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销售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为由发布第 61 条下的通知

Published on:
June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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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

贾坎德邦高等法院阁下

在这件事上

m/s. Sri Ram Stone Works vs.贾坎德邦及其他州

(2024 年 W.P. (T) 第 5535 号)

请愿人从事石巨石、石片等的销售业务,并在贾坎德邦注册了商品及服务税。请愿人根据2017年《CGST法》第61条收到了通知,理由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值。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第61条的明确目标是使评估官员能够指出注册人提交的申报表中的差异和错误。在本案中,主管官员将请愿人出售商品的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了比较。因此,通知完全没有管辖权,超出了该法第61条的范围。

此外,既定法律规定,除非销售交易被证明是虚假交易,或者仅凭商品以优惠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否则税务局无权评估市场价格与买方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交易价值。因此,根据第 61 条发布的通知完全没有管辖权,可能会被撤销。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Sri Ram Stone Works(“请愿人”)从事石质巨石、石片等的销售业务,并且正在贾坎德邦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 为了行使2017年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61条赋予的权力,向请愿人发出了通知,称他们出售的石块/石屑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 因此,请愿人被指示说明为何不应根据第73/74条对他们提起诉讼。
  • 请愿人提供了答复,称2017年贾坎德邦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61条以及2017年贾坎德邦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99条的范围仅限于申报表中出现的差异程度。
  • 因此,将请愿人在申报表中披露的供应应纳税价值与商品市场价格的应纳税价值进行比较超出了该法第61条的范围。
  • 尽管提交了这样的答复,但在某些情况下,随后在 GST ASMT-10 表格中再次发布了通知,在即时令状申请中,所有这些通知都受到质疑。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第61条以供参考:

请愿人辩称,第61条的范围仅限于商品及服务税法中的差异,受到质疑的通知与请愿人提交的申报表中的任何差异无关。相反,发布该通知的理由是申报表中披露的应纳税价值低于现行市场价格。(1) 有关人员可按订明的方式,仔细检查注册人提供的申报表及相关详情,以核实申报表的正确性,并向他通报所注意到的差异(如有),并要求他就此作出解释。

(2) 如果认为该解释是可以接受的,则应相应地通知注册人,并且不得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

(3) 如果在有关人员通知后三十天内或在他允许的更长时间内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者注册人在接受差异后未能在接受差异当月的申报表中采取纠正措施,则有关人员可以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根据第65条或第66条或第67条采取行动,或着手确定第73条规定的税款和其他费用或第 74 节。”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在 GST ASMT-10 表格中发布的通知完全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当局已经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因为此类通知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中的任何差异无关。
  • 相反,发布该通知的理由是请愿人提交的申报表中披露的应纳税价值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 此外,根据2017年《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5条,商品或服务的供应价值是交易价值,即此类供应所获得的对价,而且,仅仅因为对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就不能作为援引 “根据该法第61条审查回报” 的诉讼的理由。
  • 此外,经销商有权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且,仅仅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就不能成为根据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61条提起诉讼的基础,除非据称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退货中所反映的价格。

4。受访者的论点:

答辩人辩称:

  • 在某些情况下,发布通知是为了将申报表中反映的商品的应纳税价值与市场价值进行比较;但是,后来还强调了与申报表差异有关的其他问题。
  • 根据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61条,主管当局在核实退货正确性的同时,可以将退货中发现的差异告知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予以更正。
  • 但是,如果经销商未能纠正此类差异,则可以根据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65、66或67条提起进一步的诉讼,也可以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73或74条签发SCN。
  • 此外,该通知只是一份程序性通知,没有不利的民事后果,请愿人不应向本法院提出同样的答复。
  • 如果答复令人满意,就不会对请愿人提起进一步的诉讼。
  • 因此,相应请愿人提出的令状申请为时过早,可能会被本法院驳回。

5。法院的分析和裁决

高等法院阁下做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分析:

  • JGST法案第61条的明确目标是使评估官员能够指出注册人提交的申报表中的差异和错误。
  • 该节本身规定,如果在指出注册人员未采取纠正措施后,有关官员可以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根据该法第65至67条以及第73或74条采取行动。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提供了三项单独的授权条款:
    • 在申报表提交的初步阶段:第61条;
    • 调查条款:第65条至第71条(包括审计、搜查和扣押、逮捕等);
    • 裁决条款:第 73 条和第 74 条(显示原因通知)
  • 在本案中,通知是根据第61条发布的,主管官员没有指出提交的申报表中的差异,而是将请愿人出售商品的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了比较。
  • 我们坚信,基于价格比较发布的通知完全没有管辖权,也超出了该法第61条的范围。
  • 此外,既定法律规定,除非销售交易被证明是虚假交易,或者仅凭商品以优惠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否则税务局无权评估市场价格与买方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交易价值。
  • 因此,根据第 61 条发布的通知完全没有管辖权,可能会被撤销。
  •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不能仅仅因为交易价值和商品的普遍市场价值的差异而采取任何行动。但是,如果申报表中存在差异,评估干事可以自由发布新的通知。

6。最终订单: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允许即时申请令状,特此撤销并撤销根据《日本商品及服务税法》第61条发布的有争议的通知。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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