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件事上 m/s. Midas Foods (P.)Ltd. [2020 年 10 月 15 日的 2020-21 年度第 05 号申请]。 申请人(M/s Midas Foods(P.)Ltd. 寻求有关该问题的预先裁决 的适用性 RCM 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关于海外委员会代理人(OCA)被任命从印度境外获得确认的订单。
AAR阁下认为,根据2019年IGST法案第2(13)条,OCA属于 “中介” 的范围,因为他在促进商品供应。此外,根据IGST法案第13(8)(b)条,提供中介服务的地点是 “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因此,OCA向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不在 “服务进口” 的涵盖范围内,因为供应地点在印度境外。因此,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反向收费机制,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在本文中,我们将简要介绍申请人的问题,有关此事的法律规定以及UAAR的最终裁决。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这个 申请人 (m/s. Midas Foods (P.)Ltd.)从事在印度境内和印度境外供应调味料、香料、预混料和类似食品的业务。
- 对于印度境外的供应,申请人有时会与印度境外的一些人签订协议,这些人会帮助申请人在印度境外寻找客户。
- 向此类人支付佣金,金额为印度境外出口商品离岸价格的10-15%。
- 该特定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 吸引客户购买申请人的货物。
- 申请人收到了来自印度以外客户的PO(采购订单)。
- 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并根据采购订单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的对价由指定人员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 指定人员将申请人的每月佣金发票作为供应的固定百分比提高。
- 最后,申请人向指定人员支付佣金。
- 申请人已与位于印度境外的阿联酋的OCA(海外委员会代理人)签订了协议。
- 委任的OCA在内部市场提供中介服务方面有足够的经验。他将在国外市场(阿联酋)代表申请人,为此他必须支付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船上免费)价值的10-15%不等的佣金。
2。向高级裁决机构阁下提问
申请人向事先裁定机构提出申请,寻求协助,事先就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 根据2017年《IGST法》第2(13)条的规定,“中介” 一词的定义是否涵盖海外佣金代理人;
- 申请人从海外代理商处获得的服务是否符合2017年IGST法案第2(11)条规定的 “服务进口” 一词的含义;
- 根据2017年《IGST法》第5(3)条,申请人是否需要根据向海外佣金代理支付佣金的RCM基础上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3.Hon'ble AAR 对法律条款的分析
3.1 问题 1:2017 年《IGST 法》第 2 (13) 条规定的 “中介” 一词的定义是否涵盖海外佣金代理人
3.1.1 法律摘录
- 下文重申了2017年IGST法案第2(13)条,以供参考:
“(13) “中间人” 指经纪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不论其姓名,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安排或便利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但不包括以自己的账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或证券的人。”
3.1.2 AAR 的分析和讨论
- 根据协议,OCA在国际市场上提供中介服务,申请人希望利用其专业知识获得采购订单。
- 对于此类服务,OCA将按货物的离岸价格向OCA支付10-15%的佣金。
- 出口商品的发票是以外国买家的名义开具的,而不是以OCA的名义开具的。佣金按照商定的条款支付给OCA。
- 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2(13)条,任何促进双方之间商品或服务供应的人都被视为中间人。但是,如果该人以自己的账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不能将他称为中间人。
- 根据协议,在给定情况下,OCA为申请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商品供应提供便利,并根据商定的条款获得佣金。
- 因此,OCA属于2017年IGST法案第2(13)条中 “中介” 的定义范围。
3.2 问题 2:申请人从海外代理人那里获得的服务是否符合2017年《IGST法》第2(11)条规定的 “服务进口” 一词的含义
3.2.1 法律摘录
- 2017年IGST法案第2(11)条给出了 “服务进口” 的定义,下文重申了该定义,以供参考:
“(11) “服务进口” 是指任何服务的供应,其中——
(i) 服务供应商位于印度境外;
(ii) 服务的接收者位于印度;以及
(iii)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印度。”
- 2017年IGST法案第13(8)(b)条给出了确定中介服务供应地点的条款,下文重申了这些条款以供参考:
“(8) 以下服务的供应地点应为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即:——
(b) 中介服务。”
3.2.2 AAR 的分析和讨论
- 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2(11)条,只有满足以下 3 个条件,服务才能被称为 “服务进口”:
- 服务供应商位于印度境外
- 服务的接收者位于印度。
- 此类服务的供应地点位于印度。
- 在给定情况下,显然满足了以下 2 个条件:
- 服务供应商,即OCA,位于印度境外。
- 服务的接收者,即申请人,位于印度。
- 为了确定中介服务的供应地点,应参考2017年IGST法案第13(8)(b)条。
- 根据第 13 (8) (b) 条,提供中介服务的地点是 “服务提供商的位置”,即中间服务提供商的位置。
- 因此,第 2 (11) 节的第 3 个条件未得到满足。
- 因此,在本案中,申请人获得的中介服务不属于 “服务导入” 因为条件 3 未满足。
3.3 问题3:根据2017年《IGST法》第5(3)条,申请人是否需要根据向海外佣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以RCM为基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3.3.1 法律摘录
- 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5(3)条,服务进口的商品及服务税应由反向收费机制下的服务接收者支付。下文重申了第 5 (3) 节的相关摘录:
“(3) 政府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通过通知具体说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类别,或两者兼而有之,应由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以反向收费方式缴纳税款,或两者兼而有之,本法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该接收者,就好像他是应为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同时缴纳税款的人一样。”
- 根据IGST法案第7(4)条,2017年的重申如下:
“7 州际供应
..
(4) 进口到印度领土的服务供应应视为州际贸易或商业过程中的服务供应。”
3.3.2 AAR 的分析和讨论
- 根据IGST法案第5(3)条,对于政府申报的商品和服务,商品及服务应由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根据反向收费支付,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接收者。
- 此外,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7(4)条,进口到印度境内的服务供应应被视为州际供应过程中的服务供应。
- 因此,“服务进口” 应被视为州际服务供应,并将根据反向收费机制(RCM)向IGST收费。
- 然而,根据上文问题2的讨论,正在讨论的交易不属于 “服务进口”。
- 因此,根据RCM,此类交易对IGST不承担任何责任。
4。预先裁定机构阁下的决定
根据上述讨论和调查结果,北阿坎德邦预先裁决管理局阁下认为:
- 根据2017年《IGST法》第2(13)条的规定,“中介” 一词的定义涵盖了海外佣金代理人;
- 根据2017年《IGST法》第2(11)条的规定,申请人从海外委员会代理人那里获得的服务不包括'服务进口'一词的含义范围;
- 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5(3)条,申请人无需根据支付给 “海外佣金代理人” 的佣金以RCM为基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