信用分类账中的金额即可在销项税项下支付。
特别强调该法第50条涉及因延迟缴税而征收的特定利息。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支付税款利息的责任也随之增加。如果实体在20之前未申报税款,则征收利息th每月的,利息从21美元开始累计st 本月的。利率总体上有所不同,由政府事先通报。
这是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诉海得拉巴中央税务专员、中央税务助理专员库卡特帕利和海得拉巴中央税务总监O/O主管的案例;请愿人确实提交了申报表,但为时已晚。因此,应纳税额的付款是在规定的期限之后支付的。结果,支付利息的责任自动产生。因此,请愿人无法逃避这一责任。尽管有几次,只是一天,但需要支付利息。
该法案的修正案是由该法提出的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通过新闻稿 HC 中提到了这一点。新闻稿内容如下:
“的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第31次会议上 今天在新德里举行的会议原则上批准了商品及服务税法案中的以下修正案:
修订《CGST法》第50条,规定在考虑了可接受的进项税抵免后,只能对纳税人的净应纳税额收取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只能对通过电子现金账本应付的金额征收。
理事会的上述建议只有在对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进行必要的修正后才能生效。”
不幸的是,这些修正案仍然只是纸上谈兵。对于上述情况,这些不能解释。
还提到了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的其他两项裁决,例如2015年1月19日古吉拉特邦诉达什梅什液压机械案和2015年1月29日古吉拉特邦诉尼希通信案中的另一项裁决。但是这两个决定都是根据《古吉拉特邦增值税法》做出的。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彼此不同,因此这些裁决没有达到申请人的目的。
M/S. Megha工程与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提交了令状申请,要求向该公司征收的利息金额。但是,《商品及服务税法》中上述解释的部分和分节证明,产生的利息需要支付。无法认定税收部分存在任何过失,因此高等法院驳回了书面申请。
我们对该裁决的理解是,它违背了政府的意图。他们的裁决违背了他们的意图和他们过去所遵循的惯例。政府应认真考虑发布澄清和指示,规定如果纳税人有足够的信贷余额来缴纳产出商品及服务税,则州政府不应启动任何追回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