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泰米尔纳德邦 RoC 举办
在这件事上
M/s. Mazhil Nidhi Limited
MCA 拒绝了由以下人员提交的 NDH-4 表格(申请申报为 Nidhi 和 Nidhi 更新身份的表格) m/s Mazhil Nidhi Limited (“公司”),因为 AOC-4 表格所附的2019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尚未由两名董事正式签署,其中一名应为董事总经理。中华民国认为,不签署财务报表是不遵守财务报表的规定 《公司法》第 134 (1) 条 因此,对公司和所有违约董事处以450,000印度卢比的罚款 《公司法》第134(8)条。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Mazhil Nidhi Limited 是一家注册公司,在泰米尔纳德邦设有注册办事处。
- 这个 MCA 拒绝了该公司提交的 NDH-4(申请声明为 Nidhi 并更新 Nidhi 状态的表格)。
- 该表格被拒绝,理由是 AOC-4 表格所附的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尚未由两名董事正式签署,其中一位应为董事总经理。
- 因此,该公司违反了 2013 年《公司法》第 134 (1) 条。
- 因此,审裁机构向公司及其董事发布了裁决通知。
- 尚未收到该公司及其董事的答复
2。相关法律摘录
- 的相关摘录 《公司法》第134条 下文重申,以供参考:
”134。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等
(1) 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有)应为
经董事会批准,然后由经董事会授权的公司主席代表董事会签署,或由两名董事退出
其中一人应为董事总经理(如果有),首席执行官为首席执行官
公司的财务官和公司秘书,不论他们是在哪里任命,或者就一人公司而言,只能由一名董事担任,提交给审计师以供其就此提出报告。
...
(8) 如果公司违约遵守本节的规定,则公司将被处以30万卢比的罚款,公司的每位违约高管应处以五万卢比的罚款。”
3.裁决令:
- 没有收到公司或其任何董事的答复。因此,根据2014年《公司(处罚裁决)规则》第3(8)条,此事是在此类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单方面)。
- 对2013年《公司法》第134(1)条违规行为的分析:
- 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财年 AOC-4 表格所附财务报表尚未由两名董事签署,其中一名应为董事总经理。
- 因此,该公司违反了 2013 年《公司法》第 134 (1) 条。
- 因此,公司及其董事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2013 年《公司法》第 134 (8) 条。
- 作为Nidhi公司的公司不属于小公司的定义。因此,根据该条款施加较轻的处罚 第 446 (b) 节 在本案中不适用。
4。处以的罚款:
这个 RoC 认为该公司及其董事违反了 2013 年《公司法》第 134 (1) 条 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因此,应对公司及其董事处以以下处罚:
| The Person on whom the Penalty is Imposed |
Penalty for Default |
Maximum Penalty |
Final Penalty Imposed |
| Company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 Director-1 |
₹50,000 |
₹50,000 |
₹50,000 |
| Director-2 |
₹50,000 |
₹50,000 |
₹50,000 |
| Director-3 |
₹50,000 |
₹50,000 |
₹50,000 |
因此,对公司处以3,00,000卢比(三十万卢比)的罚款,并对公司的每位董事处以5万卢比的罚款 2018-19 财年。此类罚款必须在收到本订单之日起 90 天内支付。
5。可选择对违规行为提起上诉和处罚
- 可以在收到该命令之日起60天内对此类命令提起上诉。
- 如果公司在收到订单之日起90天内未遵守订单,则应处以以下罚款:
- 公司:最低 25,000 印度卢比,最高可达 5,00,000 印度卢比。
- 违约官员:监禁可延长至6个月六个月或处以至少25,000印度卢比的罚款(可延长至100万印度卢比)或两者兼而有之
结论:
考虑到对每一起违规行为的过错公司和董事处以的罚款,无论是否产生任何金钱影响,公司都必须更加警惕《公司法》规定的合规情况。任何违规行为,甚至是文书错误,都可能导致巨额的刑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