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和服务税(“GST”)是一种基于增值的税,即应仅按增值缴税,因此,它以两个基本支柱为框架,即产出税负债和进项税抵免(“ITC”)。
随着商品及服务税的引入,政府希望克服部门和纳税人在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中面临的所有可能问题。关键问题之一是检查纳税人申请的进项税抵免的匹配情况,例如,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服务税、中央消费税或增值税(“增值税”)部门无法核实纳税人申请的ITC的正确性。
考虑到这样的缺点, 商品及服务税是根据在线自动匹配所有进项税抵免的概念设计的 上声称 内向补给 供应商以一对一的方式报告相应的外向供应。
在进入商品及服务税下ITC的匹配程序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些基本知识 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 表格:
《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CGST法”)第42条和第43条以及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2017年CGST规则”)第69至77条规定了与进项税抵免和抵免票据的匹配以及随后的相应行动相关的条款。
2017年CGST法案和2017年CGST规则中提供的与进项税抵免匹配相关的关键条款汇总表:
现在,让我们详细了解商品及服务税下ITC匹配的作案手法以及需要采取的所有相应行动: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41条,每位纳税人都有资格在自我评估的申报表中申请ITC,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将临时接受此类ITC(即有待进一步验证)。这样的ITC将开始出现在他的 电子信用账本 在提交 GSTR-3B 之后。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42条,在匹配进项税抵免时,将与接收者在 GSTR-2 中申报的所有入境供应的详细信息相匹配:
同样,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43条,供应商申报的每张信用票据的详细信息应与收款人在后续纳税期相同纳税期的 GSTR-2 中相应的ITC减免额相匹配。系统还将检查信用票据的记录是否重复。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69条,系统将在以下基础上匹配进项税收抵免匹配下的内向供应: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73条,考虑到以下数据,信用票据信息将匹配:
无论是入境供应还是信用票据,系统都将在提供 GSTR-3 的到期日后开始对账。但是,如果延长 GSTR-1 和 GSTR-2 的提交截止日期,则入境供应和信用票据的匹配日期将相应延长。
此外,专员也可以将该日期延长至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l。
进项税收抵免: 2017 年 CGST 规则第 69 条的解释 1 规定,如果收款人未经任何修改就接受的 GSTR-2A 发票申请了进项税抵免,则只要供应商提交了有效的 GSTR-1,则此类发票应被视为匹配的发票。
如果收件人声称的ITC等于或小于供应商支付的产出,则应将发票视为相符
减少销项税负债:同样,第 73 条规定,如果根据供应商在 GSTR-1 中申报且收款人未经任何修改即接受的此类信用票据申请减免销项税额,则此类信用票据应被视为匹配的贷方票据。GSTR-2
如果供应商在抵消信用票据的商品及服务税冲销后,供应商在原始发票上解除的产出负债大于或等于收款人在 GSTR-2 中在该发票上申领的净ITC,则应将贷方票据视为匹配票据。
例如,A向B提高了100印度卢比(含商品及服务税18%)的发票。随后,A向B提高了20印度卢比的发票和3.6印度卢比的商品及服务税(GST)的信用票据。因此,如果B在14.40印度卢比(18-3.6)或以下的发票上申领ITC,则该信用票据应被视为匹配的信用票据。
进项税收抵免(规则 70): ITC 索赔的最终受理应通过通用门户网站以 GST MIS-1 的形式以电子形式提供给收件人。
贷方票据(规则74): 有关接受匹配信用票据的通信应通过通用门户网站以商品及服务税 MIS-1 的形式以电子方式提供给供应商。
进项税抵免(第 42 (2) 和 (3) 条以及规则 71 和 72): 如果收件人就 GSTR-2 中报告的内向供应申请的 ITC 超过了供应商在 GSTR-1 中申报的税款,或者供应商未能在 GSTR-1 中披露此类发票,则在执行进项税抵免匹配时,该发票应被视为不匹配。
关于此类差异的通信应以电子方式以 GST MIS-1 的形式发送给收件人,并以 GST 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商品及服务税MIS-2 通过公共门户。ITC 的副本应通过商品及服务税 MIS-1 告知收件人。
减少产出税负债(第43(3)和(4)条以及规则75和76): 同样,如果供应商因贷项票据减免的销项税额超过了收款人对该信用票据相应的ITC减免额,或者收款人未能披露此类信用票据,则该信用票据将被视为不匹配。
关于差异的通信应以电子方式以 GST MIS-1 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并以 GST MIS-2 的形式发送给收件人。还应以商品及服务税 MIS-1 的形式向供应商提供信用票据的复制。
以 GST MIS-1 和 GST MIS-2 形式进行的沟通应在进行配对的当月的最后日期当天或之前在公共门户网站上进行。
纠正国贸中心入境供应不匹配情况下的差异(细则71):
更正通过贷方票据申报的销项税负债减免方面的差异(细则75):
进项税收抵免: 如果差异未得到纠正,则差异程度的金额将计入收款人在通报差异的下一个月的 GSTR-3 应纳的销项税额中。
从获得信贷之日起至增列销项税负债之日,收款人有责任按第 50 (1) 条规定的利率为所增加的金额支付利息。
减少产出税负债: 如果差异未得到纠正,则差异程度的金额将计入供应商在通报差异的下一个月的 GSTR-3 中的销项税负债中。
从扣除销项税负债之日起至增加销项税负债之日,供应商有责任按第 50 (1) 条规定的利率为所增加的金额支付利息。
因内向供应发票而减少: 如果供应商在任何后续时期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申报了此类发票或借记单的详细信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则收件人将有资格根据此类发票申请从其应缴的销项税中扣除。
由于信用票据而减少的款项: 如果收款人在任何后续期限的有效申报表中申报了此类信用票据的详细信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则供应商将有权根据该信用票据申请减免其应缴的销项税。
如果在对应方更正后收回进项税抵免额或销项税减免额,则冲销时支付的利息将视情况退还给收方或供应商。但是,退还的利息金额不得超过他支付的利息金额。
该人应在其 GSTR-3 表格中申领此类利息,随后,应以商品及服务税 PMT-05 表格将其记入其电子现金分类账。他可以使用这笔款项来支付任何未来的利息负债。
请注意,整个匹配过程以 GSTR-1、GSTR-2 和 GSTR-3 表格为基础。但是,由于技术故障,只有 GSTR-1、GSTR-2A 和 GSTR-3B 可供申报之用。因此,整个匹配过程尚未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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