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发出通知之前提交了申报表,则不应对未提交年度申报表的行为处以任何罚款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July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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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孟买公司注册处持有

在 M/s 的问题上 Arrow 电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

摘要

M/s Arrow Electronics India Private Limited(“公司”)未能根据《公司法》第92(4)条提交其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年和2021-22财年的年度申报表。公司申请裁定违反《公司法》第92(4)条规定的行为。

孟买RoC阁下认为,在裁决人员发布通知之前,该公司已经提交了所有待处理的年度申报表。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3)条的附带条件,不应对公司处以任何罚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Arrow Electronics 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设有注册办事处。
  • 该公司提交了自动申请,要求对违反2013年《公司法》第92(4)条规定的行为进行裁决。
  • 该公司尚未按照2013年《公司法》第92(5)条的要求提交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年和2021-22财年的年度申报表。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摘录,以供参考:

  1. 第 92 节年度申报表

“...

4) 每家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举行之日起六十天内或在任何一年没有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处长提交年度申报表的副本,并附上说明不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理由的声明,并附上可能规定的费用或额外费用。

(5) 如果任何公司未能根据第 (4) 款提交周年申报表,则该公司及其每名违约高级管理人员应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持续失败,则每天再处以一百卢比的罚款,但公司最多可处以20万卢比的罚款,公司最高可处以50万卢比的罚款如果警官违约,则视情况而定。

...”

  1. 第454节——处罚的裁决

“(3) 审判官可通过命令─

...

如果违约行为与不遵守第92条第 (4) 款或第137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有关,并且此类违约行为在裁决人员发出通知之前或三十天内已得到纠正,则不得在这方面处以任何罚款,本节规定的与此类违约有关的所有诉讼均应视为已结束。”

3.孟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调查结果和观察

  1. 审裁机构应考虑的因素:

中华民国阁下认为,在裁定罚金额时,裁决人员应考虑以下因素:

  • 这种违约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收益或不公平的优势,不论其数额可以量化。
  • 此类违约给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
  • 违约的重复性质

在给定情况下,很难量化公司带来的不公平优势或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

  1. 违约的性质
  •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92(4)条,公司有责任提交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年和2021-21财年的年度申报表。
  • 但是,该公司在所有这些年中都未能这样做,因此,这种违约本质上是重复的。

4。订购

孟买中华民国认为:考虑到该案的事实和2013年《公司法》第454(3)条的修正案,不得因公司延迟提交年度申报表而对该公司处以任何罚款 在审裁官发出通知之前,公司已经提交了所有适用年度的年度申报表。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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