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孟买公司注册处持有
在 M/s 的问题上 Arrow 电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
M/s Arrow Electronics India Private Limited(“公司”)未能根据《公司法》第92(4)条提交其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年和2021-22财年的年度申报表。公司申请裁定违反《公司法》第92(4)条规定的行为。
孟买RoC阁下认为,在裁决人员发布通知之前,该公司已经提交了所有待处理的年度申报表。因此,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454(3)条的附带条件,不应对公司处以任何罚款。
下文重申了2013年《公司法》的相关摘录,以供参考:
“...
4) 每家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举行之日起六十天内或在任何一年没有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处长提交年度申报表的副本,并附上说明不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理由的声明,并附上可能规定的费用或额外费用。
(5) 如果任何公司未能根据第 (4) 款提交周年申报表,则该公司及其每名违约高级管理人员应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持续失败,则每天再处以一百卢比的罚款,但公司最多可处以20万卢比的罚款,公司最高可处以50万卢比的罚款如果警官违约,则视情况而定。
...”
“(3) 审判官可通过命令─
...
如果违约行为与不遵守第92条第 (4) 款或第137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有关,并且此类违约行为在裁决人员发出通知之前或三十天内已得到纠正,则不得在这方面处以任何罚款,本节规定的与此类违约有关的所有诉讼均应视为已结束。”
中华民国阁下认为,在裁定罚金额时,裁决人员应考虑以下因素:
在给定情况下,很难量化公司带来的不公平优势或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
孟买中华民国认为:考虑到该案的事实和2013年《公司法》第454(3)条的修正案,不得因公司延迟提交年度申报表而对该公司处以任何罚款 在审裁官发出通知之前,公司已经提交了所有适用年度的年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