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SAFEMA 法庭阁下审理
在印度联盟问题上,通过 DLA、ED、Hyderabad Vs.M/s. Peritus Corporation Pv. Ltd.
(FPA-FE-133/HYD/2020)
受访者在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收到了5亿卢比的汇入汇款。受访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国外汇款分配了股票,并在通过AD银行分配股票后的30天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了FC-GPR表格。但是,由于某些尚待澄清,印度储备银行没有将这种FC-GPR记录在案。Ld.AA认为,答辩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6(3)(b)条以及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附表一第9(1)(B)段。因此,Ld.AA 对被投诉人和负责开展公司业务和其他活动的人员处以总计 2,00,000 印度卢比的罚款。
上诉人辩称,Ld.机管局仅处以20万印度卢比的非常低的罚款,这与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不相称。机管局无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3 (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处以最高相当于违规金额三倍的罚款。当然,对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处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司法/准司法当局;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不受约束,必须合理合理地使用同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本案中却没有这样做。因此,上诉人祈求适当加重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第13(1)条规定的刑罚。
法庭阁下认为,被告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强制性表格FC-GPR。因此,受访者的意图很明确,他们希望遵守印度储备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此外,受访者没有被告知上述违规行为,因为这封信只寄给了AD银行,即SBI的赛法巴德分行。因此,受访者只犯了技术错误。受访者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并以同样的方式存入了通过受到质疑的命令对他们处以的罚款。因此,Ld.实际上,AA 是公正、公平和明智的。没有理由将罚款金额提高到已处以的金额之上。
另请阅读: SAFEMA上诉法庭将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0(5)条的罚款从5亿美元减少到50拉克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在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M/s Peritus Corporation Private Limited(“受访者”)收到了500亿卢比的国外汇款。
- 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此类汇款分配了股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报告了收据。
- 向外国投资者配股后,受访者必须在通过其授权交易商(AD)银行配股后的30天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FC-GPR表格。
- 在本案中,公司向其广告银行提交了FC-GPR,要求在股票分配后的30天内继续提交给印度储备银行。
- 但是,由于某些尚待澄清,印度储备银行没有将这种表格记录在案。
- Ld.评估官员(“AA”)发现,答辩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1999年第6(3)(b)条的规定 r/w 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附表一第9(1)(B)段的规定。
- 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FC-GPR表格并提供全部细节,这是一项技术违规行为。
- 此外,负责开展公司业务和其他活动的人员被判犯有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条款。
- 因此,Ld.机管局通过第1号命令对每位受访者处以10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JD/AG/01/HYZO/2020 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受到质疑的命令)。
- 本上诉由印度联邦通过海得拉巴的DLA、ED提出,要求增加对受访者的处罚金额。
2。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Ld.机管局已处以20万印度卢比(每位受访者10万卢比)的最低罚款,这与受访者犯下的严重违规行为不符。
- Ld.AA认为,第一受访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强制性的FC-GPR表格,包括涉及5亿卢比的全部细节,从而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6(3)(b)条以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规附表L第9(1)(B)段。
- 但是,Ld.机管局处以总额为20万卢比的非常低的罚款,这与受访者在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犯下的违规行为不相称。
- 机管局无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第13 (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处以最高相当于违规金额三倍的罚款。
- 当然,对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处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司法/准司法当局;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不受约束,必须合理合理地使用同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本案中却没有这样做。
- 上诉人已祈祷根据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第13(1)条适当加重处罚。
3.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对他们处以罚款本身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违规行为,因为该公司已在股票发行之日起30天内提交了申报表。
- 受访者于2024年3月11日提交了针对全部投资的FC-GPR报告,上述回报与所有原始文件一起由AD银行转交给印度储备银行。
- 印度储备银行在2014年8月13日仅发给AD银行的信中要求澄清。
- 此外,这些法规既没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遵守缺陷/澄清,即构成重大违规行为,也没有像上诉人所指控的那样,不提交澄清/修订文件的技术问题对该国的经济产生任何影响。
- 即使纠正了缺陷并在随后提交了修改后的文件,但根据既定的法律状况,FC-GPR的初始提交日期也只能被视为报告日期。
- 在北方铁路 vs.先锋宣传公司私人有限公司MANU/SC/1705/2016:(2017)11 SCC 234,最高法院阁下认为,在纠正了申请中的缺陷后重新填写申请并不等于重新提交计票限制申请。
- Ld。机管局认为,只有技术漏洞,在没有任何不当指控或受到质疑的命令是出于外在考虑因素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下达的,因此处罚不容置疑。
- 此外,各种司法论坛认为,即使规定了最低刑罚,当出现技术或恶意违规行为时,有权处罚的当局也有理由拒绝处罚。
- 在确定罚款时不应考虑外国直接投资的金额,因为违规行为不属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限制或禁止活动或违规行为。
- 只有在没有将印度储备银行与反倾销银行的沟通告告知第二受访者的情况下,不提交已报告的合规情况的澄清/修订文件的性质也是如此。
- 甚至受访者也知道了印度储备银行在裁决程序中要求的澄清。因此,受访者除其他外,为上诉被驳回而祈祷。
4。法庭阁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
法庭阁下作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陈述:
- 上诉人辩称,受访者未能提交强制性表格FC-GPR。尽管受访者提交了表格,但印度储备银行没有接受同样的表格,因为该表格存在缺陷,受访者没有更正该表格。
- 被申请人还辩称,只有向广告银行通报了此类错误,而受访者并不知道这一缺陷。
- 当受访者要求提供上述信函时,银行无法出示该信函,因为在Ld的诉讼中,该信函正受到审查。AA。
- 被告依赖了该上诉法庭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包括印度联盟诉OSR Infra Pvt. Ltd.案,在该案中,尊敬的法院裁定,如果FC-GPR是在规定日期之后提交的,则裁决权的命令反映了未按所收到外国直接投资金额的比例处以罚款的审慎性时,尤其是在违规行为仅涉及技术和违规行为的情况下鉴于违规行为不是实质性的,因此不能干涉裁决机构的命令和。
- Ld. 最低刑罚的实施令人担忧。机管局有权酌情处以最低刑罚,因为该法没有禁止处以这种处罚。最高法院阁下对1978年印度斯坦钢铁有限公司诉奥里萨邦案(2)E.L.T.(J 159)(南卡罗来纳州)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裁决。
- 仔细阅读这份受到质疑的命令,我们发现这也反映了Ld的公平性和审慎性。AA,特别是在技术上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任何条款时,1999 年。
- 鉴于上述情况,我同意Ld的观点。AA和受访者提出的论点。被告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强制性表格FC-GPR。因此,受访者的意图很明确,他们希望遵守印度储备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
- 从记录在案的材料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没有被告知上述违规行为,因为这封信只寄给了AD银行,即SBI的赛法巴德分行。看来受访者只是在第二号受访者的不同姓氏中犯了技术错误。
- 受访者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并以同样的方式根据Ld于2020年7月31日的命令存入了对他们处以的罚款。AA。
- 因此,Ld.实际上,AA 是公正、公平和明智的。没有理由将罚款金额提高到已处以的金额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